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及贸易事务委员会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75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I/1
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2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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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10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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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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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倪少杰议员(主席)
杨钊议员(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吴清辉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袁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陈鉴林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吴亮星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黃宜弘议员
詹培忠议员
郑明训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讨论全部议程项目
- 工商局局长
- 俞宗怡小姐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II
- 海关关长
- 李树辉先生
- 助理海关关长
- 潘扬光先生
- 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
- 张锦辉先生
-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
- 谢曼怡小姐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V
-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
- 谢曼怡小姐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
- 工业署署长
- 何宣威先生
- 工业署助理署长
- 王天予小姐
-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
- 郑锦荣先生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I
- 工业署署长
- 何宣威先生
- 工业署助理署长
- 陈选尧先生
-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
- 郑锦荣先生
应邀列席人员: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V
- 消费者委员会
- 总干事
- 陈黃穗女士
- 商营手法事务部首席主任
- 韦文安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I.确认通过上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1)457及621号文件)
1997年10月13日及11月3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临立会CB(1)449号文件)
2.议员察悉消费者委员会回应政府当局题为"香港的竞爭
政策"报告而发表的新闻稿。
III 防止盜用版权条例草案
(临立会CB(1)622(01)号文件)
3.工商局局长应主席邀请解释此条例草案的目标,就是
透过推行管制制造光碟的发牌制度及规定所有在香港生
产的光碟必须印有来源识别代码,以便在来源方面防止
和管制盜用版权。虽然此条例草案或许不能彻底消除盜
用版权问题,但却显示当局在这方面的工作向前迈进了
一步。当局与版权拥有人根据此条例草案的条文通力合
作,会提高执法行动的成效。
牌照
4.一位议员要求当局澄清,发牌制度如何能防止持牌制
造商生产盜版光碟。海关关长表示,根据此条例草案,
执法机关有权在合理时间內无需手令巡查所有领有牌照
的处所。若发现持牌人生产沒有制造商代码的光碟,将
可予以检控。此外,由于巡查人员可审阅与该业务有关
