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90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TP/1

交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2月12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刘健仪议员(主席)
何承天议员
李启明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胡经昌议员
袁 武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宏发议员
刘江华议员
蔡根培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张汉忠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锺泰议员
程介南议员
邓兆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运输局局长
吴荣奎先生

运输署署长
罗范椒芬女士

运输局副局长
邹耀南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黃慕玲小姐

署理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
陆汝均先生

参与议程第V及VII项的讨论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锺沛康先生

参与议程第V及VI项的讨论

运输署助理署长(渡轮及辅助客运)
李胡韦珞女士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卢世雄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参与议程第VII项的讨论

联俊达有限公司

主席
卢保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6
刘国昌先生
I.通过会议纪要
(临立会CB(1)546及CB(1)624号文件 ─ 1997年10月17日
及10月22日两次会议的纪要)

1997年10月17日及10月22日两次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
通过。

II.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2.议员察悉地下铁路公司向临时立法会全体议员发出了
《地铁公司机场铁路工程每季进度报告》(截至1997年9
月30日)。

III.1998年1月9日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临立会CB(1)626号文件 ─ 待议事项一览表)

3.议员同意在1998年1月9日举行的下次会议上,讨论下
列事项:

  1. 酒后驾驶法例检讨;

  2. 新界的士许可营业地区;

  3. 香港电车公司加价申请;及

  4. 马鞍山铁路与东铁尖沙咀支线。
4. 议员察悉,下次会议的议程可能会加入一项议题,讨
论市区的士加价申请,但仍有待政府当局确定。鉴于议
程项目众多,而且为了让议员有足够时间进行商议,事
务委员会同意延长原定的会议时限。

(会后补注:在政府当局要求下,并经主席同意,1998年
1月9日会议的议程已加入市区的士加价申请这项议题。
鉴于议程项目众多,原定的会议时限已予延长。该次会
议将由上午8时30分开始,至上午11时40分结束。)

5. 议员同意,申诉专员最近就现行的士发牌制度发表报
告一事应列为待议事项。与此同时,秘书处应索取有关
报告,供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秘书处尚未接获整份报告,但该报告的摘
要已于1997年12月17日随临立会CB(1)681号文件送交议
员参阅。)

IV.调整《道路交通条例》(附属法例)、《定额罚款
(交通违例事项)条例》及《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
所订各项费用及收费的建议


(临立会CB(1)625(01)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参考文
件)

6.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应主席所请,向议员讲述参考文
件各项要点。

7.关于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章)
发出“任何客运营业证证明书复本”的费用增幅较高
的问题,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就这个项目进行
的计算成本工作显示,如要收回全部成本,收费额应
定为126元。为了减轻按全部成本增加收费所造成的影
响,有关费用会分期递增。当局预计在明年调整收费
后,将可达到收回全部成本的目标。

8. 一位议员询问为个别项目计算成本的工作每隔多久
进行一次,运输局局长回答时表示,何时进行计算成
本工作,视乎有否任何新增开支项目而定。在进行另
一次计算成本工作之前的过渡期间,当局每年会按照
政府消费开支平减物价指数调整收费额,从而尽量减
低在计算成本工作完成后所订的一次过增幅。

9. 对于锁上、移走和存放在私家路上违例停泊的车辆
所需费用大幅增加,部分议员深表关注。一位议员指
出,由于管理公司会连续收取该 3 项费用,因此,锁
上、移走和存放车辆的费用总额由390元增至990元,
会远高于在公用道路上违例泊车的 320 元定额罚款。
此外,鉴于各间管理公司计算成本的方法有异,该位
议员质疑为使这些公司收回全部成本而把上述费用定
于建议水平的理据何在。

10.运输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根据现行规定,私家路管
理公司无权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考虑到就私家路上
违例泊车收取的费用,款额自1989年7月至今未有作出
任何调整,再把多年来的累积通胀率计算在內,当局
认为建议的费用增幅实属适当。此外,不少私人屋苑
的违例泊车情况严重,尤以马场附近的屋苑为然,因
为有些汽车司机可能认为因在私家路上违例泊车而须
缴付的有关费用,较定额罚款通知书规定缴付的 320
元还要廉宜。事实上,这会助长私家路上违例泊车的
情况,对附近一带居民构成不便。因此,当局建议各
项新收费额,以便管理公司可以应付成本上升的问题
,并打击违例泊车情况。

