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19/99-0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3/98/2
《1998年證券(內幕交易)(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8年11月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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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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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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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黃宏發議員(主席)
何俊仁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曾鈺成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陳婉嫻議員
馮志堅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財經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 陳秉強先生
- 財經事務局助理局長
- 林淑儀小姐
- 司法機構政務長
- 戴婉瑩女士
- 政府律師
- 陳美芬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6
- 顧建華先生
- 高級主任(1)1
- 司徒少華女士
I 選舉主席
黃宏發議員當選法案委員會主席。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立法會CB(1)433/98-99號文件;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2/2/2C(97)XVI))
2. 法案委員會察悉,《證券(內幕交易)條例》(第395章)(下稱"該條例")第15(2)條規定,內幕交易審裁處(下稱"審裁處")的主席須由行政長官委任一名法官出任,而根據該條例所載的定義,法官是指原訟法庭的"法官"或"前任法官"。《1998年證券(內幕交易)(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旨在修訂該條例第2(1)條中"法官"的定義,將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亦包括在內,以擴大合資格獲委任為審裁處主席的人選範圍。由於香港的證券及期貨市場發展迅速,有關個案的數目不斷增加,性質也越趨複雜,以致審裁處的工作日益繁重,因此有需要擴大人選範圍。
3. 法案委員會亦察悉,當局於1998年9月7日就條例草案向財經事務委員會作出簡報時,事務委員會部分委員關注到,委任私人執業的資深大律師出任審裁處的主席,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法案委員會察悉政府當局的解釋,了解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會審慎及充分考慮有關人選是否適合,然後才就委任事宜向行政長官作出建議。司法機構亦已就聘用司法人員事宜制定指引,處理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問題。
4. 然而,部分委員認為,"前任暫委法官"亦應符合資格獲委任為審裁處主席。他們認為,擴大獲委任人選的資格,將會進一步擴大人選範圍,可以避免在有關安排上出現不一致的情況。由於按該條例所載的定義,"法官"是包括前任法官在內,因此,既然條例草案建議將有關定義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暫委法官",該定義所涵蓋的範圍亦應相應地擴大至包括"前任暫委法官"。
5. 財經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解釋,由於難以委派現任原訟法庭法官處理審裁處的工作,而物色適合的前任法官出任主席亦有困難,因此政府當局認為有需要擴大符合資格人選的範圍。然而,政府當局對過分擴大審裁處主席的委任資格的範圍有所保留,認為此舉可能會使人關注獲委任人士的質素,繼而關注到審裁處制度的公信力,因此當局不擬將前任暫委法官列為可獲委任為審裁處主席的人員。司法機構政務長補充,暫委法官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屬臨時委任性質。這些暫委安排通常是按照高等法院的運作所需及/或為測試候任人是否適合獲正式委任而作出的,因此可能會出現部分前任暫委法官被認為並非適合獲正式委任的情況。她強調,關於那些適合的前任暫委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重新委任他們為暫委法官,然後委任他們為審裁處主席。
6. 曾鈺成議員贊同政府當局的意見,認為有關人選的公信力最為重要,所以他支持條例草案 。
7. 委員普遍對於重新委任前任暫委法官,使其符合資格出任審裁處主席的安排有所保留。他們仍然認為,前任暫委法官應被納入合資格獲委任為審裁處主席的人選的範圍。他們補充,即使暫委法官只屬臨時委任性質,這些暫委法官大多是區域法院法官或私人執業的資深大律師,具備很高的司法或專業質素。此外,委員考慮到,在委任暫委法官的過程中,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需要按照司法機構現行的指引,審慎及充分考慮有關人選是否適合,而行政長官會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就審裁處主席的職位作出任命。上述做法可發揮保障機制的作用,確保獲委任的人員是適合的人選。
8. 察悉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當有如守門員的重要角色,以及行政長官在委任審裁處主席前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已是一種常規做法,委員建議修訂該條例第15(2)條,明文規定行政長官必須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委任審裁處主席。
9. 經商議後,政府當局答應考慮有關修訂該條例的建議,明文規定行政長官會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而委任審裁處主席。委員亦促請政府當局接納他們的意見,使前任暫委法官均符合資格出任審裁處主席。
10. 委員同意,視乎政府當局就委員在是次會議席上提出的意見所作出的正式書面回應,法案委員會可能考慮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實施在上文第8及9段所述議員提出的建議。
III 其他事項
11.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1時30分結束。
(會後補註: 政府當局的回應載於立法會CB(1)547/98-99號文件,當局表示接納委員提出的兩項要求。委員沒有就政府當局為此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提出任何疑問。主席於1998年12月18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匯報,並建議恢復二讀辯論條例草案。)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