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

检讨酒后驾驶法例

本文件阐述当局对酒后驾驶法例成效的检讨的结果,并
建议收紧有关体內酒精浓度的法定限度。

背景

2. 当局在一九九五年六月修订《道路交通条例》第39条
,以对付酒后驾驶的问题,而修订条文已由一九九五年
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修订上述条文的主要目的如下:

  1. 订明司机的血液、尿液和呼气所含酒精浓度的法
    定限度;以及

  2. 订明司机负有法律义务,在指定情况下,须提供
    血液、尿液或呼气样本以作测试。
3.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限为每100毫升血液最高含80毫克
酒精。这是欧洲不少国家和美国多个州所采用的两个共
通标准较高的一个,也是合理的起步点。不过,立法局
条例草案委员会部分委员认为应采取更严厉的限制,以
发挥更有效的阻吓作用。

4. 因此,政府曾进行检讨,检讨事项除此以外还包括其
他项目,如现行刑罚的轻重、应否抽样进行呼气测试,
以及有否需要提供额外资源以便警方执法等。

海外的做法

5.当局在考虑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法定限度时,获悉外国
最常采用的限度为每100毫升血液含50毫克或 80 毫克酒
精,有关例子如下:
  1. 限定每100毫升血液最高含80毫克酒精的国家:奧
    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爱尔兰、意大利、
    马来西亚、新加坡、西班牙、瑞士、英国、美国*
    (13个州)。

  2. 限定每100毫升血液最高含50毫克酒精的国家:澳
    洲、芬兰、法国、希腊、日本、韩国、荷兰、挪
    威、葡萄牙、南斯拉夫。
*美国各州所限定的血液中最高酒精浓为80毫克或100毫
克。

6.50毫克的限度,对大多数人来说,等于在喝了大约两
罐淡啤酒或一小杯半葡萄酒之后首一小时內的酒精浓度
。最容易醉酒的人喝了这个分量的酒后,驾驶能力开始
会大受影响。至于80毫克的限度,对大多数人来说,等
于在喝了大约三、四罐淡啤酒或三小杯葡萄酒后首一小
时內的酒精浓度。较不容易醉酒的人喝了这个分量的酒
后,也开始会大受影响。

海外的研究

7. 澳洲进行的研究显示,发生交通意外的危险会随着司
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上升而逐渐增加。不过,司机血液
中的酒精浓度一旦达到或超过80毫克的水平,发生交通
意外的危险便会剧增,比血液中沒有酒精的司机高出多
倍:

血液中的酒精浓度
(每100毫升血液含酒精毫克量)
发生交通意外的危险
程度
(比正常高出的倍数)
501
803.5
1007


澳洲的研究并显示,新南威尔士和昆士兰两省把法定的
限度由每100毫升血液最高含80毫克酒精,降低至50毫克
后,夜间的交通意外有所减少(死伤人数分别减少约4%
和8%)。

8.降低法定限度,也可遏止易生危险的酒后驾驶行为。
根据澳洲所得的研究结果,降低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
后,司机大多会更留意自己喝下的分量,因此较不容易
喝得超过限度。这样可使他们在喝酒时更有节制,从而
提高驾驶安全。因此,把限度定为50毫克,较诸把限度
定为80毫克更能防止交通意外。

9. 此外,海外的医疗机构和道路安全当局(例如世界医
学联会、欧洲委员会和英国皇家防止交通意外学会),
均大力推荐把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降低至50毫克;这
个限度是一九九二年世界医学联会在第四十四次会议上
所采纳的国际标准。

10.全球各地有关酒后驾驶的统计数字概要载于附件A。
从数字可见,亚洲国家的酒后驾驶问题沒有其他国家那
么严重。不过,在香港,因酒后驾驶而导致司机死亡(
10%)和发生交通意外的事件(2.6%)所占百分率,却
较新加坡和日本等亚洲国家为高。

11. 目前全球的趋向是降低法定的酒精限度,以遏止酒
后驾驶。美国13个州已把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法定限度,
由100毫克收紧至80毫克。澳洲、葡萄牙、比利时和法
国,则已把限度由80毫克降低至50毫克。

本港酒后驾驶的情况

12.附件B详载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至一九九七年十
一月三十日期间有关测试结果的分项统计数字。在这段
期间,当局总共进行了27 162次酒精测试,当中 97.7%
(26 549宗)与交通意外有关,而8.9%(2 357宗)涉及
曾经喝酒的司机,其中超过一半司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
为每 100 毫升血液含有超过 80毫克的酒精。血液中含酒
精超过限度的次数所占百分率相当高,显示有些司机在
喝酒时仍然难以节制。

13.在余下的2.3%(613宗)里,313宗是警方因目睹司机
的不稳定驾驶表现,而怀疑司机在体內有酒精的状态下
驾车,故要求其进行的酒精测试。其中,57.8%(181宗)
超出法定限度;28.1%(88宗)体內所含酒精低于法定限
度,而有10.9%(34宗)体內不含酒精。从数字可见,司
机驾驶表现在体內所含酒精未超出法定限度前已受到影
响。

14.酒后驾驶法例的实施,已经传递了一个重要的讯息,
让市民知道不可在酒后驾驶。自这项法例生效以来,有
人伤亡的夜间交通意外,已经比过往几年显著减少(详
细资料载附件C)。进一步收紧酒精浓度的订明限度,
会使上述讯息更为鲜明,并促使市民更加注意道路安全。

