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交通事务委员会
的士乘客使用
过海隧道的附加车费
引言
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东区海底隧道(东隧)
会调整隧道费(包括的士使用东隧须缴付的隧道费)
。因此,我们必须检讨的士乘客使用海底隧道(海
隧)、东隧和西区海底隧道(西隧)所须缴付的附
加车费。
现行政策
2.目前,的士乘客使用海隧或东隧,须缴付附加车
费,数额为的士应缴隧道费的两倍(即20元)。收
取附加车费的目的,是付还的士司机在接载乘客过
海时所支付的隧道费(隧道费),以及支付司机经
海隧或东隧回程的隧道费(回程隧道费),因为他
们在回程时可能接载不到过海乘客。
3.如的士乘客使用本年四月通车的西隧,则须缴付40
元的附加车费,其中30元为司机支付的西隧隧道费
,余下10元为司机经海隧或东隧回程的隧道费。这
项收费安排是确保司机返回惯常营业的地区时,有
两条过海路线可供选用。此外,使用三条过海隧道
的过海车辆数目,也会因而较为平均分布。
4.上述安排有一例外情况:假如的士乘客在过海的
士站上车,除缴付适当的的士车费外,只须加上单
程隧道费。
5.由于经营东隧的管理公司寻求仲裁,由一九九八
年一月一日开始,使用东隧的的士须缴付15元(而
不是10元)隧道费。因此,我们须检讨的士乘客使
用三条过海隧道所须缴付的附加车费。
过海隧道的交通情况
6.运输署在西隧通车后,曾进行调查,以评估三条
过海隧道和附近地区的交通情况有何改变、空车回
程过海的的士所占比例,以及的士在过海的士站的
轮候时间。主要的调查结果载列如下:
- 过海交通在整体上有所增加,但使用海隧
和东隧的车辆则见减少。此外,隧道交通
出现重新分布的情况,即车辆由海隧转往
西隧,而由于海隧的交通情况有所改善,
车辆又由东隧转往海隧;
- 与整体过海交通的情况相若,使用隧道的
的士数目出现了重新分布的情况,即由海
隧转往西隧,以及由东隧转往海隧,而由
于过海交通情况整体上有所改善,因而吸
引了更多乘客使用的士过海;
- 沒有载客的的士占过海的士的13.1% - 在西
隧占4.9%、在海隧占8.9%、在东隧则占23.4%
;以及
- 的士在过海的士站的轮候时间大致上维持
不变,平均约为20分钟。
政府的意见
7.鉴于东隧调高隧道费,政府就调整过海的士乘客
所须缴付的附加车费,研究了五个方案(见附件A)。
考虑到调整附加车费对交通的影响,以及的士业和
乘客的利益,政府建议采纳方案E,即把使用三条
过海隧道的的士乘客须缴付的回程隧道费,由10元
增至15元。
8.根据这五个方案,的士乘客在过海的士站乘的
士过海,仍然只须支付的士司机在接载该乘客时
所缴付的隧道费。
9.从交通管理的角度来看,方案E会鼓励的士更
平均地使用三条过海隧道,原因如下:
- 乘客使用三条过海隧道须缴付的附加
车费,数额差距较小;以及
- 另有两条过海路线,可供沒有载客的
的士选用。
10.政府认为方案E有助由司机和乘客平均分担因
调高隧道费所带来的经济负担。此外,方案E不
致令市民感到混乱,而增加的5元,不应对乘客
造成过于沉重的经济负担,况且他们可以选用其
他过海公共交通工具。
交咨会的意见
11.在附件A所载的五个方案中,交咨会建议选用
方案C,即把乘客使用东隧和西隧须缴付的回程
隧道费,由10元增至15元。交咨会经考虑过下列
因素后,才作出有关建议:
- 必须增加使用东隧的的士乘客应缴付的
回程隧道费;否则,空车回程过海的的
士司机使用东隧时,便须自行负担5元的
开支,或须使用挤塞的海隧和轮候很长
的时间。
- 至于使用西隧的的士乘客,应缴付的回
程隧道费应由10元增至15元,让空车回
程的的士有两条过海路线(即海隧或东
隧)可以选用。这个做法合乎上文第3
段所载的订立现行收费安排的理据。
- 考虑到海隧在三条过海隧道中,处于较
中心位置,而加收5元回程隧道费对交
通管理只会有极轻微的影响,因此,海
隧的回程隧道费应维持为10元。
的士业的意见
12.的士业一向倡议三条过海隧道都采用收取双倍
隧道费的安排(即方案D)。
政府总部
运输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A
的士乘客使用
过海隧道的附加车费
可供选择的方案
| 西区海底隧道 | 海底隧道 | 东区海底隧道
|
---|
方案 | 隧道费 | 回程隧道费 | 总计 | 隧道费 | 回程隧道费 | 总计 | 隧道费 | 回程隧道费 | 总计
|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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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30 | 10 | 40 | 10 | 10 | 20 | 15 | 10 | 25
|
B | 30 | 10 | 40 | 10 | 10 | 20 | 15 | 15 | 30
|
C | 30 | 15 | 45 | 10 | 10 | 20 | 15 | 15 | 30
|
D | 30 | 30 | 60 | 10 | 10 | 20 | 15 | 1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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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30 | 15 | 45 | 10 | 15 | 25 | 15 | 1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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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安排 | 30 | 10 | 40 | 10 | 10 | 20 | 10 | 1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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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30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