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050/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BC/7/98/2
《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2月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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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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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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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劉健儀議員(主席)
何鍾泰議員
李啟明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譚耀宗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何俊仁議員
涂謹申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運輸局副局長
- 方志偉先生
-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 鄧忍光先生
- 運輸署助理署長(技術服務)
- 李樹銘先生
- 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
- 呂崇義先生
- 警務處總警司
- 黎伯熙先生
- 高級政府律師
- 彭士印先生
- 高級政府律師
- 陳元新先生
- 運輸署總工程師
- 鄭鴻亮先生
- 衞生署法醫科主任顧問醫生
- 蒙海強醫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5
-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高級主任(1)6
- 劉國昌先生
I. 續議事項
(立法會CB(1)836/98-99(01)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立法會CB(1)836/98-99(02)號文件 -- 有關酒精與道路安全的醫學研究)
主席請議員參閱運輸局局長在1999年2月1日發出的函件;運輸局局長在該函中籲請議員支持本法案。
與酒後駕駛有關的修訂
2.在政府當局的要求下,會上播放了一套有關酒後駕駛及其後果的澳洲錄影影片;運輸局副局長表示,該套錄影影片的其中一個用意,是要向人們傳遞一個重要訊息:在酒精影響下駕駛是不安全的,以及只要多喝一杯酒,便足以令司機無法安全地駕駛。
3.法醫科主任顧問醫生向議員簡介酒精可能帶來的害處,以及酒精會對人們察覺危險的能力所構成的影響。他表示酒精是一種麻醉劑,會影響人的視覺系統、觀察事物的能力,及損害身體各部分互相協調的機能。在特製的眼鏡輔助下,他並向與會者顯示了不同的血液中酒精濃度水平下酒精會帶來的影響。
4.在回應梁智鴻議員的問題時,法醫科主任顧問醫生證實,司機所能飲用並合乎法例規定的酒精份量往往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論,須視乎多項因素而定,包括司機的體質、他是否在未有進食的情況下駕駛、是否疲倦、生病或曾否服藥。因此,個人對可飲用酒精份量的判斷可能完全不準確。
5.在回應主席的問題時,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澄清,雖然美國各州所定的血液中酒精濃度的限度不同,由100毫克至80毫克不等,但對21歲以下的司機所採用的血液中酒精濃度的限度,美國全國均定為20毫克。
6.陳智思議員在會議席上提交了一份酒精削弱駕駛能力的圖表,該圖表由美國有關當局向該國的司機發出,為不同體重的司機可喝下多少杯酒提供了指引。陳議員認為該圖表可作為有用的參考資料。運輸局副局長察悉該圖表的內容,並表示政府當局會首先考慮其他海外國家的道路安全管理當局的意見,然後才就最適當的宣傳安排作出決定。
(會後補註:該圖表巳在會後隨立法會CB(1)874/98-99號文件分發予各委員。)
7.運輸局副局長在總結有關酒後駕駛部分的商議工作時,促請委員支持收緊酒精濃度限度的建議,並強調下列各點:
- 酒後駕駛仍是嚴重的問題,就本港的情況而言,司機酒後駕駛喪生的比率較其他亞洲鄰國為高。
- 有充分的醫學證據顯示,血液中酒精濃度為50毫克的司機,其判斷能力巳開始受到影響。此外,海外國家的研究亦巳確實證明,把血液中酒精濃度限度從80毫克收緊至50毫克,與降低意外中的死亡率及減少意外數字有著密切的關係。
- 收緊酒精濃度的限度將有助降低發生嚴重交通意外的機會。在1995年12月至1998年6月期間,共有77人在涉及酒後駕駛的意外中喪生,其中39人為曾經喝酒的司機,而其餘38名受害人則並無喝酒。收緊酒精濃度限度的建議可加強傳達一個信息:打算在喝酒後駕駛的司機必須小心控制自己喝下酒精的份量。
8.主席邀請出席的委員對與酒後駕駛有關的建議修訂表明立場。李啟明議員、梁智鴻議員及譚耀宗議員在投票表決時,對該項建議表示支持;何鍾泰議員、
夏佳理議員、陳智思議員、楊孝華議員、劉江華議員及鄧兆棠議員則反對該項建議。主席表示,出席會議的大部分委員並不支持把血液中酒精濃度限度從80毫克收緊至50毫克的建議。
9.有關在《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所加入的新增條文第39C(20)條的草擬方式,運輸局副局長指出,由警務處處長指定某一場所或車輛為呼氣測試中心的公告並非附屬法例。助理法律顧問建議,為免生疑問,法案委員會應考慮是否在法例中加入一項明訂條文,以清楚確定此一公告的性質。主席要求政府當局考慮是項建議。
