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秘書處譯本,只供參考用)
《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
香港律師會有以下意見:
1.若某定畫影片因符合第8A條第(2)款所指明的條件而獲豁免受第 8 條的規限,同時
又有人基於道德、宗教、教育或其他理由,對放映該定畫影片感到憤懣,在這個情
形下,
(1) 可以為該名感到憤懣的人士提供甚麼補救措施?
(2) 可否修訂第19條,以包括這種情況?
(1) 例子:如該定畫影片與墮胎有關?
(2) 例子:如該定畫影片與某些宗教禁忌有關?
2.該條例第9(1)、9(3)、15B(4)(b)和15K(5)條原本定有一段明確的期限,例如指明須
於4個工作天或7個工作天內提供有關服務,但該條例草案卻刪去有關的明確期限,
或將其修訂為"訂明期限"而沒有訂定時間限制,這樣,電影檢查監督(監督)在提供
各項服務時便再無時限規定。由於"訂明期限"的長短將會由監督決定,因此該條例
並沒有就"訂明期限"作出規定,公眾會因此而須要等候一段較長的時間方可獲得提
供有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