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日 期: | 2000年1月1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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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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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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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程
-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上午8時30分至8時35分)
立法會CB(1)581/99-00號文件
- 於1999年10月21日舉行的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1)689/99-00號文件
- 於1999年11月16日舉行的會議的紀要
- 自上次會議舉行至今發出的文件
立法會CB(1)821/99-00號文件
- 香港會計師公會於2000年1月17日進一步提交的意見書
- 與政府當局會商
(上午8時35分至10時15分)
政府當局就以"建造、營運及移交"方式經營的隧道公司提出的憲法及法律關注事項作出的回應
於1999年12月13日發出的立法會CB(1)599/99-00(02)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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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表隧道公司的法律顧問路衞德鄰律師事務所就《199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第7及20條所產生的法律及憲法問題提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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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00年1月12日發出的立法會CB(1)767/99-00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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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199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內有關進入土地以設置無線電通訊裝置的權利、決定費用及共用設施的擬議條文作出的法律分析(由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擬備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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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00年1月18日發出的立法會CB(1)820/99-00(01)號文件(英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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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動電訊服務營辦商進入遮蔽地方的權利 -- 回應路衞德鄰律師事務所(Lovell White Durrant)就政策考慮與法律及憲制事務所提出的問題(由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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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擬議第14條的待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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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00年1月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1)806/99-00(01)號文件(英文本) 及於2000年1月18日發出的立法會CB(1)820/99-00號文件(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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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第106章擬議第14(5)條釐定流動電訊服務營辦商進入遮蔽地方所需費用的原則 -- 概述電訊管理局即將根據第106章第2(2)條發出的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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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00年1月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1)806/99-00(02)號文件(英文本) 及於2000年1月18日發出的立法會CB(1)820/99-00號文件(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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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動網絡營辦商運用《199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擬議第14(1A)條下進入地下鐵路公司(地鐵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的物業的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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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擬議第7I及35A條的待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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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00年1月18日發出的立法會CB(1)830/99-00(01)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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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獲取/披露資料及查閱帳目/文件等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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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項
(上午10時15分至10時30分)
立法會秘書處
200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