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30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I/1
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3月2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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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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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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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倪少杰议员(主席)
杨钊议员(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吴亮星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鉴林议员
罗祥国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何世柱议员
吴清辉议员
唐英年议员
袁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黃宜弘议员
詹培忠议员
郑明训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II
- 工商局
- 工商局局长
- 俞宗怡女士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V
- 工商局
- 工商局局长
- 俞宗怡女士
-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
- 郑锦荣先生
- 工业署
- 工业署署长
- 何宣威先生
- 工业署助理署长
- 王天予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I 通过上次会议的会议纪要
(临立会CB(1)1160号文件)
1998年1月12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临立会CB(1)774号文件 工业支援资助计划检讨报
告及临立会CB(1)1030号文件 《不安全产品的民事
责任》研究报告书)
2.议员察悉上述资料文件。
III 向商人提供协助
(临立会CB(1)1164(01)及(02)号文件)
3.主席表示,此议题是临时立法会议员与葵青临时区
议会议员在1997年12月18日举行会议后提交此事务委
员会;在该次会议上,葵青临时区议会议员关注到在
內地营商的本港商人在遇到困难时,并无可靠的渠道
让他们可寻求意见及协助。
4.工商局局长在回应时表示,本港商人若不熟悉內地
的法律和规例,在內地营商时或会遇到困难。有鉴于
此,并为了促进贸易及投资,贸易发展局透过其11个
设在內地的办事处,定期搜集和发放有关內地法律和
规例的资料。若有需要,这些办事处亦会向在內地营
商时遇上困难的本港公司,或就与贸易及工业有关的
中国法律及规例的执行情况,提供意见。虽然工商局
局长理解本港商人在內地遇上困难时希望向香港特别
行政区政府求助的做法,但她强调,以常规而言,商
业纠纷应按照內地的行政、法律及司法制度解决。此
外,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特区政府亦不宜介
入该等纠纷。
5.田北俊议员认为"一国两制"的原则不应阻止香港特
区政府向面对困境的本港商人提供协助。他警告谓,
政府给予在內地营商的本港商人的协助,相比政府给
予在其他如美国等海外国家营商的本港商人的协助,
前者所得的协助实属有限。这样会阻碍本港商人在內
地投资的意欲。吴亮星议员亦提出类似的关注,他认
为当局应成立一个由香港和內地官员组成的高层联络
小组,并授权该小组处理跨境商业纠纷,包括有关省
市政府收取过多费用的问题;并设立一个有关过往个
案的资料库,藉以在日后制定各项指引,以符合中港
双方的法律及规例。此外,该小组会作为一个渠道,
以便中港双方可就与內地贸易及工业有关的各项政策
交換意见。
6.工商局局长虽赞赏吴亮星议员有关设立一个高层联
络小组的建议,但认为在內地的现有制度下,这个做
法或不可行。她强调,政府当局极留意那些对本港整
体经济有直接影响的內地政策的改变。贸易署已设立
一个与內地有关机关联络的內地组,藉以加强对所有
与贸易及工业有关的政策的了解。至于即将成立的驻
京办事处的职能,工商局局长表示,有关该办事处的
运作细节仍有待公布,但她希望会成立一个特定的科
别,以处理特区和內地的贸易及工业事宜。
7.一位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与內地的有关机关合
作,为本港的商人厘定划一的合约,以减少出现纠纷
的情况。工商局局长答允向有关的部门转达该位议员
的关注,以供考虑;但她提醒议员,制定一份概括的
合约会有困难。此外,由订立合约的各方定出条款和
条件是最能符合他们利益的做法。
8. 在结束议题前,议员理解到他们可在田北俊议员于
1998年3月25日的临时立法会会议上提出一项相关问题
时,再进一步讨论此事。
IV 允许服务行业在工业村营运
(临立会CB(1)1164(03)号文件)
9.虽然部分议员支持批准服务业进入工业村的建议,
其他议员对该建议持保留态度,因为这会违背工业村
只为容纳那些不能在普通多层大厦运作的工业的原来
使命。田北俊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考虑允许如纺织
