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362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TP/1
立法局交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9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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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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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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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刘健仪议员(主席)
张汉忠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李启明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刘江华议员
蔡根培议员
邓兆棠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袁 武议员
黃宏发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所有议程项目的讨论
- 署理运输局局长
- 何铸明先生
- 运输局副局长(运输管理)
- 罗德贤小姐
- 运输局副局长(运输服务)
- 邹耀南先生
- 运输署署长
- 罗范椒芬女士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2)
- 锺沛康先生
- 首席经济主任
- 陈淑瑛小姐
- 运输署助理署长(渡轮及辅助客运)
- 李胡韦珞女士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3)
- 黃慕玲小姐
- 运输署助理署长(技术服务)
- 李树铭先生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1)
- 利敏贞小姐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 李国楚先生
- 运输署助理署长(巴士发展)
- 黃振亚女士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4(署任)
- 刘国昌先生
列席职员: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通过先前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1)92及CB(1)207号文件)
1997年7月22及23日两次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2.议员察悉事务委员会自上次会议后并无发出参考
文件。
I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待议事项一览表)
3.事务委员会同意在1997年10月17日举行的下次会议
上,讨论下述事项:
- 八达通票务系统的运作情况;
- 渡轮服务的专营权;及
- 现有自动收费系统兼容的问题。
(会后补注:经主席同意,1997年10月17日会议的议
程已作修订,以便政府当局就若干事项征询事务委
员会的意见,包括九龙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
中华汽车有限公司及城巴有限公司的加价申请,以
及的士乘客使用过海隧道的附加车费。为了让事务
委员会有足够时间进行讨论,是次会议将提前至上
午8时开始。原定于1997年10月17日讨论的议题,则
会在1997年10月22日举行的特别会议上讨论。)
4.事务委员会又同意把下列事项纳入待议事项一览
表內:
- 电子道路收费计划;
- 巴士着火意外;
- 行人安全措施;
- 马鞍山铁路;及
- 限制区道路标记的改善工程
5.关于石油气用作汽车燃料一事,议员得悉他们获
邀出席环境事务委员会在1997年9月19日上午9时10
分举行的会议,讨论石油气的士试验计划。事务委
员会将视乎该次讨论的结果,再决定是否需要跟进
此事。
6.主席告知议员,在行政长官于1997年10月8日发表
《施政报告》后,事务委员会需举行一次特别会议
,听取运输局局长所作的简报。议员稍后会获告知
这次会议的详情。
(会后补注:经主席同意,上述特别会议已订于1997
年10月14日(星期二)上午11时30分举行。)
IV.的士发牌制度
(临立会CB(1)214(01)及CB(1)186号文件)
7.政府当局的代表在会议上提交一份有关 " 的士牌价
" 的参考文件。
(会后补注:该文件已于会后随临立会CB(1)234号文
件送交议员参阅。)
8.运输署助理署长(渡轮及辅助客运)应主席所请,向
议员讲述参考文件的各项要点。她表示,当局进行
这项的士发牌制度检讨,是由于市民关注到的士牌
价在1996年和1997年年初急升的情况。为此,交通
咨询委员会在1997年3月重新召开的士政策检讨工作
小组(下称 " 工作小组 " ),以进行这项检讨。根据工
作小组的检讨结果,沒有证据显示的士牌价上升对
的士服务造成不良影响。不过,工作小组认为,由
于现行的士发牌制度给予个人永久持有的士牌照和
