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文件

信贷保证试验计划

引言

本文件列述设立信贷保证试验计划的建议。该计划
为本港公司,特别是中小型企业1,提供与货物出口
和服务输出有关的付运前开支贷款的信贷保证。

背景

2.鉴于香港的公司当中,有大约98%是中小型企业
,因此极需为他们提供有利和方便营商的环境。当
局在一九九六年七月成立了中小型企业委员会,以
找出影响本港中小型企业发展的问题,以及建议各
项措施,支援和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3.该委员会了解到不能取得融资是中小型企业要面
对的其中一项主要困难。与大企业比较,中小型企
业在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方面,要面对较多困难,
因为他们缺乏足够资本资产作为扺押,或欠缺长期
信用纪录,以证明他们的信誉良好。加上贷款机构
不愿意拆放小额贷款,以及贷款机构通常收取较高
息率。因此,中小型企业委员会建议,作为解决问
题的第一步,应按下列原则设立有限度的信贷保证
计划:

  1. 易于管理的范围 " 即限于一方面或一种
    开支;

  2. 分担风险 " 即不归还款项的风险,会由
    信贷保证计划管理人,信货保证计划客
    戶和货款机构三方共同承担;以及

  3. 政府的风险限制 " 即应该设立由政府提
    供保证的款额上限。

4.政府同意,推行信贷保证计划会鼓励贷款机构为
中小型企业提供贷款。鉴于香港的公司当中,大部
分是中小型企业,故此,促进中小型企业进一步发
展的措施,会继而促进本港经济的整体发展。因此
,我们接纳中小型企业委员会的建议,并提议拨出
5亿元推行信贷保证试验计划。行政长官在一九九七
年十月八日发表的《施政报告》中,已率先公布这
项建议。

计划的大纲

(A) 范围:

5.我们建议信贷保证试验计划应集中提供出口前信
贷保证,因为借贷公司起码持有售卖合约在手(详
情请参看下文第10(e)及(f)段),可为交易提供一定
程度的保证,故此这计划会有助减少保证人和贷
款机构所承担的风险。此外,售卖合约会列明付
款日期,使有关方面可更易和更准确地计算出信
贷保证计划所需提供保证的确实期限,进而确保
信贷保证计划可为更多有实际需要的中小型企业
提供信贷保证。

(B)分担风险

6.风险将由贷款机构、借贷公司及信贷保证计划三
方面共同承担。信贷保证计划的保证额,将会限制
在获批贷款额的50%或200万元以內(以每宗贷款计)
,两者以数目较少者为准。至于任何申请公司在同
一时间所接受的信贷保证计划的保证额,均不得超
出600万元。倘若借贷公司拖欠款项,信贷保证计划
会向贷款机构偿还获该计划保证的贷款额,但偿还
款额须扣除任何由贷款机构所追回和应在公平基础
下按比例摊分予信贷保证计划的款项。我们相信,
获提供保证的贷款额,会确保这项服务是由我们的
目标对象(即中小型企业)使用的。

(C)风险限制

7.信贷保证计划在同一时间可提供保证的贷款额,
应以该计划可动用的资本为上限。现建议向该计划
一次过注资5亿元。

(D)计划的行政管理

8.信贷保证计划将由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信保局)管
理。信保局是在一九六六年成立的一个法定机构,
根据规限该局的条例,获授权向香港出口商提供信
用保险和信用保证,尽管至目前为止,该局只集中
于发展信用保险业务。为确保有风险限制,信贷保
証计划的管理和财务均会完全独立于信保局的其他
运作机制。

(E)参加计划的认可机构

9.《银行业条例》所规定的全部认可机构,包括持
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均会获
邀参加信贷保证计划。

(F)合资格的申请公司

10.申请公司必须符合下列准则,才合资格参加计划

  1. 申请公司必须是香港的商品或服务出口
    商,他们必须是按信贷条件由香港出口
    货物或输出服务以履行售卖合约的一方

  2. 申请公司必须已在香港注册或领有牌照

  3. 申请公司必须获贷款机构根据其惯常的
    审慎贷款准则,撇开欠缺抵押等因素,
    评为信誉良好;

  4. 鉴于本港出口商日益趋向从其他国家采
    购货物,上文(a)项所谓出口货物,亦包
    括直接从供应国家输往出口目的地的货
    物(可以途经或不经香港),但有关的银
    行及船运文件和向海外买家提供信贷
    的决定均须在港办理和作出;

  5. 以「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交单」
    、「承兌交单」及「挂帐」等作为合约
    规定的付款方式的出口亦符合参加计划
    的资格;

  6. 如服务供应商是按信贷条件向海外客戶
    提供服务,则合约须附有适当文件,例
    如载有合约重要条件(例如买卖双方的姓
    名、所需服务的说明、付款方式)的财务
    文件,才符合参加计划的资格。口头合
    约是不会被接纳的;

  7. 只有由信保局提供信贷保险的出口合约
    ,才符合参加计划的资格,这安排会为
    申请公司增加保障,另一方面减低贷款
    机构和贷款保证人的风险;以及

  8. 一般来说,只有信贷期不超过180日的出
    口合约才符合参加计划的资格。这项规
    定与信保局提供付货后保险的现行做法
    和银行界对贸易融资的做法一致。

(G)贷款性质

11.只要贷款是用以支付出口前的开支,贷款的用途
是沒有特别限制的。就这点而言,有关贷款即可用
作营运资本,用以购买原料、购置设备等。

(H)申请费

12.现建议只向申请获批的公司收取申请费,而有关
费用会是信贷保证额的0.75%,主要用以支付信贷保
证计划的营运开支和偶尔出现的拖欠款项。(成功的
申请公司必须缴付信保局的信用保险费用。据预计
,申请费和信贷保证额的保费的总额不会高于信贷
保证额的1%。)

(I)检讨机制

13.我们会在信贷保证试验计划实施一年后或更短时
间內(如有需要)检讨该计划。检讨的范围包括需
获信贷保证计划保证的贷款申请的数目和性质,计
划中客戶拖欠款项的比率及其原因,计划中的个别
客戶、认可机构、业內人士,以及其他关注团体的
反应。

公众咨询

14.我们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征询了中小型企业委
员会的意见,该委员会支持上文概述的拟议信贷保
证计划。我们现正咨询业內人士和银行界,以便为
这项计划提供更多细节。

展望

15.我们计划在一九九八年二月向临时立法会财务委
员会申请批准为信贷保证计划拨款5亿元,并希望能
够尽快推行该计划。


工商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注1.根据目前的定义,聘用少于100人的制造业公司,以及聘用少于
50人的其他行业机构,均视为香港的中小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