11.关于厘定建议收费额的基础,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表示,当局是根据运输署对香港物业管理公司提交的
详细成本计算资料所作的评估,在收回成本的基础上
厘定收费额。至于香港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资料的可
靠程度,运输局局长表示,政府虽然可以直接向个别
管理公司搜集有关数据,但认为此举不合乎成本效益
。鉴于有关的收费额与定额罚款通知书规定的罚款额
相若,并考虑到管理公司在对付私家路上违例泊车情
况时所遇到的困难,政府当局认为建议的增幅可以接
受。此外,驾车人士如在公用道路及政府停车场违例
泊车,政府在移走及存放其车辆时,亦会征收相若的
费用。

12. 署理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回应主席的问题
时表示,私家路拥有人获赋权收取《道路交通(私家路
上泊车)规例》(第374章)附表內指明的费用。在一般情
况下,管理公司会负责执行所需的行动。

13.一位议员表示,现时部分管理公司收取的费用较上
述附表所订者为高。他询问当局会采取甚么补救措施
,杜绝这类不当行为。署理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
照)回应时表示,车主并无责任缴付任何较附表所订者
为高的费用。政府当局会提醒香港物业管理公司严格
按照附表收取费用。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答应在会后
提供更多资料,列出这类不当行为的刑罚。

(会后补注:所需资料已随临立会CB(1)749号文件送交
议员参阅。)

14. 一位议员进一步询问当局有否就管理公司可在甚么
情况下移走或锁上违例停泊的车辆(例如有关车辆已违
例停泊若干小时)拟订指引,以及会否告知公众有关详
情,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回答时表示,当局未有拟订
这类详细指引。一般来说,如车辆阻碍其他道路使用
者,管理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移走该车。至于披露收
费资料,署理运输署助理署长 (管理及牌照)表示,管
理公司应张贴有关通告,告知公众各项收费。

15.一位议员认为,存放在私家路上违例停泊的车辆的
每日收费为320元,未必足以制止长时间泊车的情况,
尤其是该项收费较停车场一天的泊车费还要廉宜。运
输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时表示,根据政府律师提供的
法律意见,有关费用不应带有任何罚款成分,因为这
是由法院决定的事。在这情况下,建议收费额纯粹在
收回成本的基础上厘定。

16.议员询问建议就私家路上违例泊车收取的费用,款
额是否与政府就公用道路上违例泊车征收的费用相若
。政府当局答称,两项收费基本上是一致的。在议员
要求下,政府当局答应提供更多资料,开列锁上、移
走及存放在公用道路上违例停泊的车辆所需的费用。

(会后补注:所需资料已随临立会CB(1)749号文件送交
议员参阅。)

17.经讨论后,一位议员坚决认为就私家路上违例泊车
所收费用的建议款额过高。主席表示,有关的立法建
议须通过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的议决程序。议员稍后
可决定应否成立小组委员会,详细研究有关建议。关
于这点,议员得悉该项建议将于1998年1月提交临时立
法会审议。

V.大屿山的士加价

(临立会CB(1)625(02)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参考文
件)

18. 运输署助理署长(渡轮及辅助客运)应主席所请告知
议员,交通咨询委员会建议大屿山的士由1998年3月起
加价,平均加幅为 9.1%。政府当局考虑是次加价申请
时,已顾及多项因素,包括的士服务的经营成本与收
入、市民的接受程度,以及有需要在的士与其他公共
交通工具之间维持一个合理的收费差距。

19.运输署助理署长(渡轮及辅助客运)解释大屿山的士
服务的经营环境自上次加价后出现的种种转变。这些
转变已导致大屿山的士的净收入下降,因而有必要提
出加价建议。她表示,青屿干线通车,加上新巴士路
线相应开办,已令大屿山的士乘客数目减少,以致的
士收入受到影响。在恶劣天气下,游览大屿山的旅客
人数下降,而当局又在1997年年中增发的士牌照,一
再影响了大屿山的士的收入。她表示,建议的车费增
幅可改善大屿山的士服务营办商的财政状况,使他们
的收入以实质计算时达到与以往相若的水平。目前,
大屿山的士乘客大多是游客,公众假期的每日乘客量
约为2 500人次,平日则为900人次左右。