经营的士服务的权利,因而营造了一个分散和个人
化的行业,如此有碍当局对的士业进行有效监察。
为加强政府当局对的士业的监察,并为促进的士服
务的竞爭奠下基础,工作小组发表的咨询文件提出
6个方案,以解决的士牌照问题。
9.运输局副局长(运输服务)补充,咨询文件开列的各
个方案并非详尽无遗,而工作小组亦未提出其对此
事的意见。政府当局会因应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审
慎评估每一方案所带来的影响,然后才就此事作出
决定。
10.一位议员认为把的士服务质素与发牌制度扯上关
系并不恰当。依她之见,有关检讨应把重点放在如
何改善的士服务,而非发牌制度。她又提醒与会者
,的士发牌制度如有任何转变,均可能对现有的士
牌照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11.运输署署长表示,由于的士服务质素在很大程度
上取决于个别的士司机的操守和行为,以目前的士
业分散经营的情况下,政府当局实难以监察和改善
的士服务。她表示,现时的士牌照的数目约为18 000
个,其中约有13 000个由的士司机本人持有。鉴于现
有的士牌照属永久性质,当局即使不满意牌照持有
人的服务表现,亦不能对他们采取甚么行动。在这
情况下,如的士服务由私人公司或公共机构等组织
提供,政府当局便可发出订有指明条款的新牌照,
藉以规管其运作。当局如认为有此需要,更可暂时
吊销或撤销其服务牌照。上述做法的最终目的是订
立适当的监管架构,以提高的士服务质素。一如巴
士公司的情况,政府当局发出订有固定期限的的士
牌照,便可先检讨经营者的服务表现,才决定是否
为其牌照续期。当局希望此举可在整体上改善由个
别经营者提供的的士服务。
12.运输署署长表示,政府当局明白对的士发牌制度
所作的任何改变,均不应影响现有的士牌照持有人
的权利。当局会考虑立法机关及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务求在两方面求取平衡,那就是一方面保留现有
的士牌照持有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订立监管架构,
以监察和改善的士服务。关于是次检讨对的士牌价
所构成的影响,她表示难以在现阶段作出评估。发
出短期牌照不一定会影响牌价。由于现有的士牌照
并无订定任何期限,因此业內人士对这些牌照的需
求可能更加殷切。
13.运输署署长表示,当局多年来实施了连串改善措
施,藉以提高的士服务的质素,例如印发的士车费
收据。工作小组亦接获其他有关改善的士服务的建
议,包括订立奖励计划,由的士司机及的士车主供
款以设立基金,表现持续良好的司机在某段指定时
间后,可获得一笔奖金。政府当局会继续寻求其他
方法,以提高的士服务质素。
14.一位议员不同意的士牌价上升对的士收费并无直
接影响。他表示,政府当局应逐步增加的士牌照数
目,以期促进竞爭、满足乘客的交通需要,以及打
击投机活动。运输署助理署长(渡轮及辅助客运)回
应时表示,在考虑有否需要发出更多的士牌照时,
政府当局会顾及各项因素,包括市民对的士服务的
需求、的士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此举对交通造成的
连带影响。虽然当局关注的士牌价上升的问题,但
这并非考虑应否增发的士牌照的一项相关因素。根
据数项的士业调查所得,市民轮候的士所需的平均
时间逐渐缩短。当局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在1994年
9月至1997年5月期间一共发出了410个新的士牌照。
政府当局将密切监察和检讨有关情况,以配合本港
的交通需要。
15.运输署署长解释,的士牌照市场一向发挥两种不
同的作用。长久以来,的士牌照在买卖过程中,既
是经营的士服务所需的牌照,也是一种投资工具。
政府当局会同时监察的士牌照在投资市场和交通市
场的情况,而运输署的监察焦点在于后者,以确保
本港有足够的的士服务,应付市民的交通需要。
16.关于的士牌照市场在投资方面的问题,首席经济
主任表示,的士牌价上升可归咎于新的士牌照供应
量有限。虽然如此,的士牌照作为一种投资工具,
亦深受投资者欢迎,原因是的士牌照属永久性质,
绝不会有实质损耗,而且转让容易,手续费用低廉
,并可进行按揭,发挥融资的杠杆作用。虽然为投
资目的而买卖的士牌照,并非政府当局原先希望看
见的情况,但当局也不应对这种市场的自然发展插
手干预。她表示,一向以来,的士牌价的走势与利
率的变动息息相关。在贷款成本下降时,的士牌照
的投资活动便会增加,牌价也会因而上升。鉴于的
士牌价受市场波动影响,政府不会采取行政措施,
刻意压抑投资市场。一位议员不同意的士牌照演变
成为一种投资工具,是市场的自然发展。她认为,
若当局一开始便发出订有时限的的士牌照,这种情
况是可以避免的。
17.议员询问的士牌价与的士收费的关系。运输署助
理署长(渡轮及辅助客运)表示,一向以来,的士牌价
的走势与的士收费和车租的转变沒有直接关系。的
士收费增幅取决于多项因素,包括燃料价格、保养
费用及折旧等。因此,的士牌价上升,对的士收费
并无直接影响。至于的士车租,则纯属供求问题。
在目前的经营环境下,考虑到市民对的士服务的需
求,的士车租的升幅仅属溫和。事实上,的士收费
上次在1997年4月调整后,的士车租也维持不变。
18.一位议员表示或有需要采取行政措施,以纠正市
场上不合常规的现象,并提高的士服务质素。因此
,他认为现时咨询公众的各个方案,可详加研究。
19.事务委员会认为,政府当局在检讨的士发牌制度
时,亦应评估有关措施对的士司机所造成的影响,
以期保障他们的生计。政府当局察悉事务委员会的
意见。
V.安全带和儿童束缚设备
(临立会CB(1)214(02)号文件)
20.运输署助理署长(技术服务)应主席所请,向议员
