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消費者委員會意見書


導言

1. 就《199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電訊管理局的權力及角色,特別是在電訊管理局在解決電訊網絡公司使用設施(例如隧道)方面的糾紛,消委會提出下列的意見:

2. 首先,消委會支持條例的修訂以加強電訊業的競爭。電訊業的競爭為本港消費者帶來實質益處,這是由電訊管理局實施的公平競爭條款與香港的主要貿易夥伴所奉行的公平競爭法無異。

全面性的競爭法律

3. 由於香港缺乏全面性的競爭法例,因此,消委會相信,有需要賦予電訊局權力針對影響電訊業競爭的情況,採取行動。就算影響只屬間接性,其需要仍然存在。

4. 引起非電訊業人士對電訊局權力範圍表示關注的主要原因是由於政府在競爭政策方面只針對個別行業。去年底,當電訊局審核香港電訊收購星光國際網絡公司的計劃時,消委會經已指出,市場的急速發展,香港很快會出現一些新的市場活動,不受現行監管機構的監察。目前出現與使用基本建設有關的課題,只不過是另一個例子。

5. 政府現時的做法是,當發現針對個別行業的監管政策出現問題時,才作出對策。因此在處理問題時難免追不上市場的發展,這對經濟效益可能造成無可補償的損失,亦可能阻礙香港以服務為本的經濟發展。科技和市場發展越來越趨一體化時,香港越遲訂立公平競爭法,企業要面對與競爭有關的糾紛則更多。全面性的競爭法例可為所有市場的準則,以確保市場公平競爭。缺乏這些規則,業界對他們參與香港經濟活動的權利便可能無所適從。

6. 消委會知道,由於缺乏了全面性的競爭法例,我們祗可以盡量依照現有的規則行事,為此,當電訊業商與設施擁有人未能就租用地方設置必需的發射站建成任何協議時,消委會支持由電訊局作出仲裁的建議,這對維持全面的電訊網絡服務很重要。

電訊管理局的角色

7. 消委會認為,既然電訊局現時已擔當仲裁與電訊網絡的「樽頸」壟斷糾紛的角色,阻止一些競爭者使用其設施、或收取較高費用,或賺取因壟斷而得的利益。這與目前建議中授權電訊局擔當仲裁角色,沒有多大差異。香港開放電訊市場的成就獲得國際公認,是由於在接駁方面有基本的競爭規則可以遵循。若不容許電訊局擁有這權力,對電訊業的發展會有不良的影響。

8. 為確保流動電話經營者能夠在例如地鐵車站內、隧道及商場等設置發射站,就必需確定它們可以使用一些基建設施,因為電訊經營商向設施擁有者,付出較為高昂的費用,將會成為業者和消費者的負擔。

9. 電訊局在開放電訊市場、和實施公平競爭政策方面有卓越的成就,使市場大步向前。其成功是基於兩個主要因素。首先是為市場確立了廣泛的競爭保障,杜絕濫用市場力量和橫向及縱向的競爭限制,免致經濟利益受到削弱;其次是由專家組織仲裁,以確保設施的或其他服務的擁有者,不致利用其壟斷力量,而影響到整體的經濟利益。

10. 消委會認為,電訊網絡的所有重要項目,包括基建設施的通道權等,應涵蓋在電訊局的權力範圍之內。為確保基建設施擁有人不會藉電訊業經營者在沒有其他替代渠道的情況下,影響經濟利益。因此必須有一個賦有仲裁權力的監管組織,平衡設施擁有人的需求,保障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

11. 消委會承認,在使用基建設施方面仍有空間限制和為配合各網絡經營者不同要求而引致的複雜問題,也認為除非有恰當的理由,私人之間厘訂的協議不應受到干預。不過,政府有責任確保香港整體社會的利益不會受到這些協議的影響,而設施擁有人所關注的問題亦不能構成理由,去阻止第三者為確保整體經濟利益而作出公平仲裁。設施擁有人所關注的問題固然應予考慮,但更重要者是確保香港有全面涵蓋的電訊網絡,電訊服務的使用者,無論是業界和消費者的利益,均應受到保障。

消費者的利益

12. 當設施擁有人與電訊網絡公司談判時,若沒有第三者參與,則沒有人代表消費者的利益。設施擁有人為了令其投資獲得最大回報,可能會盡其所能向電訊網絡公司收取最高的費用,才准許對方在其設施範圍舖設通訊設施。若費用過於高昂,電訊網絡公司極可能會提高流動電話通話費,間接將這方面的支出轉嫁給消費者。這將會影響流動電話使用者的支出,及影響分配效益。再者,即使設施的收費以每個顧客來計看似微不足道,但若以總數來看,對電訊網絡的經營成本卻可能帶來極大的負擔。

監察電訊管理局的權力

13. 消委會認同的一般原則是應有上訴機制,處理對行政決定有不滿意的申訴。至於這上訴的權利應如何界定範圍,以審議管理局的決定是否恰當,要考慮兩個因素。首先,在現行法例下是否已有足夠條款監管電訊管理局的決定,以保障持牌人或非持牌人的利益。此外,要考慮的是若設立檢討電訊管理局的決定的機制,能否確保各方的合法利益,抑或會被受爭議的一方利用為拖延手法,以取得更多好處,致影響公眾利益。由於本港沒有富經驗的檢討委員會處理競爭事宜,這可能性尤其值得重視。

14. 消委會在1996年發表的「公平競爭政策:香港經濟繁榮之關鍵」報告書內,建議設立上訴機制,覆核公平競爭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假如香港訂有一個涵蓋面廣的競爭法,由公平競爭委員會監察執行,並且設立處理競爭事項上訴機構的話,目前經已有機構覆議電訊管理局的決定。而這上訴覆議機構將在清晰的指引下運作,及儘快和有效率地覆議上訴。

15. 故此,消委會支持成立競爭上訴委員會,檢討電訊管理局就公平競爭事宜的決定是否合理。但先決條件是:

  • 這個組織應有一個清楚介定的角色,以保障電訊服務使用者的長遠利益;
  • 所有上訴需要在一定時間內提出,並且獲得處理,避免上訴機制被濫用;
  • 上訴只限於電訊管理局就公平競爭事宜的決定。

16. 必須注意的是電訊管理局應有全權去決定電訊網絡及技術方面的事宜,正如其他國家的電訊管理局權限一樣。再者,建議的競爭上訴機制的成員應熟識公平競爭及商業運作,這組織需要定期把審查的詳細報告公開。

摘要

17. 電訊網絡公司進入私人擁有的設施舖設網絡而導致糾紛,電訊管理局可擔當仲裁角色,這是有先例可援。消委會認為有需要設立由政府委任,而又擁有適當權力的仲裁人,當雙方無法透過談判達成共識,而公眾利益又需要得到保障時,仲裁人便應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