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政府向在政府隧道內設置無線電通訊設備的
流動電訊服務營辦商所收取的進入隧道費用
鑑於本港流動電訊服務的滲透率高(每100人當中便有51個流動電話),並持續增長,流動電訊服務經已成為消費者和社會各界的一項必要的公共服務。因此,我們認為制定政策以確保流動電訊的覆蓋範圍可遍及全港,是符合公眾利益的。為配合我們的施政方針,及利便流動電訊服務營辦商擴展其網絡覆蓋範圍,當局已檢討流動電訊服務營辦商在政府隧道、樓宇及土地設置無線電通訊設備所需繳付的費用。我們最近已完成檢討有關進入政府隧道的費用,並決定根據悉數收回成本原則來釐定新收費。
2. 就流動電訊服務營辦商在政府隧道設置無線電通訊設備所釐定的新收費,將會讓政府收回因處理有關申請而涉及的行政費用。由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新訂協議的費用為每月10,400元,而續訂協議的費用則為每月8,450元,為期三年(根據現時按市值租金計算收費的辦法,每月費用由22,500元至98,000元不等)。
3. 正如我們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的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所述,當局按成本釐定進入政府隧道費用的做法,不能與釐定進入私營隧道費用的準則混為一淡。在電訊(修訂)條例草案內,我們建議若流動電訊服務營辦商與私人隧道營辦商無法達成商業協議,電訊管理局局長(下文簡稱「電訊局長」)可裁定其認為屬於公平和合理的費用。再者,電訊局長只會在符合新訂第14(1B)(a)條所述公眾利益及新訂第14(1B)(b)條所述因素(例如是否有其他地點可供選擇)的情況下,才可能會介入決定有關收費。至於費用水平方面,電訊局長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承諾會就釐定進入遮蔽地方(包括私營隧道及商場)費用的原則諮詢公眾意見,及就其如何作出裁定發出清晰的指引。
4. 至於進入政府土地及建築物的費用,我們亦正按類似成本計算辦法作出檢討。鑑於所涉及的土地及建築物種類繁多,我們需要較多時間蒐集和審核有關的成本數據。我們將於稍後時間把新訂的費用告知各委員。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