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85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WS
临 时 立 法 会
福 利 事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纪 要
日 期 : | 1997年11月1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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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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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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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王绍尔议员(主席)
陈财喜议员(副主席)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陈婉娴议员
冯检基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蔡根培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李家祥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罗叔清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II项
-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 李乐善先生
- 议程第IV项
-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
- 乔乐平先生
- 社会福利署署长
- 梁建邦先生
-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2)
- 邓仲敏小姐
-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行政)
- 黃游倩如女士
- 议程第V项
-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
- 乔乐平先生
-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2)
- 邓仲敏小姐
-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
- 谢邓燕玲女士
应邀出席:- 议程第III项
- 香港社会保障学会
- 莫泰基博士
- 张超雄博士
- 刘嘉仪小姐
-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社联)
- 社联辖下社会保障委员会副主席
- 冯可立先生
- 社联辖下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
- 李建贤先生
- 社联辖下社会保障委员会秘书
- 罗淑君女士
- 香港工会联合会
- 副理事长
- 梁富华先生
- 执行秘书
- 黃国先生
- 高级秘书
- 曹群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4
- 麦丽娴女士
I.确认通过1997年9月12日、10月3日及10月21日的
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临立会CB(2)559号、560号及561号文件)
1997年9月12日、10月3日及10月21日的会议纪要获确
认通过。
要求即时发放每月 380 元的额外援助金予综合社会保
障援助(综援)的受助长者
2.对于行政长官办公室决定不会在 1998年4月1日前发
放每月 380 元的额外综援金,陈婉娴议员表示失望。
此外,行政长官亦已拒绝议员的要求,表示不会与议
员会面以讨论此事,陈议员对此感到遗憾。议员察悉
,卫生福利局局长将于 1997 年12月2日与议员举行会
议,就安老政策与议员交流意见。杨孝华议员认为,