及塑胶业等传统工业进入工业村,而非批准服务业在
工业村营运。这会有助为本港工人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特别是那些很难有机会在高科技界找到工作的工人。
10.工商局局长解释,拟作出对批准申请准则的修订,
是考虑到本港制造业不断求变的特质。目前,制造业
和服务业的界线,已变得越来越模糊。这个现象,是
由于进行有关工序的分布地域日益分散,而这些工序
的科技应用和创新也不断增加所致。亦有实际的证据
显示,服务行业的某些运作不能在多层大厦进行,例
如金融业的巨型电脑设施需要在绝对清洁室內操作。
工商局局长表示,现行对制造业实施的批准申请准则
中的强制及指示部分,亦同样适用于服务行业。有关
允许纺织及塑胶业进入工业村的建议,工商局局长表
示,由于这些行业可以在普通的多层大厦运作,并不
符合进入工业村运作的条件。至于政府当局会否考虑
在工业村內为制造及服务行业兴建多层大厦,工商局
局长表示,鉴于工业村现有的发展地积比率为2.5,
这个做法并不可行。
11.部分议员关注到若服务业获准进入工业村,对工
业村用地及支援性基础设施的需求会有影响。工商局
局长表示,3个工业村的土地储备约有45公顷,而第
四个工业村建成后会提供38公顷额外土地,加上服务
业的申请者须符合若干准则。工业村的土地应不会因
批准服务业进入而过早用完。政府当局亦会因应让服
务业进入工业村的建议,检讨是否有需要兴建第五个
工业村。工商局局长补充,政府当局已就若服务业获
准进入工业村对附近基建的影响征询有关决策局及部
门,包括规划环境地政局。当局的结论是预计不会有
重大影响。
12.工商局局长在答覆胡经昌议员的提问时指出,工
业村并无为特定行业预先设定限额。她补充,工业村
的用地是以成本价批予制造业使用。为使议员更了解
有关情况,政府当局答允提供资料,说明各行业在现
有工业村土地的占用率。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回应已随1998年4月3日发出
的临立会CB(1)1245号文件送交议员。)
13.至于修订工业村批准准则的建议会否影响旧式分
层工厂大厦的重建步伐,工商局局长重申,工业村
的使命是容纳那些不能在普通多层大厦运作的行业
。因此,拟议的修订应不会影响旧式工厂大厦的重
建工作。工商局局长补充,分层工厂大厦重建是一
个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在涉及共有业权时,而规划
环境地政局即将会就此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14.关于商业园的进展情况,工商局局长表示,政府
当局会委托顾问公司进行一项研究,以探讨成立该
园的可行性及需要。该项研究会分两期进行,而第
一期的报告预计会在8个月內备妥。当局会在公布有
关报告时向议员作出简介。
V 其他事项
九仓与联合国际控股公司(United International
Holdings)近日的诉讼案件
15.应主席的邀请,田北俊议员向议员简介九仓(控股)
有限公司与联合国际控股公司的诉讼个案。田北俊议
员表示,此个案虽属商业纠纷,但涉及严重的司法管
辖问题及在本港法律下保障本港公司资产的问题。由
于美国方面的原诉人试图投资在本港的一个有线电视
计划,有关的纠纷应在香港的法院聆讯,而非由美国
法院的陪审团聆讯。此外,美国法院透过发出交付资
产令及银行制裁令而提出申索的特别权力,可剝夺香
港公司根据香港法律维护其在香港的资产的权利。考
虑到此个案所引起的重要事宜,包括法律上的选择、
司法管辖权及治外法权,以及会否令本港的法律及银
行体制出现混乱,田北俊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如在
Matimak的个案般,采取行动协助上诉人。
16.工商局局长解释,当局在考虑政府应否采取行动时
,必须顾及案件对本港在政制及司法方面的整体影响
,以及对本港的海外贸易关系的影响。在Matimak的案
件中,政府当局关注到有关的法庭裁决或会剝夺本港
公司在美国联邦法院提出控告的权利,因而向美国上
诉法庭提交协助法庭解释该项法律问题的简介,以供
考虑。然而,政府当局认为不宜介入九仓的诉讼,因
为考虑到该个案已获恰当的审理,而且并无证据显示
法庭的选择是基于歧视性的理由而作出的。此外,普
通法亦允许原诉人就审理有关个案的地方作出选择。
为免日后出现混乱的情况,工商局局长认为在日后的
合约中订明处理纠纷的审理地方,是有用的做法。至
于交付资产令及银行制裁令的问题,工商局局长表示
,在执行裁决结果时,香港的法院亦有冻结被定罪人
士资产的权力。
17. 田北俊议员担忧此个案会成为一个危险的先例,
而且若本港公司与海外公司出现纠纷时,后者可自由
选择审理案件的地点,这会损害本港公司与海外公司
进行贸易的信心。工商局局长强调,有关的法院在接
纳有关个案前,将需考虑该个案是否与其司法管辖权
有关。
创新科技委员会
18. 工商局局长汇报,美国加洲大学柏克莱分校前任
校长田长霖教授已答允出任创新科技委员会的主席。
该委员会将于下午举行首次会议。为表示谢意,政府
当局建议给予那些居住于外地的委员会成员105,000
元的酬金,作为车马费。这个做法与大学教育资助委
员会所采用者一致。有关的建议会在1998年3月27日
提交财务委员会研究。议员支持此项建议。
事务委员会向临时立法会提交的报告拟稿
(临立会CB(1)1164(04)号文件)
19.主席表示,按照立法会议事规则第77(14)条的规定
,事务委员会应在会期內向立法会至少提交一个报告
。报告拟稿已随临立会CB(1)1164(04)号文件送交议员
。议员察悉报告拟稿,并授权秘书因应此会议的讨论
事项,对报告拟稿作必要的修改。
20.主席宣布这是会期的最后一次会议。他恳切多谢工
商局局长出席会议和对会议作出的贡献,以及事务委
员会秘书所提供的文书支援。
21.会议于下午12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