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1)1745/98-99(04)號文件

《1999 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訂)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
跟進 1999 年 7 月 10 日第一次會議


1. 擬增加違反《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V部的罰款額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V部現行的罰款額是在 20 多年前制訂。現時建議增
加罰款額的目的是阻嚇違例者,以減低海上工業意外。在釐定新的罰款額水平時
,我們參考了規管陸上工業安全的法例,包括《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和《職業
安全及健康條例》。事實上,條例草案中建議的新罰款額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
例》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比較並不嚴厲。我們在是次修訂並未建議將有關
罰款額提升至以上兩條例的相同水平,以避免超過二十倍的巨大增幅。另一方面
,我們認為要修訂罰款額以阻嚇違例者,特別是重犯者。其實,現時違反海上工
業安全法例的罰款額遠較陸上工業安全法例的同類罰款額為低,這不容易為人所
接納。現在建議的增幅則可予以平衡,並為業內人士所接受。

(a)下表臚列了海事處在 1996 至 1998 年間,對觸犯《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
V部條文的人提出起訴個案資料:

違例日期違例者觸犯《船舶及港口
管制條例》的條文
回答
控罪
罰款
(最高罰款)
與最高罰款
的百分比
12.2.96工程
負責人
44(1) 和 44(3)(a) 條

(在危險情況下進行工程)
不認罪 $3,000
($20,000)
15%
13.6.96工程
負責人
40(1) 和 40(3) 條 (在沒有許可下進行修理船隻工
程)
認罪 $10,000
($50,000)
20%
11.2.96工程
負責人
44(1) 和 44(3)(a) 條
(在危險情況下進行工程)
不認罪 $4,000
($20,000)
20%
4.6.96工程
負責人
44(1) 和 44(3)(a) 條
(在危險情況下進行工程)
認罪 $15,000
($20,000)
75%
18.6.96工程
負責人
44(1) 和 44(3)(a) 條
(在危險情況下進行工程)
認罪 $3,500
($20,000)
18%
2.9.98工程
負責人
44(2) 和 44(3)(b) 條
(不遵從指示)
認罪 $4,000
($10,000)
40%




平均:31%


(b)下表臚列了草案建議的罰則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和《職業安全及健康
條例》 的罰則的比較。

《船舶及港口
管制條例》的條文
現行罰則草案建議罰則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或《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類似條文的罰則
39 (3)
(沒有遵從處長或督
察的要求;沒有出示
有關文件;或不提供
資料)

$10,000
及監禁 6 個月
第 4 級罰款
(最高 $25,000)
及監禁 6 個月
第 5 級罰款(最高 $50,000)(《工
廠及工業經營條例》10 (3) 條;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24 (2)
條)

40 (3)
(在沒有處長允許下
進行修理船隻工程)
$50,000
及監禁2年
第 6 級罰款
(最高 $100,000)
及監禁 2 年
在《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或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內沒
有類似條文

41 (2)
(在有爆炸性危險的
環境中使用能提供火
源的機械或進行動火
工程)

$20,000
及監禁 1 年
第 5 級罰款
(最高 $50,000)
及監禁 1 年
在《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或《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內沒有類
似條文

42 (2)
(不遵從處長發出的
指示)

43 (3)(b)
(不遵從禁制或要求
改善的指示)

44 (3)(b)
(不遵從禁制或要求
改善的指示)

$10,000及
監禁 6 個月

持續不遵從
期間額外罰
款每天 $1,000

第 4 級罰款
(最高 $25,000)
及監禁 6 個
月;

持續不遵從
期間額外罰
款每天 $2,000

$200,000及
監禁 1 年(《職業安全及健康條
例》9 (5) 條; 不遵從敦促改善通
知書)

$500,000
及監禁 1 年;持續不遵從期間額
外罰款每天 $5,000(《職業安全
及健康條例》10 (6) 條;不遵從
暫時停工通知書)


(c)

(i) 1992 至 1998 年間海上工業傷亡統計資料:


不同海事行業的傷亡人數(死亡人數)
年分船上貨物處理船隻修理和拆卸海上建造工程
1992364 (8)329 (2) 80 (1)
1993400 (7)228 (1) 60 (1)
1994399 (7)243 (3) 97 (0)
1995502 (5)244 (2) 82 (3)
1996438 (7)200 (2) 46 (0)
1997445 (10)112 (0) 42 (1)
1998419 (4)87 (0) 30 (1)