议员可以与卫生福利局局长举行会议后,再考虑采取
甚么行动。
3.陈财喜议员建议提出一项议案,对行政长官的决定
表示遗憾。议员不赞成该项建议。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4.议员同意在订于1997年12月12日举行的下次会议席
上,讨论以下事项 ─
- 应届社会工作学系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 关于香港综援老人的调查研究;及
- 受资助老人院舍的宿位问题。
III. 老年退休金
(临立会CB(2)405(01)号、556(01)至(04)号及610(01)至
(02)号文件)
5.陈婉娴议员指出,即将设立的强制性公积金 ( 强积
金)计划未能保障以下各类人士 ─
- 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长者,为数达80万至100万
人;
- 并非在职的人士,包括 60 万家庭主妇及40万残
疾人士;及
- 低收入人士。
6.她指出由于缺乏退休保障计划,很多在退休后未能
觅得工作或只有微薄积蓄的长者便只有依赖综援维生
,因而令综援个案量大增,对政府造成财政负担。她
认为以老年退休金计划的形式提供退休保障,可省却
政府当局在综援方面的庞大开支,亦能确保长者可安
享晚年,经济有所保障。她表示香港工会联合会 ( 工
联会 ) 支持双层退休保障方案,即同时推行老年退休
金计划及强积金计划。
7.陈婉娴议员更表示,政府当局有责任为社会上亟需
经济援助的人士提供安全网,并应未雨绸缪,为正在
老化的人口设立退休保障计划。她对政府当局仅委派
一位代表参与讨论此事感到失望,并质疑当局是否有
诚意听取议员和代表团体的意见。
8.应主席所请,香港社会保障学会( 保障学会 )的张超
雄博士阐释强积金计划有以下不足之处 ─
- 供款人在退休时获得的累算权益太少,以致未能
提供足够的退休保障;
- 该计划不能为已退休人士提供即时的退休保障;
及
- 该计划沒有为并非在职的人士 (如家庭主妇)、低
收入人士、失业人士、残疾人士和散工提供退休
保障。
9.张超雄博士认为,香港的财政状况稳健,有能力为
香港巿民提供一个全民退休保障制度。他表示保障学
会、工联会及香港社会服务联会 (社联) 均支持推行一
套全面的退休保障方案,兼备强积金计划和一项社会
保障计划。该方案的优点包括 ─
- 可为全港人口提供充分的退休保障;
- 可向贫困长者即时提供财政援助;
- 可减少综援受助人的人数。因此就长远而言,亦
可减轻政府在综援方面的开支;
- 根据双层退休保障方案,雇员及雇主的供款率均
维持于5%,因此两者均无须负担额外费用;及
- 可大大减低老年退休金计划供款人须承担的投资
风险。
10.保障学会的刘嘉仪小姐特别指出,强积金计划完全
不能惠及约60万的家庭主妇。她指出目前约有80万低
收入的在职妇女,即使他们连续工作47年,但在退休
时获得的回报水平亦不及现时的综援金额水平。刘小
姐表示,鉴于妇女的工龄一般只有27年,根据强积金
计划,在职妇女在退休时所获得的回报,只相等于其
退休时薪金的两成。
11.社联的冯可立先生提交一份文件,载述有关香港人
教育程度的统计资料。该份文件显示,在年龄介乎40
岁至64岁的人士当中 ─
- 有18万人从未接受教育;
- 有70万人只完成小学教育;及
- 约有25万人完成初中教育。
12.冯先生指出,这批为数达 115 万的人士,由于其教
育背景和年龄所限,能够觅得工作或觅得高薪工作的
机会,可说是微乎其微。由于他们根本沒有能力根据
强积金计划积存多点供款,因此日后的累算权益水平
亦不足以为他们提供充分的退休保障。一项调查显示
,年龄介乎55岁至 59岁人士的入息中位数为 8,000 元
,而年龄介乎60岁至64岁人士的入息中位数则为
5,900元。
13.工联会的梁富华先生补充说,工联会自1992年起一
直提倡一套兼备老年退休金计划和强积金计划的双层
退休保障方案,在香港推行全民的退休保障计划。
14.杨孝华议员同意,单靠强积金计划不足以为港人提
供充分的退休保障,但他对保障学会提议的“三方供
款计划”的可行性有所保留。他建议政府不要采用供
款方式,反而应利用财政储备的每年盈余来设立一个
信托基金,以资助基本的社会保障计划。
15.保障学会的莫泰基博士指出,政府若坚持现行策略
,以综援计划弥补强积金计划的不足之处,则从长远
来说,政府须承担沉重的经济负担。他表示当人口老
化问题达到高峰时,政府在综援方面的开支将会相等
于向老年退休金计划作出10 %的供款。然而,若政府
根据三方供款方法推行老年退休金计划,则政府只须
向该计划作出2%的供款,这个供款率甚至可在未来50
年维持不变。此外,很多国家如中国和北欧各国,均
