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件

临时立法会
福利事务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会议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成立的

监护委员会的主席薪酬、非官方成员酬金及证人津贴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委员有关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
136章)而成立的监护委员会的主席薪酬、非官方成员
酬金及证人津贴的建议金额。政府会在财务委员会一
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的会议上,请该委员会批准有
关建议。

背景

2.《1997年精神健康 (修订) 条例》在一九九七年六月
二十七日制定,目的是使《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
的条文更加完备,可为精神紊乱人士、弱智人士和他
们的照顾者提供更妥善的法律保障。其中一项主要改
善,是订明设立一个独立的监护委员会,为年满18岁
的精神紊乱或弱智人士 ( 在经修订后的《精神健康条
例》內统称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执行监护方面的
新条文。

3.根据经修订后的《精神健康条例》第59J(2)及(3)条的
规定,监护委员会将由一名主席和不少于九名非官方
成员组成,他们全部由行政长官委任。监护委员会主
席须具备行政长官认为合适的法律经验,而在获委任
的非官方成员当中:

  1. 最少三人必须是大律师或律师;

  2. 最少三人必须具有评定或处理精神上无行为能
    力人士的经验,例如注册医生、社会工作者或
    心理学家;以及

  3. 最少三人必须具备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相
    处的经验(上文(a)及(b)项所述人士除外),例如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家长。

4.监护委员会将设有秘书处,共有职员四名。全部职
员均非公务员,他们的聘用条件将由监护委员会决定
,但不能比职位相若的公务员的一般聘用条件更优厚
。监护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见附件I

5. 监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和权力如下:

  1. 考虑委任监护人的申请并作出决定;

  2. 发出监护令;

  3. 覆核监护令;

  4. 就监护令的性质和范围,向监护人作出指示。

6.在委任监护人时,监护委员会须确信该人士具备所
需能力,包括有能力照顾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监
护人可获授权进行下列事项 ─

  1. 规定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居住在指定的地方;

  2. 规定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为治疗、职业、教
    育或训练目的而在指定时间到指定的地方;

  3. 规定可让任何注册医生、认可社会工作者或监
    护令指明的其他人接触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

  4. 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送往指定的地方,并
    在有需要时使用合理的武力;

  5. 代表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同意接受医疗或牙
    科治疗;及/或

  6. 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供养或其他利益而
    代其持有、收取或支付监护委员会所指明的每
    月款项。

7.对于申请监护和覆核监护令的个案,监护委员会在
作出决定前,会研究医疗报告和有关方面(例如申请人
和社会福利署)递交的其他文件,另外也会为这类个案
进行聆讯,并可能会传召证人,而参与法律程序的人
士,可由律师代表出席。

建议

监护委员会主席


8.主席会主持聆讯,并引导监护委员会成员决定有关
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又或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资料或
证供。主席须确保监护委员会秘书处可妥善运作,尤
以执行法定职责和规定为然,此外,亦须令社会人士
更深入认识监护委员会的工作以及经修订的《精神健
康条例》內有关监护的新条文。由于这些工作既繁复
又费时,因此须由具丰富法律经验、责任感强、有领
导才能和人际关系良好的人士担任。

9.我们建议,主席的薪酬应等同于政府首长级薪级第
3 点,详情见附件 II。在考虑主席的职级时,我们曾
参考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审裁处)的情况。审裁处目
前由一名地方法院法官 ( 基本薪金相等于首长级薪级
第3点)担任主席,主要职责是覆检精神病人在精神病
院羁留的期间,以及覆检监护令及监管和治疗令;这
些命令是就刑事法律程序中,根据《精神健康条例》
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

监护委员会成员

10.监护委员会的非官方成员须在聆讯进行前审阅有关
文件,并因应需要,会晤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以
及在聆讯期间听取证供和申述。鉴于这些职责与审裁
处的非官方成员相若,我们建议采用与审裁处相同的
酬金额,并把律师与注册医生列入同一类别。建议的
酬金额详见附件III

证人

11.监护委员会可传召证人出席该委员会的聆讯。由于
有可能被传召的证人,与审裁处的证人属同一类别,
我们建议采用相同的津贴额,详情见附件IV

未来的工作

12.如获财务委员会批准,我们会着手招聘主席和委任
成员,我们的目的是让监护委员会可尽早在一九九八
年年中开始运作。

征询意见

13. 请委员省览本文件的內容。



却生福利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


OLA-6398.DOC



附件II


监护委员会主席的建议薪酬

支薪点/薪级

基本薪金政府首长级薪级第3点
(127,900 - 131,700元 - 135,500元)
现金津贴基本薪金的40.93%
(代替房屋福利、旅费津贴及教育津贴)
约满酬金在圆满完成合约后发放,金额相等于基本
薪金的25%

另加医疗、牙科护理和雇员赔偿保险



附件III


监护委员会非官方成员的建议酬金


非官方成员酬金水平
大律师/律师/注册医生 每日3,000元或
每半日1,500元
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 每日2,000元或
每半日1,000元
其他 每日800元或
每半日400元



附件IV


监护委员会传召的证人的建议津贴额


证人津贴额
专业或专家证人每日200元或
每半日100元

其他每日90元或每半日45元





OLA-639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