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
受资助的老人院舍宿位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委员有关本港的受资助老人院舍宿位
的各种类别。
老人院舍服务的类别
2. 政府安老政策的目标,是改善老人的生活质素,好让
他们安享晚年。我们提供多种社区支援服务,以鼓励老
人尽量在家安居。至于那些无法再由家人照顾的老人,
我们则提供院舍服务。
3. 院舍服务有一部分由接受政府资助的机构提供;有些
则由非牟利机构以自负盈亏的形式提供;另一部分则由
私营机构提供。目前,本港的院舍宿位中,资助机构的
宿位占 16 483 个、非牟利但须自负盈亏的机构的宿位占
2 097个,而私营机构的宿位约占20 000个。政府资助的
院舍服务包括老人自我照顾宿舍、安老院、护理安老院
和护养院等。至于自负盈亏和由私营机构提供的院舍,
则并无上述的区分,健康情况差异很大的老人,都可在
这些院舍內得到照顾。
自我照顾宿舍
4. 自我照顾宿舍为能照顾自己的老人提供共同生活的居
所。宿舍并安排活动和24小时的员工支援服务。目前,
受资助的自我照顾宿舍共有968个宿位,入住准则载于
附件A。
5. 老人住屋计划在一九九五年推行并由房屋委员会管理
,但当局其后发觉该计划与自我照顾宿舍计划大致相若
。因此,社会福利署在一九八七年后已停止策划开办新
的自我照顾宿舍。老人服务工作小组在一九九四年建议
应逐步取消自我照顾宿位。由一九九一/九二年度至一
九九七年十一月期间,有930个自我照顾宿舍宿位已分别
改作143 个安老院宿位和656个护理安老院宿位,以配合
那些须接受较高程度照顾的老人的需要。
安老院
6. 安老院为有社会问题或住屋需要及无法独立生活的老
人提供院舍照顾,包括膳食供应、洗衣服务、有限度的
起居照顾及社交活动。目前,本港有6 678个受政府资助
安老院宿位。在一九九八至二零零二年的未来四年內,
当局会增设大约1 300个安老院宿位。入住准则载于附件B。
护理安老院
7. 护理安老院为健康欠佳或身体/精神衰退的老人提供
居所,给予一般的起居照顾和若干护理服务。一九九七
年九月,本港有8 837个受政府资助的宿位。在一九九八
至二零零二年的四年內,当局会增设大约2 000个宿位。
入住准则载于附件C。
8. 当局在一九八九年十月推行的买位计划,旨在鼓励私
营安老院提高其服务水准,并增加护理安老院宿位的供
应量。政府至今共购买了1 200个宿位。在一九九八至二
零零一年的三年內,我们计划通过经改善的买位计划增
购2 400个宿位。
护养院
9. 虽然护理安老院为一般体质虛弱或身体机能出现毛病
的老人提供照顾,而医院管理局辖下的疗养院则为患有
慢性残疾、需要长时间留院并经常接受康复服务的老人
,提供经常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许多老人由于健康情
况欠佳,未能在护理安老院获得充分照顾,但又无需接
受疗养院的高度医疗照顾。护养院便是介乎护理安老院
与疗养院之间的一种院舍服务。透过为上述服务对象组
别提供适当水平的医疗、护理和起居照顾,护养院可填
补有关服务的不足。到了一九九八至九九年,会有六间
护养院落成,提供共1400个宿位。入住准则载于附件D。
结论
10.行政长官在本年十月发表《施政报告》时,委托了
安老事务委员会评估院舍服务的需求,以及建议应付
长远需求的策略。预计委员会可在一九九八年秋季或
以前制定有关解决院舍服务需求的整体策略。政府会
与安老事务委员会紧密合作,一起监察本港的院舍服
务,并制定有效措施,以满足老人对院舍服务的需求。
卫生福利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附件A
入住自我照顾宿舍的准则
申请入住自我照顾宿舍人士,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年届60岁或以上;
- 有住屋需要,并/或受到下列社会问题所困扰:
- 沒有家人/近亲居港,给予所需的照料;
- 与家人相处极不融洽;
- 欠缺安全感,须获提供住宿院舍独有的督导
服务;
- 愿意过群体生活;
- 身心皆宜与其他人共同生活;
- 能料理个人卫生和应付日常起居生活,包括购物
、煮食、清洁和洗个人衣物;以及
- 总家庭收入不超过一般申请公共房屋的经济限额。
附件B
入住安老院的准则
申请入住安老院人士,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年届60岁或以上;
- 有住屋需要,并/或受到下列社会问题所困扰:
- 沒有家人/近亲居港,给予所需的照料;
- 与家人相处极不融洽;
- 欠缺安全感,须获提供住宿院舍独有的督导
服务;
- 愿意过群体生活;
- 身心皆宜与其他人共同生活;
- 能料理个人卫生,并可洗个人衣物和轻微打扫睡
房,但在应付日常起居生活方面,例如购物、煮
食、洗大量衣物和清洁等,便有困难;以及
- 总家庭收入不超过一般申请公共房屋的经济限额。
附件C
入住护理安老院的准则
申请入住护理安老院/单位人士,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般而言须年届65岁或以上;
- 健康欠佳或丧失身体机能,以致日常起居生活需
要别人照料;
- 能使用走路辅助工具或轮椅随意走动;
- 并无家人提供所需援助,或对家庭造成沉重压力
;以及
- 精神状况正常,适宜过群体生活;
而不需
- 长期接受治疗和特别的专业护理,如经常接受注
射和更換复杂的敷料。
年龄介乎60至64岁的人士如能证实因健康及/或社会的
问题须入住护理安老院,亦可申请。低收入人士会获优
先处理。
附件D
入院护养院的准则
申请入住护养院人士,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般年届65岁或以上;
- 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种情况,但不论是哪一种情
况,申请者均不需要比一般程度为多的照顾:
- 健康情况稳定但仍需要定期接受基本医疗护
理服务;
- 患有慢性残疾,需在一人协助下,使用或不
使用走路辅助工具或轮椅,才可随意走动,
但无论如何都不会是长期坐在轮椅上,完全
不能站立的;
- 心智方面适宜与其他人共同生活,而且沒有持续
的暴力倾向、自毀/自伤或破坏行为。
未满65岁,但年逾60岁的人士,只要符合上述入住准则
,仍可继续享有入住护养院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