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供参考之用
临时立法会
保安事务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规例》
目的
本文件告知议员,我们建议为一九九七年七月制定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 》(下称「条例」)订立附属法
例。
背景
2. 条例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如因入境事务处处长就特
区护照的发出、有效期、修订和撤销的决定感到受屈,
可针对该项决定提出上诉;此外,保安局局长可就该上
诉机制的成立和运作订立规例。(条例第10条的副本见附
件。) 议员上次是于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保安事务委
员会会议席上商讨此事,并曾促请当局尽快设立上诉机
制。
建议
3.建议的规例规定 -
- 成立上诉委员会;
- 所有上诉必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聆讯
和判决;
- 由保安局局长委任上诉委员会的合适人选;
- 每个上诉委员会包括 -
- 主席一名,由有资格获任为地方法院法官的
人中委任;以及
- 成员两名,根据上述(c)项委任的成员名单中
选出;
- 如有关事实的意见出现分歧,须以大多数意见为准
,而法律问题则以主席的解释为依归;
- 准许当事人聘用法律代表;
- 上诉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细则由主席决定;以及
- 上诉委员会可处理有关在其成立前作出的决定而提
出的上诉。
- 规例的草拟进度
4. 规例的草拟工作已接近完成。我们应可于短期內向临
时立法会提交有关附属法例。我们希望规例能在本立法
会期內制定。
5.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来,当局拒绝的申请数目很
少(截至一九九八年一月十日,在超过400,000份已处理的
申请中,只占30份);加上我们计划在本立法会期內制定
有关规例,而上诉委员会可根据建议的权力,处理有关
在其成立前作出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因此我们认为无
须成立临时上诉委员会。
保安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