15.以香港来说,在全日发生的所有交通意外当中,与酒
后驾驶有关的数字所占百分率虽然较小(一九九六年只
有2.6%),但因交通意外而丧生的司机当中,十分之一
在出事前曾经喝酒。此外,酒后驾驶不仅危害司机的安
全,还会危及行人和乘客。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起,共有16名丧生的司机被验出曾经喝酒,在涉及酒后
驾驶的交通意外中,同时还有3名未曾喝酒的司机、9名
乘客和9名行人丧生。

16.另一方面,收紧限度并不表示禁止市民在平日或社交
场合喝酒。要喝酒的市民,仍可以选择改用公共交通工
具。

17.测试程序的简介载于附件D,而有关血液、尿液和呼
气所含酒精浓度的现行和建议法定限度则载于附件E,
以供委员参考。

公众反应

18.交通咨询委员会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的会议中
赞成这项建议,而本地团体也大表支持;这些团体计有
香港医学会,以及成员包括香港汽车会、香港汽车高级
驾驶协会和交通安全会代表的道路安全议会。

19. 对于当局可能把血液中酒精浓度的限度,由每100毫
升血液含80毫克酒精,降低至含50毫克酒精,市民和传
媒并无异议。

其他检讨事项

  1. 刑罚的轻重

    20.根据现行法例,任何司机如首次被定罪,可被
    扣10分,同时最高可处罚款25,000元和监禁3年;
    如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后再次被定罪,则会被罚停
    牌两年或以上,最高被处罚款25,000元和监禁3年
    。此外,任何人士如无合理辩解,而沒有提供呼
    气、血液或尿液样本以作测试,也会被视作犯了
    等同酒后驾驶的罪行。

    21.自有关法例生效以来,共有902名司机因酒后
    驾驶而被定罪。他们一般被处罚款1,000元至
    12,500元不等,以及被罚停牌24个月或以下。

    22.因酒后驾驶而被定罪的刑罚,一般都较其他交
    通罪行的刑罚为重。举例来说,超速驾驶的最高
    刑罚是罚款4,000元和被扣5至8分,而不小心驾驶
    的最高刑罚是罚款4,000元、被扣5分和监禁6个月
    。整体来说,目前对酒后驾驶施加的刑罚,轻重
    程度是合理而足够的。

  2. 抽样进行呼气测试

    23.政府认为,在现阶段不应抽样进行呼气测试,
    理由如下:

    1. 设置路障以便抽样进行测试,会使繁忙的道
      路更加挤塞;

    2. 警方须额外调拨大量资源(估计额外的资本
      成本和每年经常费用分别为240万元和2,000万
      元);以及

    3. 法律意见认为,从人权法案的涵义来看,虽
      然这项测试是否侵犯私隐的问题会引起爭议
      ,但不应基于人权理由而完全不考虑进行;
      假如有明确证据可证明现行的酒后驾驶法例
      收效不大,当局就应慎重考虑进行这项测试
      。然而,目前却沒有明确的证据。

  3. 准许护士抽取血液样本

    24.现行法例订明,抽取血液样本的工作,必须由
    注册医生在医院內进行。根据过往经验,警方通
    常需时30至60分钟来联络医院的医生进行这项程
    序。由于人体內的酒精成分会随着时间而减少,
    而护士也能进行抽血工作,因此现建议修订有关
    法例,准许护士(包括注册护士和登记护士)在
    医院抽取血液样本。

  4. 容许司机在警署內拒绝提供血液样本

    25.根据现行法例,要求提供血液样本,只可在医
    院提出。因此,即使被怀疑者已在出事现场或警
    署表明拒绝提供血液样本,警方仍须把他带到医
    院,以确定他是否拒绝提供血液样本。为了简化
    有关程序,现建议修订法例,使要求提供血液样
    本和拒绝这样做均可在警署提出。但如同意提供
    血液样本,则抽取血液,仍需在医院进行。

  5. 容许在警务处处长指定的中心收集呼气样本

    26.根据现行法例,要求提供呼气样本以进行可作
    证据用的分析,必须在警署或医院提出。由于若
    干总区的范围和地理环境独特,一些可进行作证
    据用的呼气分析的仪器,必须装设在警察交通部
    的办事处,以方便采取执法行动。由于这些办事
    处按定义并不属于警署的范围,现建议修订法例
    ,授权警务处处长藉宪报的公告,指定上述办事
    处为认可的"呼气分析中心"。

  6. 把五年內禁止申请驾驶执照的强制性规定延伸,
    使之适用于根据第39A、39B和39C条被定罪的人


    27.现行的《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9条(在酒精或药物影
    响下驾驶)被定罪的人士,须受强制性的五年禁
    令,即禁止有关人士在这段期间申请正式驾驶执
    照以驾驶汽车;以及取消有关人士获发的驾驶教
    师执照、禁止有关人士換领驾驶教师执照和在五
    年內禁止向有关人士发出驾驶教师执照。在一九
    九五年就酒后驾驶罪行而新订的罚则(即第 39A
    、39B和39C条),与第39条所规定的相同;因此
    ,根据《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适用于第
    39条的惩处应予延伸,以便适用于第39A、39B和
    39C条。

征询意见

28. 请委员就下列事项提供意见:

  1. 酒精浓度的订明限度应否由每100毫升血液含80毫
    克酒精,降低至含50毫克酒精;以及

  2. 应否通过上文第24至27段所建议的法例修订项目。
运输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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