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文件
信贷保证试验计划
引言
本文件列述设立信贷保证试验计划的建议。该计划
为本港公司,特别是中小型企业1,提供与货物出口
和服务输出有关的付运前开支贷款的信贷保证。
背景
2.鉴于香港的公司当中,有大约98%是中小型企业
,因此极需为他们提供有利和方便营商的环境。当
局在一九九六年七月成立了中小型企业委员会,以
找出影响本港中小型企业发展的问题,以及建议各
项措施,支援和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3.该委员会了解到不能取得融资是中小型企业要面
对的其中一项主要困难。与大企业比较,中小型企
业在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方面,要面对较多困难,
因为他们缺乏足够资本资产作为扺押,或欠缺长期
信用纪录,以证明他们的信誉良好。加上贷款机构
不愿意拆放小额贷款,以及贷款机构通常收取较高
息率。因此,中小型企业委员会建议,作为解决问
题的第一步,应按下列原则设立有限度的信贷保证
计划:
- 易于管理的范围 " 即限于一方面或一种
开支;
- 分担风险 " 即不归还款项的风险,会由
信贷保证计划管理人,信货保证计划客
戶和货款机构三方共同承担;以及
- 政府的风险限制 " 即应该设立由政府提
供保证的款额上限。
4.政府同意,推行信贷保证计划会鼓励贷款机构为
中小型企业提供贷款。鉴于香港的公司当中,大部
分是中小型企业,故此,促进中小型企业进一步发
展的措施,会继而促进本港经济的整体发展。因此
,我们接纳中小型企业委员会的建议,并提议拨出
5亿元推行信贷保证试验计划。行政长官在一九九七
年十月八日发表的《施政报告》中,已率先公布这
项建议。
计划的大纲
(A) 范围:
5.我们建议信贷保证试验计划应集中提供出口前信
贷保证,因为借贷公司起码持有售卖合约在手(详
情请参看下文第10(e)及(f)段),可为交易提供一定
程度的保证,故此这计划会有助减少保证人和贷
款机构所承担的风险。此外,售卖合约会列明付
款日期,使有关方面可更易和更准确地计算出信
贷保证计划所需提供保证的确实期限,进而确保
信贷保证计划可为更多有实际需要的中小型企业
提供信贷保证。
(B)分担风险
6.风险将由贷款机构、借贷公司及信贷保证计划三
方面共同承担。信贷保证计划的保证额,将会限制
在获批贷款额的50%或200万元以內(以每宗贷款计)
,两者以数目较少者为准。至于任何申请公司在同
一时间所接受的信贷保证计划的保证额,均不得超
出600万元。倘若借贷公司拖欠款项,信贷保证计划
会向贷款机构偿还获该计划保证的贷款额,但偿还
款额须扣除任何由贷款机构所追回和应在公平基础
下按比例摊分予信贷保证计划的款项。我们相信,
获提供保证的贷款额,会确保这项服务是由我们的
目标对象(即中小型企业)使用的。
(C)风险限制
7.信贷保证计划在同一时间可提供保证的贷款额,
应以该计划可动用的资本为上限。现建议向该计划
一次过注资5亿元。
(D)计划的行政管理
8.信贷保证计划将由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信保局)管
理。信保局是在一九六六年成立的一个法定机构,
根据规限该局的条例,获授权向香港出口商提供信
用保险和信用保证,尽管至目前为止,该局只集中
于发展信用保险业务。为确保有风险限制,信贷保
証计划的管理和财务均会完全独立于信保局的其他
运作机制。
(E)参加计划的认可机构
9.《银行业条例》所规定的全部认可机构,包括持
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均会获
邀参加信贷保证计划。
(F)合资格的申请公司
10.申请公司必须符合下列准则,才合资格参加计划
:
- 申请公司必须是香港的商品或服务出口
商,他们必须是按信贷条件由香港出口
货物或输出服务以履行售卖合约的一方
;
- 申请公司必须已在香港注册或领有牌照
;
- 申请公司必须获贷款机构根据其惯常的
审慎贷款准则,撇开欠缺抵押等因素,
评为信誉良好;
- 鉴于本港出口商日益趋向从其他国家采
购货物,上文(a)项所谓出口货物,亦包
括直接从供应国家输往出口目的地的货
物(可以途经或不经香港),但有关的银
行及船运文件和向海外买家提供信贷
的决定均须在港办理和作出;
- 以「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交单」
、「承兌交单」及「挂帐」等作为合约
规定的付款方式的出口亦符合参加计划
的资格;
- 如服务供应商是按信贷条件向海外客戶
提供服务,则合约须附有适当文件,例
如载有合约重要条件(例如买卖双方的姓
名、所需服务的说明、付款方式)的财务
文件,才符合参加计划的资格。口头合
约是不会被接纳的;
- 只有由信保局提供信贷保险的出口合约
,才符合参加计划的资格,这安排会为
申请公司增加保障,另一方面减低贷款
机构和贷款保证人的风险;以及
- 一般来说,只有信贷期不超过180日的出
口合约才符合参加计划的资格。这项规
定与信保局提供付货后保险的现行做法
和银行界对贸易融资的做法一致。
(G)贷款性质
11.只要贷款是用以支付出口前的开支,贷款的用途
是沒有特别限制的。就这点而言,有关贷款即可用
作营运资本,用以购买原料、购置设备等。
(H)申请费
12.现建议只向申请获批的公司收取申请费,而有关
费用会是信贷保证额的0.75%,主要用以支付信贷保
证计划的营运开支和偶尔出现的拖欠款项。(成功的
申请公司必须缴付信保局的信用保险费用。据预计
,申请费和信贷保证额的保费的总额不会高于信贷
保证额的1%。)
(I)检讨机制
13.我们会在信贷保证试验计划实施一年后或更短时
间內(如有需要)检讨该计划。检讨的范围包括需
获信贷保证计划保证的贷款申请的数目和性质,计
划中客戶拖欠款项的比率及其原因,计划中的个别
客戶、认可机构、业內人士,以及其他关注团体的
反应。
公众咨询
14.我们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征询了中小型企业委
员会的意见,该委员会支持上文概述的拟议信贷保
证计划。我们现正咨询业內人士和银行界,以便为
这项计划提供更多细节。
展望
15.我们计划在一九九八年二月向临时立法会财务委
员会申请批准为信贷保证计划拨款5亿元,并希望能
够尽快推行该计划。
工商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注1.根据目前的定义,聘用少于100人的制造业公司,以及聘用少于
50人的其他行业机构,均视为香港的中小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