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资料文件

现有各个自动收费系统的兼容问题

目的

1.本文件旨在向委员介绍本港目前采用的各个自动
收费系统,并且就解决兼容问题,讨论可行的方案

背景

2.本港首个自动车辆轮候收费系统(下文简称 " 自动
收费系统 " )称为 " 驾易通 " ,于一九九三年八月在海
底隧道和香港仔隧道装设。狮子山隧道、东区海底
隧道和西区海底隧道也采用同一系统。第二个自动
收费系统,即 " 电子收费系统 " ,则在一九九六年五
月在大老山隧道启用,其后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也应
用于城门隧道和将军澳隧道。青马管制区,以及建
成后属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一部分的大榄隧道亦将
使用电子收费系统。

3.在政府隧道和私营隧道装设自动收费系统,都须
经运输署署长批准。不过,选用哪一个自动收费系
统,是隧道营办商的商业决定。此外,根据各项私
营隧道条例,运输署署长有权要求营办商拆除已核
准的自动收费系统。

兼容问题

4.本港目前使用的两个自动收费系统不能兼容。驾
车人士如要在所有收费道路上享用自动收费所带来
的好处,必须同时成为两个系统的登记用戶。

5.迄今,电子收费业仍未能制订划一的标准,以确
保由不同供应商制造的产品可以兼容。此外,目前
也沒有任何国际或国家订立的标准,可供我们参照
,以确保本港的自动收费系统可以兼容。由于电子
收费业在本港的业务和市场规模细小,要本港自行
订立标准,是不切实际的。美国、日本和欧洲现正
尝试订立或议定一套通用的国家标准,这套标准也
许在几年后可供使用。

6.由于目前仍沒有国际或国家订立的标准,确保兼
容的唯一方法,是只批准使用一种自动收费系统。
不过,电子收费方面的科技日新月异,如有更先进
而功能更佳的系统面世,政府实在难以不批准人们
使用,因此,上述做法并不适当。政府也不宜利用
行政措施造成垄断的局面,以免违背自由贸易和公
平竞爭的原则。

解决系统不兼容问题的可行方案

7.由于有市民认为在车內装上两个标签会带来不便
和可能造成混乱,运输署研究了多个不同的方案,
以解决问题。

方案 I-- 撤销对驾易通或电子收费系统的批
准,以便只有一个系统可继续在全
港的收费道路运作。

方案 II-- 在同一条收费行车线前后装设两个
自动收费系统,即为现已装有驾易
通的隧道,在同一条自动收费车辆
行车线加装电子收费系统,但装设
的位置须与现有系统的位置相隔若
干距离;至于现已装有电子收费系
统的隧道,会依样加装驾易通。

方案 III-- 在毗连的收费行车线并排装设两个
系统,即为现已装有驾易通的隧道
,在不同的收费行车线加装电子收
费系统;至于现已装有电子收费系
统的隧道,会依样加装驾易通。

方案 IV-- 研制可同时阅读驾易通电子标签和
电子收费系统标签的共用感应器。

方案 V-- 暂时维持现状。

方案 I -- 撤销其中一个已核准的自动收费系统

8.运输署署长可以考虑撤销其中一个已核准的自动
收费系统,并以余下的一个系统取而代之。这方案
有以下缺点:

  1. 以私营隧道来说,虽然运输署署长有权
    指示隧道营办商拆除已核准的自动收费
    系统,但营办商可根据有关的隧道条例
    ,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
    或申请司法审核,向政府索偿。而且,
    对于已登记成为系统用戶的驾车人士来
    说,所用系统一旦被撤销,会造成极多
    干扰和不便。

  2. 以政府拥有的隧道来说,管理合约中并
    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要求管理营办商
    拆除已核准的自动收费系统。同样,政
    府隧道营办商也可申请司法审核,向政
    府索偿。

  3. 正如上文第6段所解释,政府不宜利用行
    政措施造成垄断的局面。

方案II--在同一条收费行车线安装两个系统

9.根据这方案,同一条自动收费车辆行车线上会安
装两个感应器,以便阅读两种车辆标签。车辆会先
后在两种感应器下通过,假如车辆沒有有效的标签
或在两个系统下都未能缴费,合并了的执法系统才
会拍摄有关车辆的影像。两个现有的自动收费系统
必须大幅合并,以确保在真正发生车辆逃避缴费的
个案时,才采取执法行动。要做到这一点,两个系
统的供应商必须互相合作,并须披露其系统的专有
经营资料。我们预期会出现下列问题:

  1. 由于在同一条收费行车线安装两种感应
    器,无线电频率会互相干扰,因而影响
    自动收费系统的准确度。

  2. 由于有关系统的营办商彼此是竞爭对手
    ,因此不会愿意合作或相互披露机密的
    专有经营资料。政府也沒有法定权力,
    可以强制他们披露上述资料。

