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
认可的安全带和儿童束缚设备
目的
本文件旨在请委员就下列建议发表意见:
- 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第374章)所载
有关认可安全带的附表;以及
- 修订上述规例,以授权运输署署长通过在宪报刊
登公告,批准符合或高于附表所载的安全带和设
备标准的其他类型安全带(包括儿童束缚设备)。
背景
2.安全带和儿童束缚设备的标准和规格,载于《道路
交通(安全装备)规例》(第374章) 附表2第I部。由于有
新的设计与标准获得海外主管当局接纳,认为符合安
全标准,因此上述附表有需要予以修订。
3.现行附表上次在一九九五年年中修订,有关附表现
载于
附件A。
修订附表
4. 自一九九五年以来,英国、欧洲、澳洲、新西兰和
美国等地已为安全带和儿童束缚设备制订了新标准。
这些新标准改善了束缚设备的效用,令使用起来更为
容易,并且减低了使用错误的机会,从而使驾车人士
和乘客获得更大的保障。这些新标准与《道路交通(安
全装备)规例》所载的现行标准同等或较高,并已为许
多车辆制造商所采用。不过,由于这些新标准与《道
路交通 (安全装备) 规例》目前所载的标准不符,而不
论产品的标准是否与现行标准同等或较现行标准为高
,运输署署长目前都沒有权批准任何与现行标准不符
的产品,因此,这些新产品不可以在本港登记和使用
。这情况引致在最近,一些符合欧洲最新标准(欧洲
经济委员会第R44条规例)供幼童使用的束缚设备,不
可以获准在本港使用。
5. 因此,《道路交通 (安全装备) 规例》附表2第I部需
要按照其他国家接纳的最新标准,予以修订。拟议的
修订附表载于
附件B。
授权运输署署长
6. 市场上不时会出现符合经过改善的标准的新产品。
为使公众可以更快地选用这些产品,而毋须等待当局
依据漫长的程序,对《道路交通 (安全装备) 规例》的
附表作出修订,我们现建议对《道路交通 (安全装备)
规例》作出修订,授权运输署署长批准具有等同或高
于附表所载的标准的其他类型产品。运输署署长会就
批准这类产品,在宪报刊登公告。这项安排如获得通
过,就会与供电单车驾驶人和乘客使用的认可防护头
盔获通过的安排相同。有关认可防护头盔的标准,载
于上述规例附表1(见
附件C)。
咨询
7.我们在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征询交通咨询委员会(交咨
会)的意见时,交咨会支持上述建议。
征求意见
8.请委员就上文第4至第6段所载的建议发表意见。
政府总部
运输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
附件A
《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第374章)
附表2
第I部
认可安全带
有关的安全带装置或车辆已由该安全带或车辆的制造
商以永久标记显示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的规格编号
、标记或符号的安全带:
- 道路车辆安全带装置英国标准BS 3254,包括第
1部:1988成人束缚设备规格,以及第2部:19
91儿童束缚设备规格;
- 被动安全带系统英国标准规格BS AU 183:1989;
- 欧洲经济委员会订立、日期为1973年5月7日并
由联合国公布的欧洲经济委员会第16条规例(包
括修订1在內);
- 汽车安全带装置澳洲标准2596:1983,包括符
合澳洲设计规则第4条的修订标准;
- 汽车安全带装置新西兰标准NZS 5401:1982;
- 联邦汽车安全标准(美国)第209号;以及
- 日本工业标准JIS D4604:1988。
附件B
建议修订项目
附表2
第I部
认可安全带
1. 有关的安全带装置或车辆已由该安全带或车辆的制
造商以永久标记显示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的规格编
号、标记或符号的安全带:
- 道路车辆安全带装置英国标准BS 3254:1960及
BS 3254,包括第1部:1988成人束缚设备规格;
以及BS 3254,包括第2部:1991儿童束缚设备
规格;
- 被动安全带系统英国标准规格BS AU 160a及 BS
AU 183:1989; 以及有关儿童束缚系统的BS AU
157a、BS AU 185、BS AU 186、BS AU 186a、
BS AU 202及BS AU 202a;
- 欧洲经济委员会就安全带订立、日期为1973年5
月7日并由联合国公布的欧洲经济委员会第16条
规例(包括所有修订在內);
以及欧洲经济委员会第R44条规例,包括有关儿
童束缚设备的所有修订在內;
- 汽车安全带装置澳洲标准E35:1965,E35:1970
及E35 PT II(包括安全带收缩器在內),1970,包
括澳洲设计规则第4、4A、4B及4C 条核准的修
订标准;AS 2595:1995及 2596:1983,包括符
合澳洲设计规则第4条的修订标准;
以及有关儿童束缚设备的AS 1754:1995;
- 汽车安全带装置新西兰标准NZS 1662:1969及
NZS 5401 : 1982;
以及有关儿童束缚设备的NZS 5411;
- 有关安全带的联邦汽车安全标准(美国)第209号;
以及有关儿童束缚设备的第213号;以及
- 日本工业标准JIS D4604:1969(仅指3点安全带)及
D4604:1988。
2. 署长认可类型的安全带,该安全带上附有一个署长
决定的标记,显示该类型安全带已获接受为能够在某
程度上提供防止受伤的保护作用,该保护程度等于或
大于第1段所列明认可类型的安全带所提供的保护程
度。
注:本文件的修订项目以斜体字显示,下面划线。
附件C
《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第374章)
附表1
认可防护头盔
1.附有由制造商印上标记的防护头盔,该标记显示头
盔符合以下标准所载的规格:
- 英国标准2495;
- 日本工业标准JIS T 8133-1970;
- 澳洲标准E 33-1968;
- 美国国家标准研究院Z90.1-1966,Z90.1-1970及
Z90.1-1971;
- 比利时标准研究院BENOR NBN 626;
- 德国诺曼DIN 4848;
- 法国国家标准AFNOR NFS 72-301;
- 荷兰道路车辆国家研究院TNO;
- 史尼尔纪念基金会。防护安全帽标准1970;
- 美国安全头盔协会(SHCA)证明书;
- 英国标准5361。
2. 署长认可类型的防护头盔,该头盔上附有一个署长
决定的标记,显示该类型头盔已获接受为能够在某程
度上为乘坐电单车的人提供防止受伤的保护作用,该
保护程度等于或大于第 1 段所列明类型的防护头盔所
提供的保护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