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059/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BC/7/98/2

《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4日(星期四)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劉健儀議員(主席)
何俊仁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啟明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江華議員

缺席委員:

涂謹申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智鴻議員
劉漢銓議員
譚耀宗議員
鄧兆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運輸局副局長
方志偉先生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鄧忍光先生

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
呂崇義先生

運輸署助理署長(技術服務)
李樹銘先生

警務處總警司
黎伯熙先生

運輸署總工程師
鄭鴻亮先生

高級政府律師
彭士印先生

高級政府律師
陳元新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5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1)6
劉國昌先生


I. 通過會議的紀要及以往會議的續議事項
(立法會CB(1)874/98-99號文件 -- 1999年1月4日的會議紀要

立法會CB(1)934/98-99(01)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1999年1月4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2.委員察悉下列團體提交了意見書:

  1. 學童私家小巴協會有限公司;及

  2. 褓姆司機協會有限公司。

3.主席重述在1999年2月4日的會議上,在委員就建議的收緊酒精濃度的訂明限度進行表決時,大部分出席委員均投票反對該項建議。何俊仁議員代表在表決時缺席的民主黨委員要求記錄在案,表明民主黨的委員支持政府當局把血液中酒精濃度的限度收緊至50毫克。至於條例草案第IV部有關糾正管理協議的付款安排,主席表示,法案委員會支持政府當局在此部提出的建議。

與私家小巴有關的修訂

4.委員研究由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委員在上次會議上,就當局把學校私家小巴納入客運營業證計劃的建議提出若干問題,該份文件載列政府當局就此等問題所作回應。委員察悉政府當局在推行任何新的安全措施前,將繼續事先諮詢業內人士。

5.陳鑑林議員表示,雖然他不反對該項建議,但認為當局在訂定學校私家小巴每年的牌照費時,應採取公平而劃一的安排。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回應時表示,把客運營業證的收費訂定在某一水平,旨在支付簽發有關證書的全部行政費用,此舉符合政府當局的一般收費政策。至於學校私家小巴每年的牌照費,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表示,政府當局亦察覺到學校私家小巴每年的牌照費,遠高於公共巴士的牌照費,當局會在稍後檢討有關牌照的每年牌照費的制度。

6.主席指出,現行安排對該行業並不公平,並促請政府當局加快進行檢討。她認為學校私家小巴每年的牌照費應遠低於公共巴士的牌照費,因為後者提供的服務廣泛得多。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摘記主席的意見。

7.鑑於公共巴士與學校私家小巴在每年的牌照費、座位數目、車輛體積及汽缸容量等方面均有顯著的分別,陳鑑林議員質疑當局在降低學校私家小巴每年牌照費前,是否有必要進行是項檢討。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表示,由於車輛每年的牌照費包括一項稅務因素,並涉及多個政策局,因此,就每年牌照費的制度進行檢討及進行立法程序將需要若干時間。在回答楊孝華議員提出的問題時,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表示,簽發學校私家小巴與簽發公共巴士牌照的行政成本相當接近,兩者的每年牌照費有所不同,是由於有關收費的稅務因素所致。

8.為了表明政府當局致力檢討有關事項,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表示,當局會在客運營業證計劃實施初期,豁免學校私家小巴繳交客運營業證計劃所訂的有關費用,直至有關檢討有結果為止。

9.主席問及上述安排的詳情,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回應時表示,由1999年5月1日起,當局不會再向學校私家小巴營辦商簽發批准信。在營辦商的批准信有效期屆滿時,當局會向他們簽發客運營業證及客運營業證證明書。由1999年5月1日起,所有向學校私家小巴營辦商簽發的客運營業證,其有效期最初僅為1年,而非像一般情況,有效期為期兩年。在新計劃實施初期,當局會豁免學校私家小巴營辦商繳交客運營業證費用,直至上述檢討有結果為止。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並證實,政府當局不會採取任何追溯行動,向學校私家小巴營辦商追收豁免繳交的費用。

10.上述措施的目的,在於釋除委員及業內人士的疑慮。委員在考慮過此等措施後,對擬議的修訂並無其他問題,並且對政府當局在條例草案中提出的建議表示支持。

II. 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立法會CB(1)695/98-99號文件 -- 已標明有關修訂的法案文本

11.委員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法案委員會主要關注的事項撮述如下。

條例草案第2條

12.主席及夏佳理議員要求秘書處查詢可否在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條例草案第2條的兩部分建議進行獨立投票表決。第2條的兩部分包括收緊酒精濃度的法定限度,此建議遭法案委員會大部分委員反對;另一部分為呼氣測試中心的定義,法案委員會已表示支持該定義。他們指出,若能安排條例草案第2條的兩部分進行獨立投票表決,法案委員會便無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廢除有關酒精濃度的訂明限度的修訂。若未能作出安排,主席將代表法案委員會或法案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將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廢除當局在條例草案第2條就酒精濃度的訂明限度所建議的修訂。

