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90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BC/18/98/1
《199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7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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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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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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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單仲偕議員(主席)
何世柱議員
馬逢國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耀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電訊管理局總監
- 王錫基先生
- 電訊管理局高級助理總監(規管)
- 區文浩先生
-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
- 傅小慧女士
-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助理局長
- 杜潔麗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8
- 薛鳳鳴女士
I 選舉主席
鑑於何世柱議員為會議席上排名最先的議員,故此由何議員主持主席選舉。楊孝華議員提名單仲偕議員出任法案委員會主席,該項提名獲黃宜弘議員附議。單議員接納提名。在沒有其他提名下,單議員當選法案委員會主席。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電訊管理局總監向議員簡介《199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各項主要建議。(電訊管理局總監的發言稿已於會後在1999年8月5日隨立法會CB(1)1777/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3. 關於流動網絡營辦商進入大廈及土地鋪設線路以擴展網絡覆蓋範圍一事,當局建議賦予電訊管理局局長(下稱"電訊局長")權力,若流動網絡營辦商與遮蔽公眾地方的業主無法就進入有關地方的事宜達成協議,電訊局長可介入及決定有關條款;議員對此建議表示強烈保留。議員在提及政府當局的資料文件時,要求當局闡明流動網絡營辦商申請進入上述地方所遇到的困難,並說明當局建議採用甚麼機制,以決定流動網絡營辦商獲准進入上述地方所須繳付的合理費用(即按成本加合理利潤計算)。
4. 電訊管理局總監答稱,當局就條例草案進行諮詢工作期間,差不多所有持牌的流動網絡營辦商均認為,隧道營辦商就進入其管轄範圍所收取的費用相當昂貴,而且為達成有關協議,流動網絡營辦商往往要與隧道營辦商進行艱苦而漫長的談判。條例草案中有關進入地方的建議條文旨在設立仲裁機制,在雙方無法達成協議而又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電訊局長有權藉此機制決定進入有關範圍的費用及條款。如電訊局長須在仲裁個案中決定該費用的水平,電訊局長在行使權力時必須依循一套指引來作出決定。當局會在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後,先行諮詢有關團體的意見,再而制訂該套指引。
5. 關於流動網絡營辦商申請進入私營隧道的現況,電訊管理局高級助理總監(規管)表示,所有6家持牌流動網絡營辦商已經與經營東區海底隧道及西區海底隧道的有關公司達成有關進入隧道範圍的協議。在申請進入大老山隧道及海底隧道方面,尚有一家流動網絡營辦商仍未獲准進入這兩條隧道,該營辦商目前正與有關隧道營辦商進行談判。
6. 黃宜弘議員認為,政府應堅守自由經濟的各項原則,不應在理據不足的情況下介入商業活動。他擔心把流動網絡營辦商進入隧道範圍訂定為法定權利,會損害隧道營辦商討價還價的能力,影響它們與流動網絡營辦商進行的談判。電訊管理局總監在回應時強調,建議條文不但適用於進入隧道裝設流動電訊設施的情況,亦適用於在所有遮蔽的公眾地方(包括購物商場)裝設流動電訊設施。政府當局的政策用意,就是流動電訊設施既是重要的基建設施,因此基於公眾利益考慮,流動電訊服務的範圍實應覆蓋全港。
7. 雖然黃宜弘議員同意公眾利益應該是重要的考慮因素,但他指出,據他了解所得,迄今並沒有隧道營辦商拒絕讓流動網絡營辦商進入其隧道,而隧道營辦商亦樂於准許流動網絡營辦商進入其隧道,從而收取費用;因此他認為並無足夠理據支持條例草案中有關進入地方的建議條文。黃議員建議應豁免行車隧道受條例草案內有關進入地方的條文所管限。
8. 電訊管理局總監在回應時重申,當局就條例草案進行諮詢工作期間,流動電訊服務業已提出與進入隧道範圍有關的問題。他表示,雖然大部分流動網絡營辦商已獲准進入現有的私營隧道,但鑑於隧道營辦商可拒絕讓流動網絡營辦商進入其隧道,而流動網絡營辦商為符合流動網絡營辦商的牌照條件,卻又必須申請進入隧道,因此雙方就進入隧道的協議所展開的談判可能並非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為闡釋問題所在,他指出由於流動網絡營辦商與西區海底隧道公司進行的談判需時甚久,以致該隧道在啟用後一段長時間仍不是流動電話服務的覆蓋範圍。他補充說,這種不公平關係可能亦存在於流動網絡營辦商與其他公眾地方的業主之間,尤以有關的業主亦從事流動網絡業務的情況為然。
