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94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8/98/2
《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1月1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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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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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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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鄭家富議員(主席)
馬逢國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缺席委員:
何秀蘭議員
單仲偕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B)
- 蔡釧嫻小姐
-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
- 陳育德先生
-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助理處長(娛樂事務)
- 楊耀聲先生
- 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 施格致先生
- 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
- 彭士印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 高級主任(1)3
- 余麗琼小姐
I 選舉主席
由楊孝華議員提名並獲楊耀忠議員附議,馬逢國議員獲選為主持主席選舉的議員。
2.馬逢國議員邀請議員提名主席人選。楊耀忠議員提名鄭家富議員出任法案委員會主席,該項提名獲楊孝華議員附議。鄭家富議員接納提名。
3.在沒有其他提名下,馬逢國議員宣布鄭家富議員當選法案委員會主席。鄭家富議員接手主持會議。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ITBB(CR)8/6/1(98) Pt.3)、立法會LS68/98-99號文件、CB(1)741/98-99(02)、(03)及(04)號文件)
4.應主席所請,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告知議員,條例草案旨在改善《電影檢查條例》("該條例")的運作情況,令有關規管制度更有利於經營電影業務及更方便應用。擬議的改善措施包括:
- 豁免非商業性質幻燈片的檢查規定;
- 簡化上訴機制;
- 賦權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局長")就提供各類公眾服務的時限訂立規例;
- 縮短法定時限;及
- 賦權電影檢查監督("監督")決定及制訂表格。
5.關於豁免非商業性質幻燈片的檢查規定,楊耀忠議員詢問,擬議的豁免規定有何政策目標。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表示,根據該條例,影片(包括幻燈片)在上映前必須送呈監督分級。雖然該條例訂明,若干指定種類的影片(例如屬文化、教學和宣傳性質的影片)可獲豁免分級,但該等影片仍須送呈監督審查後方可獲豁免分級。這項有關幻燈片的檢查規定尤其備受藝術、教育和專業組織的批評,因為該等組織須經常在公開講座中使用幻燈片作為視覺輔助工具。它們認為這項送檢規定對主辦團體構成不必要的行政負擔,尤其是對那些由外地講者㩦來而須於翌日使用的幻燈片,主辦團體經常無法預留足夠時間,安排將幻燈片送呈監督。由於當局的主要政策目標是規管應用於商業方面的幻燈片,而非那些真正用於文化、教育、教學、宣傳或宗教活動的幻燈片,因此政府當局建議撤銷後者的送檢規定。
6.然而,馬逢國議員提出警告,指部分放映幻燈片的人士或會利用擬議的豁免規定,以避免支付檢查費用。楊耀忠議員亦關注此事並詢問,若有人藉詞放映非商業性質幻燈片來放映不雅幻燈片,這些人士會否被處以刑罰。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解釋,根據擬議的條例第8A條,只有那些由或擬由文化、教育、宗教或專業組織上映,並屬文化、教育、教學、宣傳或宗教性質的定畫影片(即幻燈片)才可獲豁免分級。根據該條例第7條,除非有關影片已獲發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否則該影片不得上映;因此若有人為商業目的而利用擬議條文放映幻燈片,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至於就違反該條例第7條有關上映定畫影片的規定而提起法律程序時,應由哪方負起舉證責任,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表示,放映該影片的人士要負起舉證責任。然而,主席對政府當局的立場有所保留,並表示要被告負起舉證責任,並非常見的情況。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隨後發出文件,解釋該條例第7條的法律效力。當局就此作出回應的文件已隨立法會CB(1)781/98-99(03)號文件發出。)
