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
检讨酒后驾驶法例
本文件阐述当局对酒后驾驶法例成效的检讨的结果,并
建议收紧有关体內酒精浓度的法定限度。
背景
2. 当局在一九九五年六月修订《道路交通条例》第39条
,以对付酒后驾驶的问题,而修订条文已由一九九五年
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修订上述条文的主要目的如下:
- 订明司机的血液、尿液和呼气所含酒精浓度的法
定限度;以及
- 订明司机负有法律义务,在指定情况下,须提供
血液、尿液或呼气样本以作测试。
3.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限为每100毫升血液最高含80毫克
酒精。这是欧洲不少国家和美国多个州所采用的两个共
通标准较高的一个,也是合理的起步点。不过,立法局
条例草案委员会部分委员认为应采取更严厉的限制,以
发挥更有效的阻吓作用。
4. 因此,政府曾进行检讨,检讨事项除此以外还包括其
他项目,如现行刑罚的轻重、应否抽样进行呼气测试,
以及有否需要提供额外资源以便警方执法等。
海外的做法
5.当局在考虑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法定限度时,获悉外国
最常采用的限度为每100毫升血液含50毫克或 80 毫克酒
精,有关例子如下:
- 限定每100毫升血液最高含80毫克酒精的国家:奧
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爱尔兰、意大利、
马来西亚、新加坡、西班牙、瑞士、英国、美国*
(13个州)。
- 限定每100毫升血液最高含50毫克酒精的国家:澳
洲、芬兰、法国、希腊、日本、韩国、荷兰、挪
威、葡萄牙、南斯拉夫。
*美国各州所限定的血液中最高酒精浓为80毫克或100毫
克。
6.50毫克的限度,对大多数人来说,等于在喝了大约两
罐淡啤酒或一小杯半葡萄酒之后首一小时內的酒精浓度
。最容易醉酒的人喝了这个分量的酒后,驾驶能力开始
会大受影响。至于80毫克的限度,对大多数人来说,等
于在喝了大约三、四罐淡啤酒或三小杯葡萄酒后首一小
时內的酒精浓度。较不容易醉酒的人喝了这个分量的酒
后,也开始会大受影响。
海外的研究
7. 澳洲进行的研究显示,发生交通意外的危险会随着司
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上升而逐渐增加。不过,司机血液
中的酒精浓度一旦达到或超过80毫克的水平,发生交通
意外的危险便会剧增,比血液中沒有酒精的司机高出多
倍:
血液中的酒精浓度
(每100毫升血液含酒精毫克量) | 发生交通意外的危险 程度
(比正常高出的倍数)
|
---|
50 | 1
|
80 | 3.5
|
100 | 7
|
澳洲的研究并显示,新南威尔士和昆士兰两省把法定的
限度由每100毫升血液最高含80毫克酒精,降低至50毫克
后,夜间的交通意外有所减少(死伤人数分别减少约4%
和8%)。
8.降低法定限度,也可遏止易生危险的酒后驾驶行为。
根据澳洲所得的研究结果,降低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
后,司机大多会更留意自己喝下的分量,因此较不容易
喝得超过限度。这样可使他们在喝酒时更有节制,从而
提高驾驶安全。因此,把限度定为50毫克,较诸把限度
定为80毫克更能防止交通意外。
9. 此外,海外的医疗机构和道路安全当局(例如世界医
学联会、欧洲委员会和英国皇家防止交通意外学会),
均大力推荐把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降低至50毫克;这
个限度是一九九二年世界医学联会在第四十四次会议上
所采纳的国际标准。
10.全球各地有关酒后驾驶的统计数字概要载于附件A。
从数字可见,亚洲国家的酒后驾驶问题沒有其他国家那
么严重。不过,在香港,因酒后驾驶而导致司机死亡(
10%)和发生交通意外的事件(2.6%)所占百分率,却
较新加坡和日本等亚洲国家为高。
11. 目前全球的趋向是降低法定的酒精限度,以遏止酒
后驾驶。美国13个州已把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法定限度,
由100毫克收紧至80毫克。澳洲、葡萄牙、比利时和法
国,则已把限度由80毫克降低至50毫克。
本港酒后驾驶的情况
12.附件B详载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至一九九七年十
一月三十日期间有关测试结果的分项统计数字。在这段
期间,当局总共进行了27 162次酒精测试,当中 97.7%
(26 549宗)与交通意外有关,而8.9%(2 357宗)涉及
曾经喝酒的司机,其中超过一半司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
为每 100 毫升血液含有超过 80毫克的酒精。血液中含酒
精超过限度的次数所占百分率相当高,显示有些司机在
喝酒时仍然难以节制。
13.在余下的2.3%(613宗)里,313宗是警方因目睹司机
的不稳定驾驶表现,而怀疑司机在体內有酒精的状态下
驾车,故要求其进行的酒精测试。其中,57.8%(181宗)
超出法定限度;28.1%(88宗)体內所含酒精低于法定限
度,而有10.9%(34宗)体內不含酒精。从数字可见,司
机驾驶表现在体內所含酒精未超出法定限度前已受到影
