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536/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9/98/2
《1999年電力(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2月12日(星期五)
|
---|
時 間 : | 上午10時45分
|
---|
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
---|
出席委員 :
李華明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
陳鑑林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
何鍾泰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 莊誠先生
- 機電工程署規管服務總監
- 梁湛添先生
- 機電工程署總機電工程師(電力法例)
- 陳鴻祥先生
- 機電工程署高級機電工程師(核電及電力供應安全)
- 蕭錦華先生
- 政府律師
- 潘漢英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女士
- 高級主任(1)5
- 許兆廣先生
I 選舉主席
議員同意由李華明議員主持選舉法案委員會主席的過程。
2.單仲偕議員提名李華明議員出任法案委員會主席,並獲陳鑑林議員附議。李
議員接受提名。由於沒有其他提名,席上宣布李議員當選法案委員會主席。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經濟局於1999年1月15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CON 2/3231/97)
及1999年1月25日發出的法律事務部報告(檔號:立法會LS99/98-99號文件))
3.夏佳理議員申報利益,說明他是香港電燈有限公司的董事。
4.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在介紹各項立法建議時表示,地下電纜及架空電纜受損
的個案數目眾多,平均每年約有700宗,此情況足以證明早該提出上述擬議法
例。他進一步表示,當局曾於1996年年底制定一項法例,規定在氣體喉管附近
地方進行工程的承建商必須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氣體喉管不受損害。業界十分
接納該項新規定,而損毀氣體喉管的個案數目已有所下降。因此,政府當局提
出類似的法例以保護供電電纜,並規定承建商在供電電纜附近進行工程前,必
須採取合理措施,確定是否有任何電纜及該等電纜的準線。擬議法例亦包括罰
則條文,以收阻嚇作用。根據擬議法例,機電工程署署長將獲賦權制定規例,
以規定由署長發出實務守則。如某人可證明他已依循實務守則,即被視為已依
循有關規例的規定。
對條例中"供應"一詞的定義提出的擬議修訂
5.陳鑑林議員詢問對條例中"供應"一詞的現行定義提出擬議修訂的原因,以及新
定義的涵蓋範圍。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及機電工程署總機電工程師(電力法例)(下
稱"總機電工程師")表示,該條例現時已載有"供應"一詞的定義,但政府當局擬表
明"供應"一詞,僅指電氣產品的供應。助理法律顧問2解釋,政府當局建議刪除"
供應"一詞的現行定義,而"供應"的新定義將指明"供應"一詞僅指電氣產品的供應
。此外,當局亦建議加入有關"供電電纜"的定義,以界定受擬議法例所保護的事
項。
承建商在依循擬議規定時遇到的困難
6.夏佳理議員關注到,承建商(特別是規模較小的承建商)在依循擬議規定時將會
遇到困難。他詢問,承建商如何勘定某條地下電纜的確實位置,以及香港有否
任何公司可提供勘定地下電纜位置所在的服務。機電工程署規管服務總監(下稱
"規管服務總監")及總機電工程師在回應時表示,承建商應根據擬議規例的規定
,聘用合資格人士勘定地下電纜的位置,並遵行"有關在供電電纜附近工作的實
務守則"所載的程序。該守則的擬稿已送交有關各方,以便聽取他們的意見。(會
後補註:實務守則的擬稿已隨立法會CB(1)787/98-99(02)號文件送交議員)。承建
商應向有關的電力公司索取顯示所有在工地附近的地下電纜的位置圖則,然後合
資格人士便可以使用電纜定位器勘定任何在工地附近的地下電纜的確實位置。總
機電工程師進一步表示,每個電纜定位器的售價約為港幣2萬元至4萬元,而且使
用方法並不困難。承建商的僱員只需修讀由建造業訓練局提供為期兩天的訓練課
程,便能夠操作該等電纜定位器。規管服務總監補充,香港有數間公司可提供勘
定地下電纜及氣體喉管位置的服務。
7.夏佳理議員指出,電纜的情況有別於氣體喉管。電纜經敷設在地下後,可能
會變得彎曲,因此難以準確勘定地下電纜的深度。規管服務總監表示,有關的
承建商應在勘定地下電纜的準線後,以試驗性質在地上鑽洞,使電纜外露,然
後由合資格人士從洞口向電纜輸入信號,再沿著電路路線探測電纜的深度。他
重申,按現時的技術水平,在勘定地下電纜的位置方面,電纜定位器的準確性
已十分高。
8.單仲偕議員支持擬議法例的目的,但他表示,有關法例必須從承建商的角度
而言均屬可予實施,才可收到成效。在此方面,他認為倘電力公司能夠提供地
下電纜的數碼位置圖,承建商便可輕易勘定電纜的確實位置。總機電工程師表