  3. 由于每个自动收费系统都是经营者专有
    的研制成果,假如有关系统供应商拒绝
    披露机密的专有经营资料,当局便难以
    物色到适合的顾问/承办商,可以就上
    述合并系统进行详细的研究和设计工作

  4. " 建造、营运及移交 " 协议以及运输署签
    订的隧道管理合约內并无法律条文,规
    定私营隧道和政府隧道的营办商须安装
    超过一个自动收费系统。

  5. 与单设一个自动收费系统比较,这方案
    所需的设备装配费用和处理每日交收事
    宜所需的营运费用,都会大幅增加。这
    情况可能导致用戶月费上升。

  6. 发展(包括实地试用)和实施上述合并系
    统,以及就现有自动收费服务营办商可
    能提出的索偿达成和解,会涉及大笔款
    项。

  7. 要发展和实行这方案,可能需时三至四
    年。届时可能已有了一些国际/国家订
    立的标准,又或本港已采用电子道路收
    费办法,以致研制所得的成果变得不合
    时宜,徒然浪费资源。

方案III--在不同的收费行车线分别装设两个系统

10.根据这方案,有些人手收费行车线须改装为自动
收费车辆行车线。初步研究显示,这样做可能有以
下问题:

  1. 即使在不同的行车线并排装设上述两个
    系统,仍可能出现无线电频率互相干扰
    的情况,影响有关系统的准确度。不过
    ,干扰程度可能较方案II的为小。

  2. 假如在相隔一段距离的两条不同行车线
    装设上述两个系统,车辆在驶往指定的
    自动收费亭时,会穿插转线(特别是车
    辆在最后关头才穿插转线),这样便会
    更易发生交通意外。

  3. 把人手收费行车线改装为自动收费车辆
    行车线,会导致交通挤塞,尤以繁忙时
    间为然。此外,某些隧道(如狮子山隧道
    和海底隧道)的收费行车线并不足够,无
    法实行这方案。

此外,这方案同样有方案II(c)至(g)项的问题。

方案IV--两个系统共用同一感应器

11.如采纳这方案,就需要进行研究工作,以研制和
设计一个能阅读两种系统标签的感应器。虽然其他
行车线设备(如执法用的闭路电视摄影机)大部分可
维持不变,但上述两个自动收费系统所用的感应器
技术实在完全不同。其中一个系统采用唯读技术,
可阅读标签和加以鉴别,而另一系统则采用读写技
术,能够在阅读标签后,把戶口余额写回标签上面
。由于在感应器的设计和标签数据格式上,有这些
基本不同之处,因此很难研制出一个可供上述两个
系统共用的感应器。此外,如要把新的共用感应器
与上述两个系统现有的设备合并,会涉及其他难以
克服的问题,而且还需要两个系统供应商合作,以
及披露机密的专有经营资料。在技术的角度上说,
整个过程会比方案II所涉及的过程更为困难和费时。

方案V--暂时维持现状

12.电子道路收费可行性研究仍在进行,现阶段正在
测试多种新技术。假如证实电子道路收费办法可行
,以及如果当局决定在本港实行这个收费办法,则
征收隧道费的工作便可纳入电子道路收费系统。届
时,驾车人士便不用分别登记为各个自动收费系统
的用戶。提供自动收费服务的公司可能会因为失掉
这笔生意,而向政府索偿。有关方面进行当前的电
子道路收费研究时,会研究电子道路收费办法所牵
涉的立法和财务问题,以及对机构制度和运作事宜
带来的影响。

13.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即使当局决定不实行电子道
路收费办法,届时美国、欧洲或日本可能已经订立
国家标准,我们就可以采用其中一套标准,或在必
要时加以改良,供本港使用。提供自动收费服务的
公司或隧道营办商可能会根据现有的专营权合约或
管理合约,索取赔偿。

结论和未来路向

14.本港的自动收费服务,是由几家私营的自动收费
公司以商业经营方式提供的。使用这些服务,纯属
自愿性质。驾车人士亦可选用人手收费的行车线。

15.虽然政府鼓励隧道营办商为驾车人士提供选择,
让他们可以选用自动收费办法,但政府不宜只限批
准一种收费系统,因为这样会造成垄断的局面,违
背自由贸易和公平竞爭的政策。基于这个理由,以
及在法律和财务方面会造成的影响,方案I极不可取

16.方案II至IV把现有两个自动收费系统合并,会在
技术上遇到重大困难,更需要系统供应商披露机密
的专有经营资料。但是,有关供应商不大可能会这
样做。鉴于新订的国家标准可能会在几年后制定,
而且长远来说,本港可能会实行电子道路收费办法
,因此,对于在实行之前需要筹备多年的方案II至
方案IV,也实在沒有必要加以考虑。

17.鉴于以上考虑结果,我们有意维持现状,直至本
港决定是否实行电子道路收费办法,或有新订的国
家标准可供采用为止。


运输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