已推行老年退休金计划。他认为港人的平均寿命越来
越长,实在有需要尽快在本港推行老年退休金计划。
社联的李建贤先生补充说,现行的综援金额并不足够
。他指出国际劳工组织已订明,退休金金额不应少于
当地男性工人平均月薪的40 %至45 %,但现行的综援
金额却远较这个数额为低。
16.梁富华先生在回应陈财喜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工联
会对公积金应交由中央抑或私人机构管理并无强烈意
见。然而,莫泰基博士表示,保障学会不赞成推行强
制性私营公积金制度,但支持以类似土地基金的运作
模式推行中央公积金制度。他又请议员参阅保障学会
提交的意见书附录 1,该文详述强制性私营公积金制
度的缺点。
17.杜叶锡恩议员询问,根据双层退休保障方案,是否
不论个人薪金多寡,人人都可以获得退休金。莫泰基
博士答称,保障学会所提出的建议如下 ─
- 曾向该计划供款的人士可取回其累算权益;及
- 至于那些沒有向该计划供款的人士,如果他们
可以证明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平均资产值不足20
万元,亦可获发退休金。
18.梁富华先生亦阐释工联会的建议包括以下各项 ─
- 供款期不足10年的人士须申报资产,供有关方
面考虑其是否符合资格领取退休金;
- 如供款期介乎11年至15年,则供款人可以领取
的退休金比例为29%;及
- 如供款期超过40年,则供款人可以领取的退休
金比例为35%。
梁先生解释,工联会所提建议的理据是,退休金受益
人可取得的回报,应与其供款额成正比。
19.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应主席所请作出回应时解
释,政府当局曾研究各个方案,认为强积金计划最适
合本港情况,然后才决定采纳这个计划。他指出综援
计划是为陷入经济困境的人即时提供援助。此外,政
府当局亦不会重新考虑老年退休金计划,因为政府曾
发表咨询文件提出有关建议,而在1994年进行的咨询
工作已清楚显示,社会人士并非确实希望推行政府在
咨询文件中所构思的老年退休金计划。不过,他答允
将议员的意见转告政府当局,以供考虑。
20.各代表团体曾指出强积金计划根本不能为长者、家
庭主妇和残疾人士提供退休保障,并指出如政府不为
上述人士提供退休保障,他们便会对社会构成财政负
担。议员普遍认为政府当局沒有就上述各点作出回应
。张超雄博士补充说,近期由传媒进行的一项调查已
明确显示,有7成至8成受访者赞成推行老年退休金计
划,只有 6 % 的受访者选择强积金计划。蔡素玉议员
亦支持双层退休保障方案,并促请政府当局研究各项
建议。
21.莫泰基博士认为,政府当局在1994年就老年退休金
计划进行咨询时把民意歪曲,并建议事务委员会或临
时立法会成立一个独立的评审委员会,重新研究该等
意见。莫博士更主动提出,保障学会可以提供技术支
援,协助进行分析工作。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在
回应时强调,政府当局在进行咨询时并无歪曲民意,
并指出当局当年是以开诚布公的态度审阅有关老年退
休金计划的意见书,整个过程都是公开进行的。
22.主席在总结讨论內容时表示,由于业已达成共识,
认为政府当局应进一步研究老年退休金的问题,因此
事务委员会将会跟进此事项。应主席的要求,教育统
筹局首席助理局长答允向政府当局转达议员及代表团
体的意见,并会回覆事务委员会,当局会否重新考虑
推行老年退休金计划。
IV. 为资助非政府福利机构而制订的新拨款形式
(临立会CB(2)556(05)及CB(2)610(03)号文件)
23.社会福利署署长向议员阐述政府当局检讨社会福利
津贴制度的结果。他向议员简述是次检讨的背景,并
向议员解释政府当局的建议,其中包括订定《津贴及
服务协议》,以及根据一套服务质素标准,制订服务
表现监察制度。《津贴及服务协议》会列明拟提供的
福利服务和必须达到的服务表现标准 ( 即服务质素、
服务表现和基本的服务规定 )。然后,社会福利署 (社
署 ) 和非政府机构均会进行服务表现评估,以确定服
务单位达到各项标准的程度。根据建议,每个服务单
位会首先进行初步的自我评估,然后再由社署的服务
表现事务组进行外间评估。假如服务单位被评定为不
符合所需标准,则有关单位必须改善其服务。
24.社会福利署署长表示,当局会为非政府机构的员工
提供培训,以协助他们推行该项检讨的建议。培训项
目包括认识检讨津贴制度的结果及有关处理转变的培
训等。
25.社会福利署署长表示,由于“单位资助拨款方案”
只取得极少支持,当局业已依据中点职员薪酬成本,
建议推行固定津贴拨款方案。新订拨款方案将会适用