的任何簿册和文件,因此可查出制造商有否违法生产超
过各有关生产定单所需数量的光碟。然而,海关关长承
认,沒有制造商代码的盜版光碟若已在零售市场內分销
,会难以追查其来源。
5. 至于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在条例草案中订明一个由提交
申请日期起计的指定期限,并在此段期间內通知申请人
其牌照不获签发或续期的理由,工商局局长表示,除在
条例草案中订明该期限外,海关关长可发出內部指引,
以确保当局及时处理牌照申请。
6. 关于牌照费用,工商局局长向议员保证,该费用会定
于收回成本的水平,而不会包括与执法有关的开支。预
计初步牌照费用约为数千元,有效期为 3 年。牌照资料
随后若有更改,当局不会收取额外费用。
7. 有关识别盜版光碟的问题,马逢国议员建议政府当局
为光碟分销商建立一套中央注册制度。工商局局长对行
业自愿成立该制度表示欢迎。关于条例草案在发牌规定
方面的成效,马逢国议员忧虑政府当局在巡查未领牌制
造商时仍会遇到困难。
制造商的代码
8.一位议员关注伪造制造商代码的问题,工商局首席助
理局长在回应时表示,当局正考虑要求制造商将其识别
代码刻在铸模上(因铸模较为昂贵及较难取代或伪造),
而非将代码刻在压模上。此外,科技设备可有助鉴定这
些代码的真伪。
9. 马逢国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是否可与国际唱片业协会
联络,要求该会拨出其部分识别代码,供本地光碟制造
商使用,他表示,国內及部分欧洲国家均采用这做法。
工商局局长解释,此条例草案沒有规定使用特定种类的
代码,是让营运商可灵活选择本身的识别代码。马逢国
议员虽同意需要灵活性,但仍然认为国际唱片业协会的
代码可提供划一的基础,作识别用途。制造商若希望在
光碟上另加额外代码以加强保障,亦可以这样做。
10.至于政府当局会否考虑规定转口光碟必须使用制造商
的代码,工商局局长强调,条例草案的精神,是防止香
港成为盜版光碟的制造中心。有关转口贸易的盜版问题
,会由《版权条例》等其他法例处理。马逢国议员提醒
当局,若不妥为规管光碟进口的问题,合法商人的利益
将会受到损害。
罪行
11.一位议员认为,未经领取有效牌照而制造光碟的最高
刑罚仅为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两年并不足够,他询问政府
当局会否考虑加重刑罚,特别是对屡犯者的刑罚。工商
局局长表示,此条例草案是整套保护知识产权法制的一
部分,触犯此条例草案者亦可能会根据其他有关条例而
被检控,所导致的全部刑罚可能相当沉重。工商局局长
补充,由于《版权条例》已规定将制造设备充公,因此
条例草案并无包括类似条文。不过,为求清晰起见,当
局正寻求法律意见,确定是否需要在条例草案中重新加
入有关充公设备的条款。
公众咨询
12.工商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仍在考虑咨询期间所收到
的意见,并会试图将各项建议,例如充公设备的条款,
适当地纳入条例草案的修订拟稿。工商局局长应议员请
求,承诺编制一份咨询期间接获的建议清单,显示条例
草案提交临时立法会时,该等建议是否获政府当局采纳
或否决。
IV 竞爭政策
(临立会CB(1)444号文件)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13.部分议员询问竞爭政策咨询委员会內不设非政府代表
的理据何在。工商局局长解释,该咨询委员会将检讨有
关促进竞爭的各项政策事宜,因此只适宜包括政府官员
作为核心成员。不过,当局会在有需要时邀请有关的本
地或海外专家参与讨论研究。政府当局会在咨询委员会
运作一段时间后,检讨咨询委员会是否需要设有非政府
的代表。关于推行 "香港的竞爭政策"报告所概述的措施
,工商局局长表示,这些措施对政府当局方面不会有重
大的财政及人手影响,但或需为消费者委员会 (消委会)
拨出额外资源,使其能继续在本港进行促进竞爭的工作。
14.一位议员询问,立法机关的议员可否如消委会一样,
转交议题予咨询委员会研究。工商局局长表示,她不能
代表财政司司长以其咨询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发表意见。
然而,她证实,在重要的政策事宜方面,政府当局会考
虑议员的意见。
15.关于香港电讯有限公司最近收购讯联电信有限公司一
事,工商局局长证实,此事未经咨询委员会讨论,但她
相信电讯管理局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已顾及收购对电讯
业整体竞爭情况的影响。
与消费者委员会举行会议
16.消委会总干事虽欢迎当局设立咨询委员会,以及发表
一份政策声明,列明促进竞爭的目标和指导原则,但她
对政府当局拒绝引进全面的竞爭法例表示失望。她促请
政府当局宣布何时会检讨是否需要订立该项法例。在此
期间,咨询委员会应提出若干措施,以确保所宣布的政
策可达致最大的效用,例如公布一套清晰的程序,以处
理有关公营及私营业务违反竞爭经营手法的投诉;设立
一个搜集投诉资料的中央数据库,并就研究竞爭政策的
讨论,定期发表报告。不过,消委会总干事感谢工商局
局长承诺会为消委会拨出额外资源,供该会继续进行促
进竞爭方面的工作。
17.就有关香港的竞爭政策是否与美国一类的海外经济体