9. 馬逢國議員質疑,有關進入地方的建議條文會將隧道營辦商置於不利位置,因而反會令電訊局長認為現時存在於流動網絡營辦商與隧道營辦商之間的"不公平關係",變成與現況剛好相反。對於電訊管理局總監表示,流動網絡營辦商與隧道營辦商之間的現有協議並非公平的商業協議,蔡素玉議員及劉健儀議員認為電訊管理局總監所言並不恰當。她們警告謂,若政府以其假設的不公平商業關係作為介入商業活動的藉口,便有違自由開放經濟的原則。
10. 劉健儀議員更強調,除非當局確切肯定有關各方不能解決一些涉及公眾利益的問題,否則不應以政府規管商業活動作為最終的解決辦法。她表示,在提供流動電訊服務方面,有關營辦商是否的確在進入地方鋪設線路時遇到問題,現時仍未有定論。她警告謂,若關於進入地方的建議條文獲通過成為法例,隧道營辦商與流動網絡營辦商便再沒有多大空間進行正常的商業談判。劉健儀議員又提醒政府當局,根據現行規管"建造、營運及移交"隧道的法例規定,隧道營辦商有權向公用設施公司收取進入隧道的費用。事實上,隧道營辦商與政府簽訂"建造、營運及移交"合約時,早已將這項權利列入考慮範圍。在公眾利益方面,劉健儀議員認為,假如當局就隧道營辦商對流動網絡營辦商收取進入隧道的費用作出規管,未必是最符合公眾利益之舉,原因是此舉或會使隧道公司的收益減少,平添增加隧道費的壓力。
11. 何世柱議員認為,香港的經濟體系自由開放,政府如要為介入商業活動而訂立擬議法例,必須作出審慎研究。他認為,隧道營辦商及遮蔽公眾地方的業主理應有權准許或拒絕其他商業機構進入其物業裝置設施,原因是這項權利是該等業主/營辦商進行投資的考慮因素之一。何議員指出,隧道營辦商也要承受競爭的壓力,而收取進入隧道費用可以增加收益,亦是營辦商容許流動網絡營辦商進入其隧道的誘因。鑑於海底隧道將於1999年9月移交政府,待交接完成後,當局與流動網絡營辦商談判後達成的進入隧道費用協議便可作為收費基準,供其他隧道公司參考。對於日後建造的新隧道,他認為政府可在與隧道營辦商簽訂的有關協議內加入有關條件,以訂明可向流動網絡營辦收取進入隧道費用的方式及/或款額的水平,這個亦不失為可以接受的做法。
12. 對於議員表示關注的事項,電訊管理局總監表示,政府當局在草擬有關進入地方的擬議條文時,各有關方面的利益,包括隧道營辦商、流動網絡營辦商、流動電話用戶及隧道使用者的利益,均已在考慮之列。政府當局歡迎各界就擬議條文及日後決定費用的指引發表意見。電訊管理局總監重申,有關進入地方的建議條文旨在設立機制,讓各流動網絡營辦商與遮蔽地方的業主或隧道營辦商能夠在公平的基礎上商談協議。電訊管理局總監又證實,根據條例草案的規定,電訊局長在決定進入地方的費用及條款時,必須依照指引的規定。
13. 劉健儀議員及蔡素玉議員認為,假如當局確要賦予流動網絡營辦商法定的進入權利,則應按客觀標準或公式決定進入有關範圍所須繳付的費用,而非由電訊局長任意作出決定。就此,馬逢國議員詢問,在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前,當局可否公開有關指引,以消除各界對電訊局長可能會任意作出決定的憂慮。電訊管理局總監在回應時表示,條例草案的其中一項目的在於訂定有關指引的法律架構,以便據此擬定有關決定進入費用的指引,並賦予其法律效力。不過,鑑於議員對此事深表關注,他答允考慮在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前,公布政府當局建議的指引內容。
14. 至於現時的隧道營辦商如何計算進入費用,電訊管理局總監及電訊管理局高級助理總監(規管)表示,根據現行有關進入隧道範圍的協議,個別隧道營辦商並非採用標準的公式來計算向不同流動網絡營辦商所收取的費用。鑑於每項進入隧道範圍的協議均是個別商定的,同一隧道營辦商無須向不同流動網絡營辦商收取同一水平的進入費用,亦無須採用一致的計算公式。電訊管理局高級助理總監(規管)告知議員,現時隧道營辦商每月向流動網絡營辦商收取的費用由10萬元至30萬元不等,而且收費辦法繁多,其中包括每月定額收費、按行車量或網絡用戶數目比例收費,以及每月最低收費另按行車量額外收費。
15. 至於當局在擬定條例草案中有關進入地方的建議條文時,有否參考海外國家的制度,電訊管理局總監指出,香港在發展流動電訊服務方面,就網絡覆蓋範圍及網絡/服務供應商之間的競爭程度而言,均已在全球佔領先地位,故此在進入大廈及土地的問題上參考海外國家的經驗,未必十分有用。
16. 政府當局應議員所請,答允在舉行下次會議前,盡量提供下列資料
- 各隧道營辦商向不同流動網絡營辦商收取進入費用的水平,但無須特別註明個別公司/營辦商的名稱,以確保資料保密,但須視乎有關隧道公司是否同意透露有關資料而定;
- 流動網絡營辦商因未能與隧道營辦商達成協議,以致無法進入隧道鋪設線路的個案(如有的話);
- 海外國家的流動網絡營辦商如何進入隧道鋪設線路、有關當局如何對此作出規管,以及這些國家有否制定任何內容與條例草案所建議者相若的法定規例;
- 在經濟開放的海外國家所設立的有關規管當局的職能及權力(以及如何制約該等權力),並與香港的電訊局長的權力作一比較;及
- 隧道營辦商向流動網絡營辦商收取的進入費用佔其收入的比例,以及流動網絡營辦商支付予隧道營辦商的進入費用佔其開支的比例(視乎隧道營辦商及流動網絡營辦商是否提供該等資料而定)。
17. 蔡素玉議員在提及由香港電訊提交的意見書時,請政府當局在舉行下次會議前就該意見書提供書面回應。主席就此作出指示,法案委員會應正式邀請香港電訊提交意見書。
III 其他事項
18. 隨後兩次會議定於1999年9月6日(星期一)上午8時30分及上午10時45分舉行,以便與各代表團體及政府當局會商。議員同意邀請下列機構以書面提交意見並出席會議
於上午8時30分舉行的會議
流動電話營辦商、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營辦商及九倉有線電視有限公司
於上午10時45分舉行的會議
負責"建造、營運及移交"隧道的營辦商、香港地下鐵路公司、九廣鐵路公司、香港地產建設商會、香港通訊業聯會、香港互聯網供應商聯會及香港電訊用戶協會
19. 會議於下午4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