(ii)海事處在1996 至 1998 年間對違反《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V部條文的個案
,共提出了6 次的檢控。6 名的被告均屬初犯者。雖然在此期間的傷亡數字未有上
升趨勢,但仍屬偏高。在1994年及1995年兩年,每年均有10人因海上工業意外而
死亡,而在1997年則為11人。在1998年,傷亡數字呈現下降,這可能是因為經濟
活動下調,業內人士對工業安全的認識有所提高,和由職業訓練局為業內人員舉
辦的一天制工業安全已開始授課所致。

2. 《1999 船舶及港口管制(貨物處理)(修訂)規例》

下表臚列了《1999 船舶及港口管制(貨物處理)(修訂)規例》數項建議加入的
職業安全條文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和其附屬法例的相關條文的比較:


《1999 船舶及港口管制(貨物
處理)(修訂)規例》建議條文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或其附屬法例的相類條文
1   防護衣物及設備

新規例 15B 向僱主及工程負責人施加
一項責任


(a) 提供適合的安全頭盔,並在按理切
實可行的範圍內提供其他適當的防護
衣物及設備;及

(b) 採取所有合理步驟確保每名受僱人
在工程進行期間均戴上或使用提供了
的安全頭盔及其他適當的防護衣物及
設備;
建議罰款額-第 3 級(最高 $10,000)。



《建造地盤(安全)規例》(第 59 章
附屬法例)48 條 向負責地盤的僱主及
工程負責人施加一項責任

(a) 提供適合的安全頭盔;及



(b) 採取所有合理步驟確保工人戴上適
當的安全頭盔;
罰款額-$50,000。

《建造地盤(安全)規例》38Q 條規定
有關佩帶安全帶的要求;
罰款額-$200,000。

《建造地盤(安全)規例》42 條 規定
有關配戴適合呼吸器的要求;
罰款額-$50,000。

《建造地盤(安全)規例》43 條規定
有關配戴眼睛保護器的要求;
罰款額-$50,000 。

《工廠及工業經營(工作噪音)規例》
6 條規定有關配戴聽覺保護器的要求;
罰款額-$50,000 。

2僱主和工程負責人的一般責任

新規例 15D 條規定

"僱主及工程負責人須確保-

(a) 在任何工作地方設置而供受僱人在
工作時使用的任何機械、設備或裝置
保持於安全工作狀況;及

(b) 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
督,以在按理屬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
量確保所有受僱人的健康及其在工作
時的安全。"建議罰款額-第 4 級(最高
$25,000)。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6A 條加諸東
主一般責任確保受僱人的健康及工作
安全;尤其包括以下各項-

(a) 設置及保持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量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業裝
置及工作系統;

(b) 作出有關的安排,以在合理切實可
行範圍內盡量確保在使用、搬運、貯
存和運載物品及物質方面,安全和不
致危害健康;

(c) 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
督,以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確
保其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所有的人健
康及工作安全;

(d) 對於任何由東主控制的工業經營部
分,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保持
該部分處於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狀
況,以及提供和保持進出該部分的安
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途徑;及

(e) 為其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所有的人
提供及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是
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環境。
罰款額 $500,000。

3僱員一般責任

新規例 15E 條規定

"受僱人於任何工程進行中--

(a) 須為他本人的以及可能會受他在工
作中的作為或不作為所影響的其他人
的健康及安全而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
;及

(b) 在本規例為保障受僱人的健康及安
全而施加於僱主、工程負責人或任何
其他人的責任或規定方面,須在使該
責任或規定得以履行或遵從所需的範
圍內,盡量與該人合作;及


(c) 須戴上和使用根據第 15B(1)(a) 條提
供的適當的安全頭盔及其他適當的防
護衣物及設備。"
建議罰款額-第 2 級(最高 $5,000)。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6B 條加諸在
工業經營工作的受僱人一般責任--


(a) 為他本人的健康及安全採取合理的
謹慎措施,及為會因他工作時的作為
或不作為而受影響的其他人的健康及
安全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及

(b) 在本條例為確保工業經營中受僱人
的健康及安全,而施加於工業經營的
東主或任何其他人的責任或規定方面
,在有需要的範圍內盡量與該東主或
該等其他人合作,使該責任或規定得
以執行或遵從。
罰款額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