系配合的问题,消委会总干事在回应时表示,与香港的
情况不同,很多已发展经济体系已制订竞爭法例。虽然
各经济体系的竞爭法例或有不同,普遍的原则是禁止橫
向和纵向的合谋协议和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美国
的情况而言,行业的经营手法,例如对市场整体竞爭有
影响的公司合并,会由一个专责的竞爭当局进行调查。
工商局局长在回应主席时指出,由于个别经济体系的历
史、结构及宗旨并不相同,故不适宜作出直接比较。尽
管美国有其竞爭法例,但同时亦订有一项反倾销法,对
其贸易伙伴的大规模进口行动施加限制,以保障其本地
市场。她强调,香港虽然沒有制订整体的竞爭法例,但
仍被视为全球最具竞爭力的经济体系。再者,经济体系
是否有竞爭法例,与其竞爭力似乎不成正比。
V.科学园
(临立会CB(1)620及622(02)号文件)
18.至于与工业村及工业科技中心等一类目标同是促进制
造业增长及发展的其他机构比较,科学园有何不同的问
题,工商局局长解释,设立工业村的目的仅是为那些不
能在普通多层工厂大厦经营的工业提供土地,而工业科
技中心是专为容纳高科技公司而建造,以便进行科技转
移,而最重要的,是为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支援服务,在
其关键的最初数年实行培育计划。科学园则可视为工业
科技中心概念的伸延,透过其与金融界、工业界及商界
,高等教育界及本地、內地及世界其他地方以科技为基
础的机构的联系,提供有利高科技发展的环境,并会提
供如协助机构取得融资和专利注册的服务。科学园会顺
理成章地成为新科技开发及商品化的园地。
19.至于科学园与行政长官在其1997年施政报告中所提出
的高层委员会的关系,工商局局长表示,高层委员会的
目标是令香港成为亚太区产品发明中心,科学园是有助
达致该目标的其中一项主要基建设施。工商局局长告知
议员,杨振宁博士已基于健康理由,拒绝出任高层委员
会的主席,而政府当局将需物色另一位合适的人选,让
行政长官在适当的时候考虑。
20.罗祥国议员察悉,筹备委员会建议在入园条件准则中
删除每间公司须调配25%的雇员从事高科技工作,以及
把销售利润的15%用作研究发展用途的规定;他并询问
此项建议的理由。工业署署长澄清,有关雇员调配及注
资的指导原则维持不变。删除该等规定仅是为了让日后
成立的科学园公司在订定有关的比率时有较大的灵活性
。唐英年议员同意有灵活处理的需要,因为入园条件准
则限制过大,会减低准租戶的与趣。
21.吴清辉议员认为筹备委员会应参考如新加坡及日本等
其他国家的经验,厘定若干指标,让科学园公司可据此
等指标评估科学园的成效。工业署署长对该位议员的建
议虽表示赞赏,但由于科学园要到2001年下半年才开始
运作,检讨要到2003年才可进行,他认为该建议并不实
际。现时制定的指标或未能顾及亚太区在这段期间內的
急速发展。吴议员仍认为订定指标对日后评估科学园的
成就,至为重要。
22.关于科学园的支援基建设施,工业署署长向议员保证
,如房屋及污水处理系统等一类的设施,将在科学园开
始运作前落成。此外,附近的沙田污水处理厂扩建后,
会有助舒缓科学园污水处理系统所承受的压力。
VI 信贷保证计划
(临立会CB(1)622(03)号文件)
23. 考虑到5亿元的有限注资额,罗议员质疑信贷保证计
划在协助中小型企业方面的效用。工商局局长解释,从
贷款机构取得融资是中小型企业所面对的其中一项主要
困难。在推行信贷保证计划以分担不归还贷款的风险后
,预计贷款机构会降低中小型企业须提供全面抵押的规
定,使中小型企业更容易及更快取得所需的贷款。至于
信贷保证计划是否足够的问题,工商局局长表示,信贷
保证计划在同一时间可提供保证的贷款总额虽为计划的
可用资本额,但由于保证期较短,在所保证的贷款偿还
后,信贷保证计划可为更多有需要的中小型企业提供保
证。尽管如此,该计划是否足够的问题,将在信贷保证
计划开始运作一年后的检讨中一并考虑。一位议员虽支
持信贷保证计划,但他促请当局尽快施行及检讨该计划
,以配合中小型企业的需求。在东南亚地区最近发生金
融风暴后,此点尤为重要。
24.一位议员询问,当局有何措施以防止信贷保证计划被
滥用。工商局局长澄清,由于贷款机构是贷款的提供者
,并需分担不归还贷款的风险,贷款机构有责任确保申
请人是否信誉良好。
25. 至于当局以何准则计算出信贷保证额的0.75%作为申
请费的问题,工商局局长解释,定出此项收费是为支付
信贷保证计划的营运开支和偶尔出现的拖欠款项。当局
已就此咨询中小型企业委员会,该委员会认为此项收费
可予接纳。至于信贷保证额的保险费用,工商局局长表
示,这是顾及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为其保单所收取的现
行保费。应议员的要求,工商局局长答允提供申请费的
计算基础。
V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6.下次会议将于1997年1月12日(星期一)上午10时45分举
行,以讨论以下事项:
-推广商业及服务业;
- 检讨应用研究发展计划及合作应用研究发展
计划;及
- 食米管制计划。
27.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时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