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 錄)

立法會

立法會CB(1)92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ITB

立法會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1月11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單仲偕議員(主席)
馬逢國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孝華議員
蔡素玉議員
羅致光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吳亮星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李家祥議員
吳清輝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慧卿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項目III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鄺其志先生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C)
蕭如彬先生

議程項目IV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E)
胡瀚德先生

電訊管理局總監
王錫基先生

議程項目V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
丁葉燕薇女士

資訊科技署署長
劉錦洪先生

資訊科技署總系統經理
彭瀚志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1)4
袁家寧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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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電子交易的法律架構
(立法會CB(1)709/98-99(01)號文件)

4.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建議就電子交易制定的法律架構。

立法時間表

5.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表示,現正草擬有關條例草案。政府當局的目標,是在1999年上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該條例草案,以便在1999年年底制定成為法例,為即將在2000年下半年推行的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提供法律基礎。

電子紀錄及數碼簽署

6. 涂謹申議員關注,假如接受以電子紀錄形式提供"法例規定須提交的資料"會產生甚麼影響;同時又詢問在這情況下,"法例"一詞是泛指一般法例抑或特指某一項或某些條例。他認為若"法例"是泛指一般法例,即意味凡法例規定須提交某些資料時,除非法例另有規定,否則便必然會接納以電子紀錄形式提供的資料具有與書面紀錄相同的法律效力。由此所引致的影響可以相當深遠,因為日常大部分交易,例如租賃協議和消費者合約這些比較簡單的合約,都可能沒有清楚訂明應以何種形式提交所需資料。因此,這些本來十分簡單的日常交易,就會因須以電子形式取得或提供所需資料而牽涉額外費用,並會把不懂使用電腦的人士陷於極為不利的處境。因此,涂議員強調必須清楚界定電子紀錄在法律上得到認可的適用範圍,以顧及對社會各界人士所構成的影響。他亦要求政府當局以審慎的態度,參考海外地區在處理這問題時所採用的方法。

7.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涂議員的關注時重申擬議法律架構的政策用意,在於透過該法律架構,賦予電子紀錄及數碼簽署法律效力,從而促進而非窒礙電子交易的發展,以便在法例規定須以書面提供資料時,以電子紀錄提供資料亦同樣符合規定。他明確表示,在有關法例生效前所簽訂的合約均不受影響。至於數碼簽署方面,亦只有經由認可核證機關發出的數碼證書所作的數碼簽署才會在法律上獲得認可。他進一步向議員保證,該條例草案會針對涂議員所提出的關注事項訂有詳細條文,特別是怎樣才算是收訖所需資料。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指出,雖然電子交易的範圍可以頗為廣泛,但一直以來均要求具手寫簽署的若干文件或交易,則仍然不接受數碼簽署,例如遺囑、匯票、信託聲明書、設立授權書的各項文書、就售賣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動產或不動產權益而簽訂的合約等。

核證機關

8. 關於建議採用盡量少加規管的原則,讓核證機關以自願形式向政府申請認可而不設立強制性領牌規定,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指出,由於不同核證機關須履行不同的保密責任,其中有部分機關只須因應有關界別的特定需要提供服務,而部分機關則設於香港境外,因此,要透過實施強制性領牌規定,以同一水平規管所有核證機關,實在並不恰當,而且亦相當困難。為避免對電子貿易的發展施加不當的限制,設立自願制度是可取的辦法。議員察悉,對於那些因未得到政府認可而不受建議中的法例條文規管的核證機關來說,該等機關及其用戶可以普通法原則為依據,提供及獲取核證服務。

9. 議員關注本地及國際社會對在香港實行自願制度的信心問題。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建議中的自願制度將會規定,必須公布認可核證機關的核證工作守則,並須按照國際慣例,容許該等機關為其發出的數碼證書建議設定一個承擔上限,並闡明就其發出的數碼證書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會超逾指定的承擔上限。因此,用戶可自行評估個別核證機關的可靠程度,並根據有關資料作出選擇。此外,他們亦可選擇利用由政府營辦的核證服務,這項服務將由香港郵政署提供。

10. 主席建議應透過實行領牌制度,令為市民大眾提供服務的所有核證機關均受到較大程度的規管。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這項建議時表示,是否實施強制性領牌制度,較重要的考慮因素應在於所處理的交易的性質,而不是用戶的數目。他亦表示為防止有核證機關以不良手法經營,該法律架構會賦權政府發出業務守則,供所有核證機關遵辦。

11. 至於未獲香港認可的海外核證機關在國際貿易中作出的核證如何獲得認可的問題,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表示,鑑於國際間並沒有就這方面達成任何協議,慣常的做法是根據商業協議就有關核證的效力作相互承認。由於很多國家的郵政服務機構現時亦兼營核證服務,香港郵政署現正與這些郵政服務機構聯絡,商討在核證事宜上作相互承認。然而,只有在有關雙方均對對方的核證工作守則感滿意,以及雙方在操作上採用共通及開放的標準,以確保可達致互相配合運作的情況下,才可以在核證事宜上作相互承認。

12. 至於怎樣才算是"可靠程度達至政府認可的水平",以符合資格獲得認可,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表示,主要的考慮因素在於其技術水平及核證工作守則,例如核證機關在核實證明書申請人的身份時所要求的證明文件的數目及種類,以及要求申請人以何種形式提交上述文件。此外,認可核證機關亦須聘用獲認可的電腦保安專業人員,每年就所提供的核證機關服務進行審計。

其他關注事項

13. 議員關注核證機關管有大量個人或機構資料,有關資料可能會被核證機關濫用。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向議員保證,建議的法律架構會載有條文,訂明上述不良行為屬於刑事罪行,可處以罰款及/或監禁。

14. 關於香港郵政署所發揮的作用,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澄清,郵政署只會是其中一間核證機關,而資訊科技署則負責向核證機關批出政府認可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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