示,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已就其地下電纜採用數碼位置圖,而中華電力有限公司
正在研製一套類似的系統,預期該套系統可於本年年底採用。與此同時,兩間
電力公司提供的現有地下電纜位置圖應可提供足夠的資料,以便承建商確定是
否有任何電纜及該等電纜的準線。因應單議員的要求,他同意提供該等位置圖
的樣本,供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兩間電力公司提供的樣本位置圖已隨立法會CB(1)982/98-99號文件
送交議員)
9.夏佳理議員關注市場上是否有足夠的"合資格人士",以應付制定擬議法例後,
市場對該等人士的需求。規管服務總監及總機電工程師表示,現時符合擬議規
例的規定,可註冊為合資格人士的人數約有200人。建造業訓練局將繼續提供
有關的訓練課程。據估計,在擬議規例生效前,合資格人士的數目將會增加至
約1 000人,足以應付市場的需求。
承建商及"合資格人士"的法律責任
10.夏佳理議員詢問,倘地下電纜被損毀,而承建商是合資格人士的僱主,承建
商與合資格人士分別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為何。總機電工程師表示,當局會根
據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作出評估。然而,如承建商已採取實務守則所載的一切
合理步驟及合理措施,包括聘用"合資格人士"確定地下電纜的準線及深度,即可
以此作為對該規例訂明有關損壞地下電纜控罪的免責辯護。至於合資格人士的
法律責任,如他在確定地下電纜的準線及深度時失責,導致地下電纜受損,當
局會根據該規例對該名合資格人士採取紀律處分。關於可否就地下電纜受損個
案提出民事訴訟,規管服務總監表示不排除提出民事索償的可能性。
11.夏佳理議員重申,由於擬議罰則條文頗為嚴厲,訂明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
監禁12個月,他關注承建商及合資格人士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經濟局首席助理
局長表示,擬議罰則與適用於損壞氣體喉管的罰則一致。
12.夏佳理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考慮下列兩項方案:刪除監禁條文並代以金額較高
的罰款,或僅在第2次犯定罪或其後犯罪的情況下才引用監禁條文。關於損壞氣
體喉管及損壞電纜的罰則條文應否有所分別方面,議員持不同的意見。部分議員
認為,損壞氣體喉管會引起爆炸,對人命及財產造成嚴重的後果,因此有關的罰
則條文應較為嚴厲。然而,部分其他議員認為,電力供應故障亦可造成重大的經
濟損失。此外,已損壞的架空電纜亦可對人命造成嚴重的威脅。因此,該兩類罪
行的罰則條文應該一致。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供電電纜受損的情況曾造成
人命損失及多宗人身受傷的個案,如僅在第2次犯定罪或其後犯罪的情況下,才
引用監禁條文,實屬不合理,因為初次違反規定造成的損失可能更為嚴重。規管
服務總監補充,擬議罰則條文屬最高的刑罰,法院未必十足採用。他表示,截至
目前為止,當局曾就損壞氣體喉管行為提出8宗檢控,法院對有關個案判處的刑
罰為罰款2,500元至1萬元不等,但從沒有判處被定罪的人監禁。
13.規管服務總監在回答夏佳理議員的提問時表示,機電工程署在作出檢控行動
前,通常會先向承建商發出警告。
其他事項
14.察悉到機電工程署需要增加1名電氣產品督察,以便進行實地視察及負責有
關執行擬議法例其他方面的工作,主席詢問1名電氣產品督察是否有足夠時間視
察全港多個地盤。總機電工程師解釋,電氣產品督察會有1至2名職員協助執行
職務,該組人員會定期實地視察地盤。此外,為應付緊急的工作,機電工程署
亦會作出臨時的人手調配安排。
15.陳鑑林議員詢問,規定合資格人士須每隔3年就其認可資格向機電工程署續
期的理據。規管服務總監及總機電工程師表示,上述建議旨在確保合資格人士
仍然從事該行業,並且透過修讀有關勘定地下電纜位置的技術及器材使用的訓
練課程,掌握最新的資料。
16.議員認為,對承建商及合資格人士而言,實務守則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因此
當局應充分諮詢所有有關各方,然後才擬定該套守則。規管服務總監對此表示
贊同,並表示當局在草擬實務守則的過程中,曾諮詢路政署、建造業、兩間電
力公司等。當局正就該份實務守擬稿進行諮詢,並已將擬稿送交所有有關各方
,要求他們在1999年3月12日或該日前提出意見。
17.關於"合資格人士"的註冊,總機電工程師確實表示,在該規例生效前,將會
有6個月的寬限期,以便給予符合註冊規定的人士足夠的時間根據該規例註冊。
日後的工作
18.主席在總結討論時表示,法案委員會應待政府當局處理下列事項後,才決定
下次會議日期:
- 向議員提供兩間電力公司就地下電纜的位置所提交的樣本位置圖;
- 為議員安排進行實地視察,以瞭解電纜定位器的運作;
- 回覆助理法律顧問2於1999年2月10日就擬議法例數項法律問題致
政府當局的信件;及
- 重新研究擬議罰則條文是否過於嚴厲。
III 其他事項
19.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1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