20.一位议员问及大屿山的士日后的需求,运输署助理
署长(渡轮及辅助客运) 回答时表示,随著赤𫚭角新机
场启用及东涌新市镇进一步发展,的士服务需求会逐
步上升,预计的士司机可因而受惠。在的士服务需求
增加的情况下,的士车主可把其的士分两更出租,从
而提高车租收入。

VI.重整油麻地小轮港內航线
(临立会CB(1)625(03)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参考
文件)

21.一位议员询问现时位于佐敦道及九龙城的码头拆卸
后,当局会否兴建适合的公众码头或登岸梯级以作取
代。运输署署长回应时表示,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当
局会设法为一切必需项目提供适合的代替设施。然而
,她会在会后提供更多资料。

22.一位议员指出,在香港油麻地小轮船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油麻地小轮”)提出码头发展计划时,有一项原
则已纳入考虑范围,就是油麻地小轮的专营服务会由
发展码头物业所得的利润补贴。因此,油麻地小轮的
码头发展计划延期,将会对该公司的服务改善计划构
成一定的影响。他又询问,上述原则会否因取消亏损
航线的建议而有所改变。

23.运输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一向支持重整
渡轮航线,把亏损严重而非必要的渡轮航线从现有专
营航线网络中删除。因此,取消亏损航线的建议不但
符合政府政策,而且不会抵触油麻地小轮码头发展计
划的既定原则。

24.至于码头发展计划延期的原因,运输局副局长表示
,政府当局现正与油麻地小轮磋商该公司须补予政府
的地价、新专营权的条款及码头发展计划细则的三边
协议。尽管有关工作续有进展,而各有关方面亦正在
审阅法律文件的拟本,但政府仍需一段长时间,才可
与油麻地小轮就该项计划的补地价问题达成协议。虽
然如此,码头发展计划预计会在油麻地小轮的专营权
期满前落实。

25.关于油麻地小轮有否员工会受到取消渡轮服务的建
议影响,运输署助理署长 (渡轮及辅助客运)表示,在
受影响的 120 名员工中,有些将会自然退休,其余则
会调任该公司內其他职位空缺。

26.一位议员认为,与专利巴士及铁路服务营办机构比
较,渡轮服务营办机构得不到政府同样程度的支持。
他表示,为了维持渡轮服务的运作及提高这项服务的
竞爭力,政府应率先探讨有何方法可加强渡轮服务在
商业上的经营条件。在这方面,他建议政府考虑把住
宅和商业土地用途纳入码头发展之中,并准许渡轮服
务专营机构藉发展码头物业补贴其渡轮服务。

27.运输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的水上运输政策旨在
维持必要的渡轮航线,以应付乘客的交通需要。至于
非必要及补充性质的渡轮服务,政府当局认为由市场
力量决定这些航线的前景会较为恰当,以便维持一个
有利于竞爭的理想经营环境。他又表示,考虑到油麻
地小轮提出的码头发展计划与政府的政策相符,而且
有助维持必要的港外线渡轮服务,政府当局原则上已
接纳该计划。至于政府向油麻地小轮提供的协助,运
输署署长表示,政府自1997年起已承担渡轮码头结构
的维修保养责任,设法减轻油麻地小轮的财政负担。

28.一位议员担心建议取消亏损航线可能会导致非法营
办的渡轮服务出现,以应付有关需求。运输局副局长
澄清,政府的用意并非取消所有亏损航线。提出取消
航线的建议,是有鉴于乘客量不断下降,而又有其他
方便的陆上交通工具可供选择。除考虑乘客的实际需
要外,政府当局亦会仔细研究以领牌服务的方式招标
承办部分航线,并由市场力量决定这些航线的前景,
在商业上是否切实可行。在今次重整航线工作中,政
府当局建议招标承办中环至荃湾(经青衣)的渡轮服务。