讲述参考文件的各项要点。他表示,自1995年以来
,英国、欧洲、澳洲、新西兰及美国均已为安全带
和儿童束缚设备订立了新标准。上述各地采用新标
准后,束缚设备的效用得以提高,除更易使用外,
亦减低了错误使用的机会,从而令司机和乘客获得
更大保障。运输署已对有关的新设计标准详加研究
,认为这些设计标准适用于本港。在这情况下,当
局认为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在推出市场前,无须另
行接受测试。
21.要在香港办理新产品登记,使产品可在本港使用
,车辆制造商须在产品上附加品质标记,显示符合
认可标准的规格编号、标记或符号。政府当局会定
期研究海外当局制订和采纳的其他设计标准。至于
这方面的发展步伐,运输署助理署长(技术服务)表示
难作定论,因为有关计划须视乎海外当局进行研究
的进展而定。
22.关于以欺诈方式采用未符认可水准的产品,运输
署助理署长(技术服务)表示,此事属于本港警方的管
制范围。
23.有关不同的海外当局采用不同标准此问题,运输
署助理署长(技术服务)表示,虽然各有关产品存在若
干差异,但全都符合最低安全标准。而且,认可产
品亦经海外当局证实能有效保护司机和乘客。一位
议员认为,由于市场不时推出符合改善标准的新产
品,当局亦宜采用最新的标准。
24.在收回产品的安排方面,运输署助理署长(技术服
务)表示,产品出现毛病,通常与制造过程关系较大
,较少关乎产品的设计标准。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3)补充,政府当局与车辆进口商保持密切联系。一
旦从海外市场收到产品有故障的报告,车辆进口商
会马上与运输署联络,商讨从市场收回产品的详细
安排。
VI.九龙巴士有限公司的专营权
(临立会CB(1)206(01)号文件)
25.有关在《公共巴士服务条例》中加入一项仲裁条
文,容许九龙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下称 " 九巴 " )
在未能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时要求仲裁一事,运输
局首席助理局长(1)表示,政府当局在与九巴磋商专
营权续期事宜的过程中,答允研究多项问题,其中
包括应否在《公共巴士服务条例》中订定仲裁权利
,以及该项权利的范围为何。运输局副局长(运输服
务)表示,虽然有关检讨并无特定的完成时间,但政
府当局会尽快进行检讨工作。目前的构思是把该项
检讨与公共交通服务加价机制的整体检讨一并进行
。
26.鉴于现时所有专利巴士公司均以非独营方式营办
巴士路线,一位议员询问可否放宽目前对居民巴士
服务的限制,批准在这方面增设服务。运输署助理
署长(巴士发展)答称,虽然有关规定让政府当局可
按情况所需,开放巴士服务市场,但当局无意准许
居民巴士提供沿途上落客服务。她表示,居民巴士
主要在交通繁忙时间往来屋村,以补充专利巴士经
营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在研究设立新的居民巴士服
务时,方便乘客只是多项考虑因素之一。其他须考
虑的因素包括专利巴士经营机构的现有服务和表现
、路线重叠的百分率、对现有专利巴士经营机构在
财政上构成的影响,以及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政府当局会经常检讨巴士路线网的覆盖范围,以应
付乘客的交通需要。
27.运输署署长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根据新专营权
,政府当局将于专营权生效第4年后进行中期检讨,
以评估九巴的服务表现。此外,九巴获批的路线均
属非独营性质。若该公司的服务表现未符理想,当
局可考虑邀请其他经营机构承办巴士服务,以取代
原先由九巴提供的服务。
28.至于经营亏损的路线,运输署助理署长(巴士发展)
表示,根据新专营权,九巴须继续营办运输署认为
有需要保留的亏损路线,以照顾乘客的交通需要。
在考虑取消巴士路线的申请时,政府当局会审慎研
究此举对乘客的影响。倘政府当局确信市场上并无
其他乘客负担得来的交通服务,足以吸纳由此产生
的额外需求,当局将不会批准有关申请。
29.议员察悉,新专营权的利润管制计划撤销后,当
局在审核九巴于新专营权批出后首次提出的加价申
请时,将会以发展基金的贷方结余来抵销加价的压
力。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1)表示,计算发展基金的
截算日期为1997年8月31日,与上一个专营权的届满
日期相同,而该基金的结余则正在计算中。
30.一位议员问及厘定 " 合理回报 " 的准则为何。运输
署署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在处理巴士加价申请
时,会考虑各项相关因素,包括运作成本与收入、
服务表现及市民的接受程度。
31.一位议员得悉九巴一间名为龙运巴士有限公司的
附属公司,已获批新专营权,营办12条来往新机场
的巴士路线。他询问该两间巴士公司之间的财政安
排为何。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1)回答时表示,两间
公司须各有独立帐戶,并受本身的专营权规限,故
此两者并无直接关系。
32.鉴于九巴荔枝角车厂位于美孚新村附近,而该处
居民经常投诉车厂造成环境滋扰,一位议员促请政
府当局加快在西九龙填海区物色用地,兴建新车厂
以取代现有车厂。政府当局察悉这位议员的要求。
VII.其他事项
33.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0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