响。
14.酒后驾驶法例的实施,已经传递了一个重要的讯息,
让市民知道不可在酒后驾驶。自这项法例生效以来,有
人伤亡的夜间交通意外,已经比过往几年显著减少(详
细资料载附件C)。进一步收紧酒精浓度的订明限度,
会使上述讯息更为鲜明,并促使市民更加注意道路安全。
15.以香港来说,在全日发生的所有交通意外当中,与酒
后驾驶有关的数字所占百分率虽然较小(一九九六年只
有2.6%),但因交通意外而丧生的司机当中,十分之一
在出事前曾经喝酒。此外,酒后驾驶不仅危害司机的安
全,还会危及行人和乘客。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起,共有16名丧生的司机被验出曾经喝酒,在涉及酒后
驾驶的交通意外中,同时还有3名未曾喝酒的司机、9名
乘客和9名行人丧生。
16.另一方面,收紧限度并不表示禁止市民在平日或社交
场合喝酒。要喝酒的市民,仍可以选择改用公共交通工
具。
17.测试程序的简介载于附件D,而有关血液、尿液和呼
气所含酒精浓度的现行和建议法定限度则载于附件E,
以供委员参考。
公众反应
18.交通咨询委员会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的会议中
赞成这项建议,而本地团体也大表支持;这些团体计有
香港医学会,以及成员包括香港汽车会、香港汽车高级
驾驶协会和交通安全会代表的道路安全议会。
19. 对于当局可能把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由每100毫
升血液含80毫克酒精,降低至含50毫克酒精,市民和传
媒并无异议。
其他检讨事项- 刑罚的轻重
20.根据现行法例,任何司机如首次被定罪,可被
扣10分,同时最高可处罚款25,000元和监禁3年;
如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后再次被定罪,则会被罚停
牌两年或以上,最高被处罚款25,000元和监禁3年
。此外,任何人士如无合理辩解,而沒有提供呼
气、血液或尿液样本以作测试,也会被视作犯了
等同酒后驾驶的罪行。
21.自有关法例生效以来,共有902名司机因酒后
驾驶而被定罪。他们一般被处罚款1,000元至
12,500元不等,以及被罚停牌24个月或以下。
22.因酒后驾驶而被定罪的刑罚,一般都较其他交
通罪行的刑罚为重。举例来说,超速驾驶的最高
刑罚是罚款4,000元和被扣5至8分,而不小心驾驶
的最高刑罚是罚款4,000元、被扣5分和监禁6个月
。整体来说,目前对酒后驾驶施加的刑罚,轻重
程度是合理而足够的。
- 抽样进行呼气测试
23.政府认为,在现阶段不应抽样进行呼气测试,
理由如下:
- 设置路障以便抽样进行测试,会使繁忙的道
路更加挤塞;
- 警方须额外调拨大量资源(估计额外的资本
成本和每年经常费用分别为240万元和2,000万
元);以及
- 法律意见认为,从人权法案的涵义来看,虽
然这项测试是否侵犯私隐的问题会引起爭议
,但不应基于人权理由而完全不考虑进行;
假如有明确证据可证明现行的酒后驾驶法例
收效不大,当局就应慎重考虑进行这项测试
。然而,目前却沒有明确的证据。
- 准许护士抽取血液样本
24.现行法例订明,抽取血液样本的工作,必须由
注册医生在医院內进行。根据过往经验,警方通
常需时30至60分钟来联络医院的医生进行这项程
序。由于人体內的酒精成分会随着时间而减少,
而护士也能进行抽血工作,因此现建议修订有关
法例,准许护士(包括注册护士和登记护士)在
医院抽取血液样本。
- 容许司机在警署內拒绝提供血液样本
25.根据现行法例,要求提供血液样本,只可在医
院提出。因此,即使被怀疑者已在出事现场或警
署表明拒绝提供血液样本,警方仍须把他带到医
院,以确定他是否拒绝提供血液样本。为了简化
有关程序,现建议修订法例,使要求提供血液样
本和拒绝这样做均可在警署提出。但如同意提供
血液样本,则抽取血液,仍需在医院进行。
- 容许在警务处处长指定的中心收集呼气样本
26.根据现行法例,要求提供呼气样本以进行可作
证据用的分析,必须在警署或医院提出。由于若
干总区的范围和地理环境独特,一些可进行作证
据用的呼气分析的仪器,必须装设在警察交通部
的办事处,以方便采取执法行动。由于这些办事
处按定义并不属于警署的范围,现建议修订法例
,授权警务处处长藉宪报的公告,指定上述办事
处为认可的"呼气分析中心"。
- 把五年內禁止申请驾驶执照的强制性规定延伸,
使之适用于根据第39A、39B和39C条被定罪的人
士
27.现行的《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9条(在酒精或药物影
响下驾驶)被定罪的人士,须受强制性的五年禁
令,即禁止有关人士在这段期间申请正式驾驶执
照以驾驶汽车;以及取消有关人士获发的驾驶教
师执照、禁止有关人士換领驾驶教师执照和在五
年內禁止向有关人士发出驾驶教师执照。在一九
九五年就酒后驾驶罪行而新订的罚则(即第 39A
、39B和39C条),与第39条所规定的相同;因此
,根据《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适用于第
39条的惩处应予延伸,以便适用于第39A、39B和
39C条。
征询意见
28. 请委员就下列事项提供意见:
- 酒精浓度的订明限度应否由每100毫升血液含80毫
克酒精,降低至含50毫克酒精;以及
- 应否通过上文第24至27段所建议的法例修订项目。
运输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