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1) 934/98-99(01)
關於議員在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舉行的
《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提出的問題
政府作出的回應
問題1
政府是否為了準備引進新的強制營運措施(如跟車服務),才建議把客運營業證
計劃延伸至學校私家小巴
除了接載學童的私家小巴以外,目前所有公共和私家巴士均受客運營業證計劃規管
。這項計劃授權運輸署署長訂立適當的條款,以確保公共和私家巴士的運作質素及
安全。
由於提供接載學童服務的私家小巴並不受這項計劃規管,運輸署署長只能依據《道
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 21(10) 條的規定,以一封批准信的形式對
個別車
輛施加他認為適合的發牌條件。由於批准信內列載的營運條件只適用於個別車輛,
這種規管機制的效率並不高。當局亦只可以在批准信有效期屆滿及車主申請換領批
准信時,才可更改或增加營運條件。假若政府通過目前批准的機制修改營運條件,
將必然導至在一段長達十二個月的時間內,不同的私家學小巴根據不同的營運條件
經營。
把客運營業證計劃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學校私家小巴,可以提供一個更加有效率的規
管機制,使學校私家小巴與其他受客運營業證計劃規管的巴士服務受到同樣的監管
。當局會在客運營業證計劃下增設一類新的服務,並訂定一套在同一時間適用於所
有學校私家小巴的劃一發牌條件。新的制度能讓所有的私家小巴在公平的營運環境
下競爭。
在新的客運營業證計劃規管下,運輸署署長必須依照法例的規定,
在給予營辦商三
個月通知後,才能修訂營運條件。而在現行的批准信制度下,署長可在承辦商每年
更新批准信時,加入或修改營運條件。目前的
法例並無規定署長須要在修改或增
加批准信內列載的營運條件前,給予承辦商任何通知。
政府無論在現行的批准信制度或新的客運營業證制度下,均會就任何影響學童巴士
服務條件的計劃,在事前向行業進行充份諮詢。
問題二
客運營業證的收費基準為何
根據政府的一般收費制度,客運營業證的收費旨在支付簽發有關證書的行政費用。
問題三
鑑於私家學童巴士的牌照費比一般學校巴士牌照費用為高,而所被容許經營的
服務種類卻比一般巴士較少,政府可否考慮減低私家學童巴士的牌照費
在客運營業證制度下,有關的費用旨在收回行政費用。故此不論車種的載客量及服
務範圍,都只收取一個劃一的費用。政府認為不能將客運營業證與車輛牌照的收費
基準相提並論。
運輸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