條例草案第3條中有關第39B(2)條的條文

13.主席問及條例草案第3條有關第39B(2)條的擬議修訂,高級政府律師(陳元新先生)回應時表示,此乃一項技術性修訂,以列明把"motor vehicle"及"vehicle"兩詞分別翻譯為"汽車"及"車輛"的一般指引。

條例草案第4條中有關第39C(1)條的條文

14.高級政府律師回答主席的問題時表示,提出對第39C(1)條作出的擬議修訂,是為了修正法例中文本在草擬方面的錯誤。他證實英文本並無問題。

條例草案第4條中新增的第39C(20)條

15.委員在提及新增的第39C(20)條時,一致認為警務處處長指定某一場所或車輛為呼氣測試中心的公告並非附屬法例。

16.助理法律顧問回應主席的問題時表示,為免生疑問,委員或可考慮是否應在條例草案中加入一項明訂條文,清楚列明此類公告的性質。她指出,根據第374章第39F(1)條發出的公告向來被視作附屬法例,並以附屬法例形式刊登憲報。鑑於第39F(1)條及新增的第39C(20)條包含有關"藉憲報公告"的同一提述,實有必要藉在條例草案中明文訂明,根據新增的第39C(20)條發出的公告並非附屬法例,把該兩條文發出的公告的性質予以區分。主席並表示,政府當局在草擬《1999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 (修訂)規例》(1999年第14號法律公告)時,亦採取了同一處理方法。夏佳理議員指出,所有藉憲報公告的文書均會被視作附屬法例,除非在該法例加入一項明訂條文,表明該文書並非附屬法例。

17.高級政府律師表示,以目前的個案而言,由警務處處長指定某一場所或車輛為呼氣測試中心的公告明顯地並非附屬法例。因此,在有關條文中加入明訂條文是不必要的,否則日後便有需要在法例中指明所有文書的性質。然而,他察悉委員在此方面的憂慮,並答應進一步考慮有關事宜。

    (會後補註:高級政府律師在1999年3月8日證實,政府當局已接納委員的建議,並會動議一項具有此一效力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條例草案第4條中新增的第39C(21)條

18.運輸署總工程師在回應夏佳理議員的問題時表示,雖然就資歷及訓練而言,註冊護士的水平較高,但註冊護士及登記護士均能勝任抽取血液樣本的工作。

條例草案第5條

19.主席指出,條例草案第5條的擬議修訂與條例草案第2條的擬議修訂有關連;條例草案第2條是有關收緊酒精濃度的訂明限度,而法案委員會大部分委員對此表示反對。

條例草案第12條

20.主席在提述學校私家小巴顏色劃一化計劃時指出,當局現時彈性實施該計劃,只向新的學校私家小巴實施強制性顏色計劃。她詢問,在客運營業證計劃實施後,當局會否引進新條款,規定營辦商須遵守強制性顏色劃一化計劃。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證實,當局將繼續實施過渡安排,並會在客運營業證加入適當的條文。

21.主席在總結討論時表示,法案委員會已完成有關條例草案的商議工作。法案委員會大部分委員雖並不支持有關收緊酒精濃度的法定限度的建議,但法案委員會卻對條例草案的其他部分表示支持。

22. 應委員的要求,秘書處將跟進下列兩項事宜,並會就此等事宜告知委員:

  1. 可否在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條例草案第2條的兩部分進行獨立投票表決;及

  2. 法案委員會建議,為免生疑問,加入一項明訂條文,指明警務處處長根據新增的第39C(20)條(條例草案第4(i)條加入的條文)藉刊登憲報發出的公告並非附屬法例,政府當局對此建議的立場為何。

    (會後補註:委員在1999年3月10日發出的立法會CB(1)989/98-99號文件中獲告知,當局將作出安排,使條例草案第2條的兩部分可在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進行獨立投票表決,因此,法案委員會無須就更改法定限度的建議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政府當局並同意就上述(b)項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修正案的文本已隨附同一文件分發予各委員,以供審閱。)

23.有關法案委員會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及恢復二讀辯論的時間表,主席徵詢委員的意見。委員同意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3月12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並建議在1999年3月31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但運輸局副局長表示,運輸局局長仍未決定恢復二讀辯論的日期,當局稍後將知會委員有關此事的決定。

II. 其他事項

24.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9時2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