與私家小巴有關的修訂
10.陳鑑林議員指出,看來並沒有足夠理據支持建議的修訂。參考文件載列客運營業證計劃的好處之一,是營辦商可每兩年才為客運營業證續期,而非按現行機制安排,每年均須續期;批准信的有效期亦應可從1年延長至2年,從而減省學校私家小巴營辦商因當局實施客運營業證計劃而須承受的額外負擔。此外,由於政府當局一向均有實施強制性安全措施,並且可以在營辦商違反有關牌照的條件時,把其車輛牌照予以取消、暫時吊銷或更改,因此,似乎缺乏理據支持當局把學校私家小巴納入客運營業證計劃的建議。
11.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解釋,除提供接載學童服務的私家小巴外,目前所有公共及私家巴士均受客運營業證計劃規管。運輸署只可以批准信的形式,對個別學校私家小巴施加發牌條件。由於發牌條件只根據個別車輛而制定,此一規管機制的效率並不高,當局只可以在學校私家小巴的牌照屆滿續期時,才可逐一對其發牌條件作出更改。由於批准信須每年續期,因此,理論上任何新設/強制性措施均會在12個月內,逐步向所有學校私家小巴實施。把客運營業證計劃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學校私家小巴,可以提供一個更加統一的規管機制,並使這類小巴與其他受客運營業證計劃規管的巴士服務受到同樣的監管。在這項安排下,運輸署署長將可享有更大的靈活性,更改學校私家小巴的發牌條件。為了保障道路安全,實有必要實施此一措施。
12.主席指出,目前政府當局可以藉著其他法例如《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的規定,在當局認為有需要時,對某些類別的車輛施加新設/強制性措施。因此,她質疑當局提出該項建議的理據。運輸署助理
署長(管理及牌照)解釋,當局藉其他法例向車輛施加發牌條件雖是可行之法,但卻需時甚長,才可完成所需程序。
13.主席認為,該項建議甚為繁複;況且在現行機制下,亦已設有其他方法,讓當局向學校私家小巴施加強制性措施。她並請委員注意,有關建議會令該行業承擔額外成本。政府當局雖已向業界進行諮詢,但仍有兩項尚未解決的問題有待當局回覆。第一,新的發牌安排是否當局藉以引入強制性安全措施(例如學校巴士跟車保姆服務)的一個方法。第二,鑑於公共巴士獲准提供廣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接載學童服務),但其每年的牌照費卻遠低於學校私家小巴的牌照費,政府當局會否打算降低學校私家小巴的每年牌照費,使其收費水平與現行的公共巴士牌照費水平看齊。目前公共巴士每年的牌照費為司機25元,另加每名乘客座位50元,但提供接載學童服務的學校私家小巴的牌照費卻定在一個相對較高的水平,每年達2,749元。
14.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回應時表示,按照政府的一貫做法,在根據現行或日後的規管計劃實施任何新設安全措施前,會事先向業內人士進行諮詢。至於繳付的費用,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表示,雖然不同種類的車輛須繳付不同數額的車輛牌照費,但當局會向被納入客運營業證計劃的所有公共及私家小巴徵收同一客運營業證費用。擬議向有關學校私家小巴服務簽發的客運營業證所徵收的費用其實並不昂貴,每年僅為396元,另加納入同一客運營業證計劃每部車輛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費用每年160元。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認為不宜將客運營業證的簽發費用與學校私家小巴的每年牌照費相提並論。雖然如此,他表示政府當局察悉委員的意見,並會在此一計劃的下一輪工作中,檢討不同種類的車輛每年的牌照費。
15.陳鑑林議員問及擬議徵收的客運營業證費用的根據為何,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回應時答應就當局在訂定學校私家小巴的客運營業證費用時所考慮的因素,以及該等費用是否按收回成本的方式計算等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主席指出,業內人士雖沒有反對客運營業證費用,但當局在訂定學校私家小巴的每年牌照費時,應採取劃一而公平的安排。陳鑑林議員對其意見表示贊同。
16.主席在總結討論時表示,鑑於委員提出的關注事項,以及當局仍未就第13段所述尚未解決的問題作出回覆,她建議政府當局與業界共同就有關事宜進行進一步研究,並在下一次會議中提供進一步的資料。
與管理協議涉及的酬金等有關的修訂
17.委員察悉,政府當局現巳提交一份清單,開列與運輸有關的多項管理協議,此等協議與當局發現有問題的兩項管理協議情況相若,其私人營辦商均以不當的方法保留一般收入。
18.運輸局副局長在回應主席詢問建議的糾正行動時表示,律政司正研究提交一條綜合法案的可行性;該法案將同時涵蓋情況相若的其他法案。
19.委員沒有就建議的修訂提出進一步問題,並對政府當局在條例草案中提出的建議表示支持。
II. 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立法會CB(1)695/98-99號文件 -- 已標明有關修訂的法案文本)
20. 委員同意在1999年3月4日上午8時30分舉行的下次會議上,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III. 其他事項
21.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5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