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874/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BC/7/98/2
《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1月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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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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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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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劉健儀議員(主席)
何鍾泰議員
李啟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譚耀宗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何俊仁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智思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運輸局副局長
- 方志偉先生
-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 鄧忍光先生
- 運輸署助理署長
- 呂崇義先生
- 運輸署總工程師
- 鄭鴻亮先生
- 警務處總警司
- 黎伯熙先生
- 高級政府律師
- 彭士印先生
- 高級政府律師
- 陳元新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5
-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高級主任(1)6
- 劉國昌先生
I. 選舉主席
議員同意由劉健儀議員主持選舉主席的部分。劉健儀議員邀請議員提名主席的人選
。梁智鴻議員提名劉健儀議員,李啟明議員附議。劉議員接受該項提名。
2.由於並無其他提名,劉健儀議員當選法案委員會主席。
II. 與政府當局代表會晤
- 在1998年11月18日隨立法會CB(3)655/98-99號文件發出的法案文本
- 運輸局在1998年11月12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TRAN 1/12/126)
- 在1998年12月1日發出的法律事務部報告(檔號:立法會LS67/98-99號文件)
- 政府當局向交通事務委員會提供的參考文件
(檔號:立法會CB(1)695/98-99(01)號文件)
- 關治平先生在1998年11月24日提交的意見書
(檔號:立法會CB(1)695/98-99(02)號文件)
- 香港律師會與政府當局之間的通信(檔號:立法會CB(1)695/98-99(03)號文件)
3.議員察悉香港律師會正研究《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該會可能會提交
意見書,供法案委員會考慮。
4.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就關治平先生提交的立場書擬備書面回應。該份回應已在會
議席上提交議員參閱,並已在會後隨立法會CB(1)713/98-99(01)號文件發給各議員。
與酒後駕駛有關的修訂(法案第II部)
5.議員同意就法案的各部分逐一研究,先由酒後駕駛的部分開始。運輸局副局長解
釋,為應付酒後駕駛的問題,實有必要收緊司機在血液、尿液和呼氣各方面所含酒
精濃度的法定限度,並簡化有關酒後駕駛的執法程序。此等程序包括准許護士抽取
血液樣本,容許司機在警署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及容許在指定中心收集呼氣樣