29.运输署助理署长(渡轮及辅助客运)回应一位议员时
表示,现时渡轮运送危险品是由另一牌照规管,而不
会受取消渡轮服务的建议影响。

30.为鼓励更多乘客使用渡轮服务,一位议员促请政府
当局检讨现时港內船只的速度限制。他表示,基于法
例规定,渡轮公司不能抽调速度较高的船只,提供更
快捷的渡轮服务。主席亦表示,速度限制是决定渡轮
服务是否吸引的要素,从而对水上运输政策构成影响
。因此,她要求政府当局为事务委员会拟备有关水上
运输政策的文件时处理这个问题。

31.运输署署长回应时表示,高速船只在內港航行时产
生巨大浪花的情况一直备受关注。为尽量减轻浪花四
溅的问题,海事处正研究是否需要扩大內港的速度限
制区。此外,土木工程署正检讨海堤的设计,务求尽
量减少船只航行时产生浪花的影响。鉴于有关研究需
时进行,当局不可能待研究完成后才就水上运输的未
来发展作出决定。事实上,需要作出速度限制的水域
只限于內港,渡轮公司仍可使用高速船只。这些船只
可以只在外港才高速航行,以缩短整个航程的时间。

32.经讨论后,主席建议事务委员会在接获政府当局就
水上运输整体政策拟备的文件后跟进此事。

保利小轮有限公司非法营办渡轮服务

33.在一位议员要求下,事务委员会同意讨论保利小轮
有限公司非法营办来往南丫岛榕树湾及北角村与中环
的渡轮服务一事。

34.议员深切关注非法营办渡轮服务的问题,因为这不
但侵犯了渡轮服务专营机构的权利,而且亦反映出监
管渡轮服务的机制存在漏洞。他们询问政府当局采取
了甚么行动纠正上述问题,包括有关船只被指超载和
超速的问题,因为这会对乘客的安全构成威胁。

35. 运输署署长回应时解释,保利小轮有限公司获发牌
营办来往北角村与中环的渡轮服务,但据悉该公司一直
在中环、北角村与榕树湾之间营办一项非法渡轮服务。
政府当局已向该公司发出警告信,要求其停办该项非法
渡轮服务和严格遵守服务详情表的规定。与此同时,海
事处正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对付船只超载的问题。海
事处表示,在最近对船只进行的巡查中已不再发现该问
题。

36.议员又询问榕树湾与北角村之间的非法渡轮服务是否
已完全终止,运输署署长答称,保利小轮有限公司目前
正为该两个地点提供一项免费穿梭渡轮服务。由于有关
船只领有由海事处发出在香港水域航行的正式牌照,因
此,若符合法定安全规定,营办该项服务不算抵触有关
条例。

37.议员得悉政府当局的回应后,对现行法例存在漏洞深
表关注,并询问有关的经营机构有否为乘客购买保险,
使其获得充分的保障。他们又询问经营机构有否违反牌
照所订服务详情表內的规定,以及在甚么情况下可撤销
牌照。运输署署长表示,根据现行规定,政府当局可对
营办非法渡轮服务者采取行动,但若要这样做,必须确
定使用该服务的人需要付款。另一方面,海事处亦可针
对船只超载和超速的情况采取执法行动。她向议员保证
,政府当局正积极跟进有关个案。然而,鉴于当局可能
会对有关公司采取法律行动,目前实不宜在公开场合讨
论该个案的详情。

38.关于领牌渡轮服务的监管事宜,运输署助理署长(渡
轮及辅助客运)表示,持牌人须按照服务详情表营办渡
轮服务。在这方面,运输署署长获赋权管制渡轮服务
的收费、班次、船只类型及所使用的码头,管制形式
与绿色专线小巴的管制形式相同。若证实持牌人违反
服务详情表內的规定,例如滥收费用,而这种情况在
发出警告后仍未见改善,该持牌人的牌照在经过连串
规定的程序后可予撤销。

39. 在领牌渡轮服务营办机构的殷选准则方面,运输署
助理署长(渡轮及辅助客运)表示,政府当局在决定是否
发牌时,不会只着重建议的收费水平。考虑因素亦会包
括投标者的财政状况和建议服务的水准(包括船只类型、
服务班次和投标者的业內经验)。在适当的情况下,当局
会同时考虑投标者的服务往绩。

