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i) | 利衛
(隨立法會CB(1)1891/98-99(07)號文件發出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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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國際商標協會(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隨立法會CB(1)1903/98-99號文件發出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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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隨立法會CB(1)1918/98-99(01)號文件發出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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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香港瑞士商會
(隨立法會CB(1)1891/98-99(06)號文件發出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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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香港英商會
(隨立法會CB(1)1918/98-99(03)號文件發出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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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 | 的近律師行
(隨立法會CB(1)1970/98-99號文件發出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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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 | 香港聯合利華有限公司
(隨立法會CB(1)136/99-00(02)號文件發出的聯合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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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i) | 百事公司
(隨立法會CB(1)136/99-00(02)號文件發出的聯合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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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政府當局的簡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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