本。他表示,血液中酒精濃度現限為每 100 毫升血液含80毫克酒精,是兩個國際接
納的標準中較高的一個,另一限度為每 100 毫升血液含50毫克酒精。當本港在1995
年首次制定酒後駕駛的法例時,前立法局部分議員曾建議採用50毫克作為可容許的
限度,但普遍議員卻認為作為起步點,此一限度可能過分嚴厲。其後政府當局進行
了一項檢討,當中參考了海外國家的研究結果。該等研究結果顯示,降低血液中酒
精濃度的限度,司機會更留意自己喝下的酒精分量,因此會較少機會超過法定的限
度。這樣可使他們在喝酒時更有節制,從而提高駕駛安全。因此,把限度定為50毫
克的建議,比把限度定為80毫克更能防止交通意外,亦可配合降低酒精濃度的國際
趨勢。此一措施亦會有助降低與喝酒有關的意外及傷亡數字。他強調擬議的立法修
訂,其用意並非禁止市民在平日或社交場合中喝酒。要喝酒的市民,大可使用公共
交通服務。
6.梁智鴻議員大力支持收緊法定限度的建議。他表示,當日政府在向前立法局提交
有關酒後駕駛的法例時,醫學界及他本人均建議把血液中酒精濃度限為50毫克,因
為任何高於此一限度的水平均會影響司機判斷危險的能力。當時他曾動議具此一效
力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但可惜修正案卻遭否決。由於酒後駕駛不僅危害司機
的安全,還會危及行人及乘客,制定酒後駕駛的法例的目的,應在於向市民傳達一
個重要的信息,讓市民知道不可在酒後駕駛。對於政府當局表示收緊管制並非意味
著要禁止市民在社交場合中喝酒,梁議員表示贊同。
7.涂謹申議員質疑當局因何不在首次制定有關血液中酒精濃度的限度時,把限度規
定在50毫克。運輸局副局長回應時解釋,當時當局認為把限度定為80毫克,是在本
港引進這類標準的一個合理起步點。基於海外國家歷年所進行的研究資料,當局認
為有必要進一步收緊血液中酒精濃度的限度,以改善道路安全。根據美國國家酗酒
研究協會在1996年所發表的報告顯示,發生交通意外的危險會隨著司機血液中的酒
精濃度上升而增加。與沒有喝酒的司機比較,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在20毫克至40毫克
之間的司機,其導致致命的交通意外的危險估計會高出1.4倍;酒精濃度在50毫克至
90毫克之間的司機,其導致致命的交通意外的危險會高出11.1倍;酒精濃度在100毫
克至 140 毫克之間的司機,其導致致命的交通意外的危險高出48倍。警務處總警司
補充謂,隨著近年新市鎮的發展,因而帶來更多車速上限較高的快速公路。加上長
途路程相應有所增加,實有必要收緊司機血液中酒精濃度的限度,以期減少與喝酒
有關的意外。
8.至於因何把限度定在50毫克,而非完全禁止喝酒,或施加血液中酒精濃度的其他
限度,運輸局副局長表示,50毫克及80毫克均為國際接納的標準,並廣泛為海外國
家( 瑞典屬例外,其限度為20毫克 )所採用,故此應考慮的問題是,現時是否收緊法
定限度 (從80毫克降至50毫克) 的適當時機。擬議收緊血液中酒精濃度的限度,用意
是促使司機既為自己着想,同時又可保障其他守法的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因此,假
如他們曾喝下的酒精分量超過法定限度,便鼓勵他們不要駕車。有明確證據顯示,
收緊酒後駕駛標準將可降低發生交通意外的機會,擬議的收緊措施亦可配合國際趨
勢。運輸局副局長強調,政府當局無意禁止司機喝酒,因為此舉將會過份嚴厲,並
偏離國際接納的標準。
9.何鍾泰議員指出,把司機血液中酒精濃度的限度定為80毫克,是加拿大、意大利
及英國等海外國家廣為接納的標準;而被驗出其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在50毫克至80毫
克之間的司機數目並不多。因此,他質疑是否有必要把限度收緊至50毫克。
10.運輸局副局長回答時表示,把血液中酒精濃度的限度定由80毫克收緊至50毫克,
以及交通意外下降,兩者的相互關係早已在海外的研究中獲得證實。根據以倫敦為
基地的酒精研究所調查所得,法國把血液中酒精濃度的限度由80毫克降至50毫克後
,在1995年,因交通意外致死的人數減少了 4% 。比利時把血液中酒精濃度的限度
由80毫克降至50毫克後,在1995年發生的致命交通意外減少了10%;在1996年更減
少了11%。德國把血液中酒精濃度的限度同樣降低後,在1998年與喝酒有關的交通