7.議員察悉,儘管條例草案擬議設立豁免規定,但監督仍可憑藉擬議的條例第8A(3)及(4)條,規定放映定畫影片的人士將定畫影片送檢。主席詢問訂立擬議條文的政策目標,以及監督會在甚麼情況下引用該等條文。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表示,將擬議條文列入條例草案內,旨在防止擬議的豁免規定可能被濫用。不過,他承認監督不會知悉定畫影片已於何時何地或將於何時何地上映,只能夠在接獲投訴後才採取行動。監督會在接獲投訴後,就有關投訴展開調查,並會視乎情況需要而引用擬議的條例第8A(3)條,要求有關人士送呈該定畫影片以供分級。在審查有關定畫影片後,監督可批准該定畫影片上映並獲豁免分級,亦可批准該定畫影片按指定級別上映。如任何人基於道德、宗教、教育或其他理由,對該幻燈片的分級感到憤懣,則可根據該條例現行的第19條,要求審核委員會審核監督所作的決定。
8.至於將屬藝術性質的影片摒除於擬議條例第8A條的理據何在,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助理處長(娛樂事務)表示,由於藝術影片可視為屬文化性質的影片,故此無須另設一項豁免類別。
9.關於為市民提供服務的時限,主席察悉,香港律師會關注條例草案建議刪除條例第9(1)、10(5)、15(B)(4)(a)和15K(5)條內原本列明的時限,改為在條例第9(3)、10(5)、10(B)(4)(b)和15K(5)條以"訂明期間"一詞取代。香港律師會認為,假如不在該條例訂明時間限制,市民會因此而須等候一段較長的時間方可獲得監督提供有關服務。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澄清,已經透過增補新增的條例第29(1)(p)條,賦權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可藉規例訂定根據該條例而訂明的期間。《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規例》的擬議附表5亦已列明各有關時限。當局將於該修訂條例制定當日同時訂立該規例。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解釋,上述擬議修訂旨在避免當局日後需要經常修訂該條例。
10.關於縮短法定時限一事,楊孝華議員察悉,檢查員作出分級決定的時限由21天縮短至14天,而檢查員就個別個案作出決定的最長時間,則由現時的35天縮短至28天。他詢問上述兩個不同時限適用於甚麼情況。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助理處長(娛樂事務)表示,前者為一般個案的法定處理時限,而後者則為較複雜個案的法定處理時限,因為檢查員需要較長時間方可作出決定。
11.關於監督決定及制訂表格的權力,議員察悉,根據擬議的條例第29B條,監督獲授權透過行政措施來決定和制訂為施行該條例而須使用的表格,無須透過修訂法例的程序進行此事。主席關注,若該規例沒有訂明該等表格,則從事電影業的組織或會因此感到無所適從。故此,他認為當局應考慮修訂現有表格,而並非賦權監督制訂新表格。楊耀忠議員亦質疑是否有需要訂立擬議的條文,因為現有法例並沒有禁止監督修訂現有表格。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助理處長(娛樂事務)表示,上述擬議安排的目的,是方便監督因應不斷轉變的情況,盡早採用新表格及修訂現有表格。他向議員保證,當局在制訂任何新表格前,會事先諮詢業界的意見。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B)補充,擬議條文與其他條例的相關條文的規定一致。舉例來說,根據《進出口條例》,貿易署署長獲賦權就所規定的任何許可證的格式作出決定。馬逢國議員亦贊成上述擬議安排,因為電影業過去多年來都能夠遵守各表格所訂明的要求,一直沒有遇到困難。
12. 議員隨後開始逐項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條例草案第1條 簡稱及生效日期
條例草案第2條 對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的影片的約制
13.議員對這些條文並無特別意見。
條例草案第3條 影片上映前送呈監督
14.議員同意,應發信予各個電影業組織及經常將定畫影片送檢的組織,邀請它們就豁免定畫影片送檢的擬議規定提出意見。
(會後補註:上述函件於1999年1月15日發出。)
條例草案第4條 加入條文
15.議員察悉律師會在其意見書(隨立法會CB(1)741/98-99(03)號文件發出)內就擬議的條例第8A(3)條所作的建議。助理法律顧問2認為,條例草案中文本內"書面通知"一詞之前應加上"的"字。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答允考慮此建議。
條例草案第5條 監督對影片的豁免
條例草案第6條 監督及檢查員對不獲豁免影片採取的行動
條例草案第7條 核准證明書、拒絕核准通知書及有關刪剪的通知書
16.議員對這些條文並無特別意見。
條例草案第8條 包裝物的送呈及有關條件
17.主席認為,政府當局不應在條例第15B(4)(a)條中刪除"在送呈後的4個工作天內",而應以"在訂明期間內"取代,以避免混淆。他又認為,政府當局有需要修改擬議的條例第15B(4)(b)(iii)條中文本的措辭,以令條文的內容更清晰。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察悉主席的意見。
III 其他事項
18. 議員商定,下次會議將於1999年1月22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舉行。
19.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6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