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
立法會
立法會CB(1)976/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6/98/2
《1998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8年12月1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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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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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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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單仲偕議員(主席)
何世柱議員
何俊仁議員
曾鈺成議員
缺席委員:
李家祥議員
夏佳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庫務局首席理助局長(收入)
- 謝雲珍女士
- 庫務局助理局長(收入)
- 沈鳳君女士
- 稅務局助理局長
- 劉麥懿明女士
- 稅務局總評稅主任
- 朱鑫源先生
- 稅務局高級評稅主任(商業登記)
- 龔振輝先生
- 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
- 鍾洪偉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 高級主任(1)3
- 余麗琼小姐
I. 與政府當局會商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FIN CR 3/2311/90),立法會LS60/98-99號文件及
CB(1)501/98-99(02)至(03)及594/98-99(01)至(02)號文件)
稅務局助理局長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對議員在1998年11月24日會議席
上所提出的各點關注事項的回應(CB(1)594/98-99(01)號文件發出)。
2.政府當局解釋,只有當法庭或其他主管當局已裁定某業務或分行屬非法後,稅務
局局長(下稱"局長")才會引用擬議第6(4B)條刪除該業務或分行的登記,何俊仁議員雖
然察悉當局的解釋,但他認為,擬議條文的草擬方式未能反映其原先的立法目的。
他指出,根據擬議第6(4B)條,如局長認為,某業務或業務分行本不應獲登記,他有
權將該業務或業務分行的記項從登記冊中刪除。稅務局助理局長察悉何議員的關注
,並建議在擬議第6(4B)條內以"合理理由"取代"認為"。何俊仁議員仍然認為,由於許
多商業活動(例如開設銀行帳戶)需要商業登記,刪除登記將對有關業務或業務分行造
成不必要損害。他因而認為,當局有必要在擬議第6(4B)條明確規定,只可憑法庭或
某主管當局的命令才可刪除某業務的登記,否則有關業務的擁有人應獲准在21天內
,就局長刪除其業務登記的決定申辯。稅務局助理局長經考慮何議員的意見後,同
意修訂擬議第6(4B)條,訂明局長只可以法庭或其他主管當局已決定某業務或業務分
行屬於非法為理由,行使刪除其登記的權力。
(會後補註:有關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已隨立法會CB(1)634/98-99號文件
送交議員。)
3. 議員其後逐一研究條例草案的各項條文。
條例草案第1條 | 簡稱及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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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第2條 |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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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第3條 | 須負責履行所有規定作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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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第4條 | 公事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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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第5條 | 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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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議員對上述條文並無特別意見。
條例草案第6條 商業登記及商業登記證的發出
5.稅務局助理局長就擬議第6(4D)條澄清,只有當某業務在申請登記時所用的名稱,
使人聯想到該業務與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有關時,局長才可行使權力,指令該業務
的擁有人以一個不同的名稱登記。至於在政府或有關公共機構成立前已向稅務局登
記的商業名稱,即使會使人聯想到其與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有關,該等業務亦不會
受到擬議第6(4D)條的影響。此外,擬議第6(4E)條亦訂明,有關業務的擁有人可就局
長指定其業務以不同的商業名稱登記的決定提出上訴。
條例草案第7條 繳費
6.稅務局助理局長在答覆何世柱議員的詢問時證實,倘若局長以某業務屬於非法為
理由刪除其登記,稅務局會向其擁有人退回商業登記費。
條例草案第8條 不繳費的罰則
7.主席認為,當局可能須根據此項條文的修訂建議,對《商業登記條例》第11條的
標題作出相應修訂。稅務局助理局長答允考慮此項建議。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在1998年12月12日致法案委員會的信中指出,由於對第
11條的擬議修訂旨在令該項條文關於罰則所適用的情況更為清晰明確,而該
項條文現時的標題仍可正確描述其所訂明的情況。因此,無須對其標題作出
修訂。)
條例草案第9條 | 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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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第10條 | 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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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第11條 | 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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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第12條 |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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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第13條 | 文件的核證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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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第14條 | 加人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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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第15條 | 通知書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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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第16條 | 修訂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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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第17條 | 修訂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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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第18條 |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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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第19條 | 修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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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議員對上述條文並無特別意見。
9.由於議員已完成對條例草案的研究工作。主席建議在1998年12月18日,向內務委
員會提交關於法案委員會商議情況的報告。
II. 其他事項
10.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9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