意外減少了50%。由澳洲聯邦道路安全局進行的一項研究顯示,新南威爾士及昆士
蘭兩省把血液中酒精濃度的限度由80毫克降至50毫克後後,因交通意外致死的人數
減少了 4% ,夜間的交通意外亦減少了8%。此等研究證實把血液中酒精濃度的限度
由80毫克降至50毫克,可降低意外的傷亡數字。應主席的要求,運輸局副局長答應
就海外國家的研究提供進一步資料,以證明收緊血液中酒精濃度的限度在降低意外
的數字及發生交通意外的危險程度方面的有效性,同時亦提供資料,以了解何以美
國若干州在知悉美國國家酗酒研究協會的研究結果後,仍然採用較高的血液中酒精
濃度的限度作為準則。
11.運輸局副局長補充謂,在1997年,每10名在交通意外中喪生的司機中,便有 3 名
曾在意外發生前喝酒。在過去兩年半內,涉及酒後駕駛的交通意外中,有 6 名未曾
喝酒的司機、19名乘客及13名行人喪生。基於過去的統計數字,假如把血液中酒精
濃度的限度收緊為每100毫升血液含50毫克酒精,在過去3年,因與喝酒有關懷疑酒
後駕駛而被拘控的司機,應較該段期間被拘控的個案總數多744宗(或15%)。
12.劉漢銓議員指出,酒後駕駛與醉酒駕駛不同,當局實有必要在制定血液中酒精濃
度的法定限度時達致適當的平衡,因為酒精對人的影響會視乎多項因素而定,例如
司機的體格等。鑑於80毫克為海外國家廣泛接納的標準,況且個人的生活方式在自
由社會中不應受到過分的干預,因此除非當局可提供進一步的證據,以支持司機喝
下的酒精分量與意外率確有密切關連,否則似乎欠缺足夠的理由支持收緊限度的建
議。
13.運輸局副局長表示,在香港,因酒後駕駛導致死亡的司機所佔百分率,較新加坡
及日本等亞洲國家為高。海外的醫療機構及道路安全當局(例如世界醫學聯會及歐洲
委員會)均大力推薦把血液中酒精濃度的限度降至50毫克。世界醫學聯會也採納血液
中酒精濃度為50毫克這個限度,作為國際標準。要在本港進行對照測試,以試驗司
機喝下的酒精分量與意外率的關連是不可行的;而現時全球的趨勢,是藉收緊血液
中酒精濃度的限度,作為遏止酒後駕駛的其中一個方法。根據警方的統計數字,在
1996年,本港的夜間交通意外數字減少了約5%,而在1997年,則減少了約2%。
14.至於收緊標準會否令司機遇到不必要的困難,運輸局副局長表示,此一情況應不
會出現。他重申,本港的公共交通網絡四通八達,曾喝酒超過法定限度的司機沒有
理由難以找到其他交通工具代步。鑑於收緊標準具有潛在的好處,因此當局實有充
分理由將建議付諸實行。
15.涂謹申議員對該項建議深表關注。他表示,在釐定適當的標準時,實有必要研究
建議的邊際代價及效益。除非當局可以證明該項建議有顯著的邊際效益,否則他認
為難以支持該項建議。運輸局副局長重申,在1997年,每10名在交通意外中喪生的
司機當中,有 3 名曾經喝酒;醉酒司機對行人及乘客均構成嚴重的威脅。為遏止酒
後駕駛,實有必要收緊訂明的酒精濃度限度。此舉雖未必可以完全杜絕意外的發生
,但擬議收緊標準將可在減少與喝酒有關的意外方面產生積極的作用。
16.儘管運輸局副局長作出上述回應,涂謹申議員仍認為,把80毫克降至50毫克的建
議只能帶來輕微的效益。反之,若血液中酒精濃度的限度降至 0 毫克時,便能顯示
出顯著的邊際效益。鑑於政府當局並沒有提供可支持擬議改變的充分理由,他要求
當局提供數據,以證明收緊標準與降低交通意外率有密切關連,以及提供醫學證據
與科學根據,以證明把血液中酒精濃度的水平定在50毫克以上,會對司機的駕駛能
力有負面影響。運輸局副局長表示,警方在交通意外發生後進行的酒精測試中,驗
出曾喝酒的司機當中,有超過半數的血液中酒精濃度被驗出超過80毫克的法定限度
。如把該限度收緊至50毫克,則因酒後駕駛而被拘控的司機,便會增加15%。毫無
疑問,此一措施肯定會降低其他道路使用者所承受的危險。他表示,制定該法例的
目的,並非要懲罰此一類別的司機,而是要傳達一個重要的信息,讓市民知道不可
在酒後駕駛。
酒後駕駛罪行的罰則
17.楊孝華議員指出,每名司機可喝下的酒精分量,與酒精對人在察覺危險方面的能
力所構成的影響,均會因人而異,並視乎多項因素而定。有些人士可證明其血液中
酒精濃度的限度在50毫克至80毫克之間,也不會影響其察覺危險的能力,他詢問政
府當局可否豁免此等人士受到血液中酒精濃度的限制。他又問及當局會否實施兩級
懲罰架構,用以懲罰血液中有不同酒精濃度水平的司機。然而,基於酒精對司機的
影響會因時而異,而且往往視乎多項因素( 包括司機的體格 )而定,梁智鴻議員並不
支持豁免司機受到血液中酒精濃度的限制。
