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号:TRAN 3/01/56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规例)
(修订)条例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
以及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规例)
(修订)条例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
引言
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的会议上,行政会议建议,
行政长官指令《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规例)(修订)条
例 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以及《1997 年大老山隧道(大
老山隧道规例)(修订)条例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载于
附件A)应提交临时立法会。
背景和论据
2. 目前,本港有十条行车隧道,其中六条是根据管理合
约营办的政府隧道,余下四条是专营隧道。各条专营隧
道(即海底隧道、东区海底隧道、大老山隧道和西区海
底隧道)的营办事宜,均受特定的法例规管,而政府隧
道则受《行车隧道(政府)条例》(第368章)和管理合
约所订的条文规管。
3. 有关专营隧道的条例和管理合约已订明空气污染物(
主要为一氧化碳)的浓度。由于各条隧道的空气污染物
浓度规限是在不同时期订定,因此浓度规限各有差异。
适用于各条行车隧道的空气质素标准载于附件B。
4. 一九九三年,环境保护署发出一套《行车隧道空气质
素监察守则》。除一氧化碳外,该套守则还开列二氧化
氮的浓度规限和能见度,并建议隧道营办商加设监察器
,以监察隧道內的二氧化氮浓度和能见度。守则內开列
的空气质素标准,反映最新的国际准则,并且比大部分
行车隧道目前须符合的空气质素标准严格。
5. 正当政府研究如何采取最佳方法,以实施守则所订的
标准时,叶国谦议员在本年四月,向前立法局提出了三
项议员条例草案。制订这些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使《海
底隧道规例》(第 203 章,附属法例)、《大老山隧道
规例》(第 393 章,附属法例)和《东区海底隧道行车
隧道规例》(第 215 章,附属法例)所载的空气质素标
准,达到守则內开列的更高标准。上述议员条例草案已
在本年六月二十六日获得通过,而修订条例会由一九九
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6. 本年六月二十六日,在辩论上述三项议员条例草案时
,我们曾指出,有关隧道的通风系统是在不同时期设计
和建造的,而根据的是兴建隧道时有关工程项目协议所
载的空气质素标准,因此各条隧道的标准并不相同。隧
道营办商可能需要较多时间进行研究,以确定隧道的通
风系统能否达到已提高的标准;不能的话,则研究应如
何进行必要的改善工程。我们已告知前立法局,政府可
能须修订上述三项条例,把有关生效日期押后。
7. 为了实施已提高的空气质素标准,我们曾就准备工作
的进度与三家隧道公司联络,并已确定东区海底隧道有
限公司现有的通风系统能够达到新订的标准。不过,香
港隧道有限公司和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则分别需时14个
月和16个月(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计算),以便再
进行详细的研究、购置所需设备和进行改善工程,使通
风系统能达到新订的标准。
条例草案
8.《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规例)(修订)条例
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把有关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
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改为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而《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规则)(修订)条例
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则把有关修订条例的生效日
期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改为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
公众咨询
9.两家隧道公司都同意建议的生效日期。
与人权法案的关系
10.条例草案与人权法案并无关系。
对财政和人手的影响
11.香港隧道有限公司表示,委聘顾问进行研究和购置设
备的预算费用为250万元。《海底隧道条例》(第203章)
第54条订明,如香港隧道有限公司在专营期届满前的五
年內购买了任何资产,政府须向该公司支付这些资产的
折旧后价值。由于该公司的专营期会在一九九九年九月
一日届满,政府有需要把该公司所购买的设备的折旧后
价值补还该公司。我们会审核有关的成本估计,确保估
计是公平而适当。
12.至于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已获董事局拨
款4,000万元,以委聘顾问和进行改善工程。
对环境的影响
13.改善工程完成之前,有关隧道內的空气质素在交通挤
塞时,也许会较新订的空气质素标准为差。
立法程序时间表
14.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的立法程序时间表如下:
刊登宪报 |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
首读和开始二读辩论 |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 阶段和三读 | 另行通知 |
宣传安排
15.我们会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发出新闻稿,并于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在宪报刊登条例草案。
运输局
负责人员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周守信先生
2810 2108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TRAN 3/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