于约 150 间非政府机构。根据建议的拨款方案,每个
服务单位所得的津贴拨款额将定为依据认可职员编制
所得出的中点职员薪酬成本,但会扣减 2 % 以反映社
会福利界正常的流失率/空缺率。另外会再加上6.1%
作为平均公积金供款。政府会按照公务员薪酬每年的
调整幅度,相应调整职员薪酬拨款。这项职员薪酬拨
款额一经落实,受资助机构便可全权管理和自由运用
。然而,政府不会再有拨款用于薪点递增所涉及的开
支,也不会补足亏损之数。非政府机构可以把尚未开
销的拨款累积作为储备,但累积所得的储备不得超过
该机构依据固定津贴拨款方案获得的全年资助额的
20%。
26.社会福利署署长再进一步阐释各项过渡安排。如机
构的现有职员薪酬成本低于中点职员薪酬成本,在过
渡期的第一年和第二年,该机构会按实际的职员薪酬
成本获得资助,但以中点职员薪酬成本为上限。在第
一或第二年,当这些机构达到中点职员薪酬成本的上
限时,便会按中点职员薪酬成本资助,但由第三年起
,则一概以中点职员薪酬成本资助。至于那些现时的
职员薪酬成本高于中点职员薪酬成本的机构,当局会
按他们实际的职员薪酬成本或预先厘定的每年拨款上
限资助,两者以款额较低者为准。在过渡期的第一至
第五年,当这些机构达到中点职员薪酬成本时,便会
按中点职员薪酬成本资助,但由第六年起,则一概以
中点职员薪酬成本资助。社会福利署署长表示,新的
服务单位会按其实际职员薪酬成本( 以中点为上限 )获
得资助。资助额会逐年平均调整,由第三年起按照中
点职员薪酬成本获得资助。
27.社会福利署署长强调,非政府机构可以自由选择加
入新的津贴制度,但决定加入新制度后不得还原到旧
制度。机构可在任何一年加入新制度,而资助额会是
中点职员薪酬成本或加入新制度当年的拨款上限。此
外,机构可自由决定职员编制,以及自行决定聘请兼
职/临时职员等事宜,但必须符合《津贴及服务协议
》有关基本职员编制的规定。机构亦可自由选择与公
务员薪级表完全脫钩或部分脫钩。除此以外,加入新
津贴制度的机构可在职员薪酬和其他费用项目之间自
由调拨款项,包括调拨往其他受资助服务单位。另一
方面,如机构拟把职位提升至首长级薪级表的水平或
拟提高薪级表,则有关的非政府机构必须订定清晰的
服务表现指标,再交由其董事局审核。同时,非政府
机构给予属下员工的薪酬福利条件,不能比相若的公
务员职系的薪酬福利条件优厚。由资助拨款累积所得
的盈余,只可用于由该非政府机构营办的受资助服务
单位。
28.社会福利署署长指出,政府会继续全数资助获认可
的租金和差饷开支。他解释谓,根据新的津贴拨款方
案,非政府机构在加入新制度时便清楚知道获得的津
贴拨款额,同时又可全权决定如何调拨款项及聘请员
工。新的拨款方案有助于提高非政府机构在资源管理
方面的问责性。社会福利署署长又表示,新订服务表
现监察制度的优点,在于该制度侧重服务表现而非着
重对投入资源的管制。
29.社会福利署署长告知议员,当局曾经广泛征询社会
福利界对拟议新拨款方案的意见。当局曾经为各员工
工会/协会的代表、非政府机构的董事局及关注福利
服务前景大联盟举行简介会。此外,当局又正在进行
一项问卷调查,收集社会福利界对各项建议的意见。
他强调,政府当局不会强行实施新建议,并欢迎各界
提出任何建议。
30.由于事务委员会将于1997年11月26日的特别会议席
上再详细讨论拟议的津贴拨款制度,议员同意有关此
事项的讨论到此为止。
V.子女与并无居港权的母亲分隔两地所引起的社会
问题
(临立会CB(2)556(06)号文件)
31.杜叶锡恩议员关注子女与并无居港权的母亲分隔两
地的家庭所面对的问题。她得悉这类家庭的父亲只有
两种选择,一是出外工作以致无法照顾子女,二是辞
去工作在家照顾子女,然后倚靠综援维生。杜叶锡恩
议员认为,独留儿童在家固然十分危险,但这类家庭
的父亲辞去工作倚靠综援维生亦并非上策,因为这样
会为社会大众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她表示,在某些
情况下,由于为人父亲者年事已高或身患重病,以致
无力照顾子女,这样便会迫使母亲以合法或不合法的
方式来港,以便照顾一家大小。如果他们是合法来港
定居的人士,便很可能会倚靠综援维生。杜叶锡恩议
员在总结时表示,这类家人分离的家庭会衍生以下问
题 ─
- 儿童经常被留在家中,乏人照顾。对儿童来说,
在无成年人照顾的情况下留在家中,实在非常
危险;
- 由于综援受助家庭儿童的生活水平比不上同辈朋
友,因此他们在学校会觉得自己低人一等;及
- 这类依赖综援的家庭为政府带来财政负担。
32.有关这类家人分离的家庭,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阐
述香港为这些家庭的儿童和家长所提供的设施和支援
