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食米管制方案



引言

这份资料文件旨在告知各议员有关食米管制方案在一九
九六年六月检讨过后至今的最新推行情况,并回应市民
对近日食米价格上升所表达的关注。

背景

2.食米管制方案(该方案)在一九五五年开始实施。当时,
食米供应是社会大众极度关注的问题。政府实施该方案
的目的,是为确保本港有稳定和充足的食米供应,以供
市民食用,以及提供食米储备,以应付紧急情况和食米
短期供应不足的问题。

3. 该方案的法律基础源自《储备商品条例》(第296章)。
根据该条例,食米被列为储备商品,其进口和出口均需
有许可证。所有贮存商 (进口商) 和批发商均须向贸易署
署长注册,并须在资金、财政、本地资本比例、处所,
以及可提供的储存设施方面符合某些规定。贮存商亦需
按照所获配额所指明的数量输入食米。在一九九七年十
二月底,本港共有 50名贮存商,持有的食米配额由 8至
56个单位不等(每单位为 90 公吨)。此外,贮存商亦必须
维持总计足以应付本港人口45天食用的储备存量(四万公
吨)。

实施一九九六年检讨的建议

4. 我们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就该方案进行检讨,以期为食
米业提供一个更灵活的机制和引进更多竞爭。该次检讨
共提出四项建议,各项建议的实施情况如下:
  1. 为了引进更多竞爭,贮存商人数已在一九九六年
    由45名增至50名。

  2. 用以厘定储备存货量的基准,已由实际吨数改为
    耗用量日数。结果,贮存商的储备存货量,由一
    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已由45 000公吨降至 40 000
    公吨(本港人口45天的耗用量)。这项安排减低了
    贮存商的营运成本。

  3. 贮存商须具备有关经验方获政府注册的原有规定
    ,现已撤销。此举不但能消除加入食米业的部分
    障碍,而且为该行业带来更多竞爭。

  4. 自由选择配额制度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实施。该制
    度容许个别贮存商更改进口食米的数量,由所获
    配额的90%至150%不等,但进口量设有上限,不
    得超过该段期间食米业总配额的 20%。此举既可
    让贮存商,特别是小型贮存商,进口食米时更加
    灵活,亦可刺激同业竞爭。
近期食米价格的上升

5. 食米管制方案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稳定及充足的食米供
应。虽然《储备商品条例》赋予贸易署署长法定权力,
可厘定食米的最高批发价,不过,除非情况危急,否则
贸易署署长不应行使这项权力。我们相信食米的价格或
批发价与零售价之间的“差价”都应由市场决定。政府
如试图管制,便会破坏市场机制,最终更会扰乱食米的
供应情况。

6. 值得注意的是,过去十年来,食米价格的增幅大致维
持在低于通胀的水平。在这段期间,只有三年(包括一九
九七年)的食米价格增幅高于同年的通胀率。我们亦注意
到,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至一九九七年十一月期间,以
三种主要食米(即泰国香米、澳洲丝苗和中国丝苗) 来说
,进口商所订的加权平均售价,调升了17%,而同种类
食米的加权平均零售价则上涨了18%。零售价格的增幅
大致反映出进口价格的增幅,特别是泰米价格的涨幅,
因为这是香港食米的主要来源。我们亦沒有确实证据显
示在该段期间,零售和进口价格之间的“差价”已告上
升。

未来路向

7. 我们会在一九九八年就著自由选择配额制度的实施再
检讨食米管制方案,以研究是否需要进一步开放食米业。

工商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