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委員會
委員於1999年6月8日的會議席上提出的關注事項
委員要求政府當局--
延期繳付可予徵收印花稅的住宅物業買賣協議的印花稅
- 提供資料,將個人及公司因物業買賣而拖欠的補加印花稅及拖欠的
利得稅兩者的款額和比率作一比較。委員對當局指有需要規定法人
團體在申請延期繳付印花稅時必須提供一項銀行承諾書的說法,仍
然未感信服。
- 考慮在《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內訂立明訂條文,容許有關人士可
在合理的情況下提交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件副本,以便加蓋印花。
部分委員認為,雖然根據一貫做法,稅務局仍會在未能提供有關文
書的情況下收取印花稅,但當局應在法例中反映這做法。
- 考慮在條例草案內訂立條文,規定稅務局必須在決定通知書內列明拒
絕延期繳付印花稅的申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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