服务。他表示现时为这些儿童所提供的支援服务包括
幼儿中心,以及由非政府机构提供的小学学童课余托
管计划。此外,家务指导员会指导料理家务的技巧,
而家庭服务中心亦会为有关的家庭提供基本辅导和临
床心理诊治服务,并处理可能出现的个别问题。
33.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 家庭及儿童福利 )表示,社署
会提供全面支援服务,协助这类家人分离的家庭克服
日常生活、心理或其他适应问题。在社署正在处理的
个案当中,涉及子女与并无居港权的母亲分隔两地的
个案共有409宗。这些个案可分为以下各类 ─
- 个案中的儿童在內地出生并于稍后获发单程通行
证来香港定居,但其母亲却仍未获发通行证;及
- 个案中的母亲在香港诞下子女后,在居留期限届
满时须返回內地。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 家庭及儿童福利 )指出,此事所
涉及的问题颇为复杂,因为部分问题关乎入境政策及
与居留权有关的安排。
34.杜叶锡恩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联络內地的有关当
局,以期达成协议,凡妇女获发单程通行证来港,则
其子女亦应获发单程通行证一同来港。如母亲经由非
法途径或以双程通行证来港,并在本港诞下子女,则
政府应规定该名母亲须与其子女一同返回內地。只有
当母亲及其子女均获发单程通行证时,这类母亲才可
来港定居。她认为家庭成员分隔多年的情况实在不能
接受,并关注这类家人分离的家庭所引起的社会问题
。她促请政府当局尽快修正相关的政策。
35.主席询问卫生福利局会否主动联络保安局或內地的
有关当局,讨论如何解决有关问题。卫生福利局副局
长(3)在回应时答允将议员的意见转告保安局,以供考
虑。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 家庭及儿童福利 )补充说,
社署和入境事务处同样关注这些问题。社署会与入境
事务处联络,向该处提供专业评估,以便该处考虑以
恩恤理由为个别个案作出特别安排,批准部分持双程
通行证来港的妇女在通行证期限届满后,仍可在港逗
留一段较长时间。不过,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家庭及
儿童福利)强调,入境事务处有权就此等事宜作最后决
定。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 (家庭及儿童福利) 应主席所
请,同意提供有关以恩恤理由获批准延长居港期限的
申请个案的数字。
36.冯检基议员指出,官方数字显示,根据《基本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內地有66 000名儿童
符合资格来港。这批儿童将于未来数年陆续获准来港
,但其母亲却很可能沒法同时获批到港定居。他询问
当局会采取甚么具体措施,协助该批为数达 66 000名
合资格来港定居的儿童。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认为,
不应假设这批儿童全部都需要社会福利援助。然而,
冯检基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当明白,家人分离的家
庭会衍生很多问题,青少年问题便是其一。他要求政
府当局在处理此问题时采取防患于未然的策略,并应
联络內地的有关当局,共同商讨对策,以避免有更多
儿童因其母亲并无居港权而被迫与母亲分隔两地。
37.主席询问,这类家人分离的家庭申请福利援助的个
案数字,是否有上升的趋势。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家
庭及儿童福利)答称,她需要查证该点是否属实。冯检
基议员指出,在领取综援的单亲家庭当中,父兼母职
的单亲家庭所占的比率,业已由个位数字上升至25 %
。他认为,因母亲并无居港权而令家人分离的家庭数
目增加,因而令父兼母职并须申领综援的个案比率亦
相应增加。
38.杜叶锡恩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在此问题上的表现不
负责任。她指出,消防处不仅负责灭火工作,同时负
责执行防火措施;同一道理,政府亦应针对问题的根
源寻求治本办法。主席表示同意,并要求卫生福利局
主动与保安局联络,向保安局提供详细资料,阐述家
人分离的家庭所衍生的各种问题。
39.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