40.一位议员察觉到,保利小轮有限公司营办非法渡轮服
务,已促使油麻地小轮抽调高速渡轮行走来往榕树湾与
中环的航线。他询问政府当局有否研究过该航线是否确
实需要如此高质素的渡轮服务。运输署助理署长(渡轮及
辅助客运)表示,油麻地小轮最初是应该公司乘客联络小
组的要求提供飞翔船服务,而非完全因为保利小轮有限
公司非法经营有关航线而作出这项安排。运输署署长回
应主席时表示,运输署及油麻地小轮均会定期监察渡轮
服务的需求,并会进行乘客调查,以掌握需求转变的最
新情况和了解乘客的期望。就载客量而言,油麻地小轮
一直能够应付繁忙时间內的乘客需求。为满足乘客对渡
轮速度和舒适程度日益提高的要求,该公司亦会考虑抽
调更多高速船只,接载来往南丫岛的乘客。

41.议员普遍认为在繁忙时间营办非法渡轮服务,对油麻
地小轮并不公平。他们促请政府当局尽快填补有关法例
的漏洞。

VII.其他事项

(临立会CB(1)643号文件 ─ 联俊达有限公司所拟有关八
达通推行概况的参考文件;及政府当局就《1997年九广
铁路公司(修订)附例》、《1997年西北铁路(修订)附例》
及《1997年地下铁路(修订)附例》拟备的参考文件)

八达通的推行概况及有关的立法建议

42.在1997年10月22日会议上,议员要求日后继续获悉推
行八达通的进展。联俊达有限公司已应议员所请,就此
事提供了参考文件。政府当局亦拟备了参考文件,讲述
与推行八达通有关的各项立法建议。

43.一位议员要求九龙巴士有限公司尽早把八达通的使用
范围扩展至该公司其他巴士路线,尤以前往地下铁路或
九广铁路车站的路线为然。

44.虽然事务委员会在1997年10月22日的会议上,已讨论
过向八达通卡的使用者收取50元按金的理由,但部分议
员仍然认为按金款额过高。议员获悉收取按金的原因之
一是八达通卡的最高负票值为35元,一位议员指出,在
大部分情况下,因垫付尾程车费而出现的负票值会远低
于35元。即使东涌线投入服务,乘搭该线列车的乘客人
数与其他八达通使用者的人数相比,仅占一个极小的比
例。该议员建议,与其把按金定于如此高的水平,联俊
达应在侦察出八达通卡的余值不够缴付全程车费时,提
醒乘客为其八达通卡增添票值。

45.联俊达有限公司主席表示,他在1997年10月22日的会
议上,已解释过八达通卡的使用者无须缴付任何年费,
而从按金累积所得的利息,会用以弥补部分交易成本,
故此,联俊达认为收取50元按金实属恰当。该公司有意
把现时的按金额维持数年不变。关于阻止八达通卡票值
不够的乘客入闸的建议,他表示建议的系统会为乘客带
来不便。再者,要发出清楚的信息,让乘客知悉可否凭
卡上票值乘搭另一车程会有困难,因为在入闸时不能决
定拟乘搭车程的长短。

46.经讨论后,主席要求联俊达留意议员的意见,重新考
虑可否把50元的按金额调低。

47.有关推行八达通所涉及的法例修订,议员得悉內务委
员会在1997年12月5日的会议上,同意要求政府当局押后
原定于1997年12月17 日临时立法会会议上动议的议案,
该议案旨在修订《九广铁路公司附例》、《西北铁路附
例》及《地下铁路附例》。运输局局长向临时立法会法
律顾问澄清各条附例尚待解决的草拟问题后会作出预告
,表明其拟在1998年1月7日临时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修订
上述附例的议案。

48.议员得悉两间铁路公司在八达通系统运作的首数个月
,对违反附例的乘客采取较宽容的态度。一位议员提醒
政府当局进行足够的宣传,让乘客获悉各条附例的修订
事项。运输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除了教导乘客如何使
用这个新聪明卡系统外,两间铁路公司在有关附例获得
通过后,亦会举办适当的宣传运动。此外,两间公司在
执行有关规定时,将会酌情处理问题。1996年,乘客违
反《九广铁路公司附例》的检控个案约有2 000宗,其中
数百宗个案与车票有关。

49.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0时3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