18.運輸局副局長表示,實施酒後駕駛法例的用意,在於傳達一個重要的信息,讓市
民知道不可在酒後駕駛。因此,當局無意容許酒後駕駛法例可作彈性處理,因為此
舉會削弱該法例的效用。至於酒後駕駛罪行的罰則,他表示,現行罰則已容許法庭
根據罪行的嚴重性而施加不同的罰款款額及監禁期限。如按血液中酒精濃度的不同
水平而制定不同水平的罰則,可能會給予市民錯誤的印象,以為血液中酒精濃度雖
超過擬議的法定限度,但不同的濃度水平會獲得不同的接納程度。此一取向可能會
削弱該法定限度的阻嚇作用。
19.何鍾泰議員認為,施加於酒後駕駛罪行的罰則輕得不合理。鑑於血液中酒精濃度
的實際水平受到多項因素影響,當局又沒有一個科學化方法,可使市民自行測試自
己喝下的酒精分量是否已超過法定限度,因此,檢討罰則的水平,從而恢復其阻嚇
作用,將較降低血液中酒精濃度的法定限度更為妥善。他建議應設立一個較科學化
的機制,向血液中酒精濃度水平不同的司機,實施不同水平的罰則及扣分制度。他
並詢問可否在酒吧中提供呼氣分析儀器或相類的裝置。此外,他要求政府當局提供
進一步資料,說明海外國家對違反血液中酒精濃度的法定限度所施加的罰則。
20.運輸局副局長回答時表示,施加於酒後駕駛的罰款由1,000元至12,500元不等,平
均為4,000元。至於取消駕駛執照的罰則,他表示,暫時吊銷期由1個月至48個月不
等。施加於酒後駕駛罪行的罰則雖為法庭決定的事宜,但政府當局在研究《道路交
通條例》載列的其他罪行後,亦已檢討適用的罰則,並認為沒有必要提高最低罰則
。舉例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罰則為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年;而一經循簡
易程序定罪,如屬首次犯罪,最高罰則為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警務處總警司
補充謂,在決定酒後駕駛的罰則時,法庭並會考慮到酒後駕駛所導致後果的嚴重性
,以及有否涉及傷亡等情況。
執行酒後駕駛法例
21.關於執行酒後駕駛法例的程序,警務處總警司表示,在1996年至1998年11月期間
,警方為涉及交通意外的司機共進行了 51 526 次酒精測試。測試結果顯示,當中有
46 679名司機沒有喝酒。在證實曾經喝酒的司機當中,有2 632名司機血液中的酒精
濃度,超過了現行法定限度規定的80毫克。在其餘的司機當中,有 744 名司機的血
液中酒精濃度水平在50毫克至80毫克之間,以及有1 471名司機的血液中酒精濃度水
平在1毫克至50毫克之間。
22.警務處總警司補充謂,在被懷疑為酒後駕駛者的2 632名人士當中,有80%受到檢
控。其餘的 20% 被懷疑者當中,有若干在警署進行進一步的呼氣測試後,被驗出所
喝下酒精分量並未超過法定限度。由於人體內的酒精成分會隨着時間而減少,政府
當局認為有必要加強執行法例的程序,以確保可盡快抽取血液樣本及呼氣樣本。
23.劉江華議員對酒後駕駛法例的執行問題表示關注。由於人體內的酒精成分會隨着
時間而減少,涉嫌酒後駕駛的人士便會盡量拖延接受呼氣測試的時間。警務處總警
司回答時表示,警方會行使酌情權,以決定涉嫌酒後駕駛的人士所提出的要求是否
合理。否則,警方會採取檢控行動,在此情況下,將由法庭作出決定。劉議員要求
政府當局提供進一步資料,說明自1995年制定酒後駕駛法例以來,有關司機未能應
警方要求提供樣本的個案數目,以及此等人士的定罪率。
24.關於自1996年至1998年(1月至10月)期間,在涉及酒後駕駛的意外中喪生的39名司
機的血液中酒精濃度水平的分項數字,警務處總警司表示,此等司機當中,約60%喝
下的酒精分量超過法定限度。他答應就此一方面提供分項數字。
25.至於根據酒精濃度限度為50毫克的建議,司機可喝用啤酒或葡萄酒的種類與分量
為何,運輸署總工程師表示,司機可喝下啤酒或葡萄酒的種類與分量會因多項因素
而有所不同,該等因素包括性別、體重及年齡等。為免產生任何誤導的情況,當局
只會提供概括的指引。他答應就此一方面提供進一步資料。運輸局副局長補充謂,
當局會參考海外國家向公眾傳達有關酒精濃度限度的訊息的經驗,才決定應採用何
種宣傳方法。他會就此提供進一步資料。
26.議員商定,下次會議在1999年1月21日上午8時30分舉行。
III. 其他事項
27.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