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 903/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3/98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0月14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何秀蘭議員(主席)
何敏嘉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智鴻議員
楊耀忠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馬逢國議員
劉漢銓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1
梁永立先生

署理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衛生)3
郭黃穎琦女士

衛生福利局助理局長(衛生)6
劉中健先生

署理衛生署助理署長(衛生行政及策劃)
程卓端醫生

衛生署首席醫生(3)
鍾偉雄醫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霍思先生

政府律師
許行嘉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2(4)
周封美君女士
I. 續議事項
(立法會CB(2)404/98-99(01)號文件)

主席表示,政府當局提供了下列文件,供議員參考:

    (a) 常用生殖科技用語注釋;
    (b) 實務守則大綱;
    (c) 1993年及1996年的諮詢結果;
    (d) 生殖科技條例草案諮詢文件;及
    (e) 科技協助人類生殖研究委員會最後報告書諮詢文件。
2. 議員同意在日後的會議席上討論第(c)至(e)項。關於第(b)項,梁智鴻議員表示,生
殖科技臨時管理局現正修飾實務守則,至於是否向法案委員會發放該守則,應由臨
時管理局作決定。

3.主席表示至今只收到由香港律師會提交的一份意見書。梁智鴻議員說會將所接獲
的新邨西醫協會意見書件交予秘書,安排送交議員傳閱。議員同意在日後的會議席
上討論意見書所提的問題。

(會後補註:新邨西醫協會的意見書已於1998年10月17日隨立法會CB(2)418/98-
99號文件送交議員。)

4.議員同意會上應先行討論一覽表內尚待審議的項目,其後才討論立法會議員參考
資料摘要第4段所載的政策事宜。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持牌人及負責人

5.衛生福利局副局長重申,禁止持牌人及負責人由同一人擔任的原因,是有助進行
監察及制衡,使有關的雙方能監察對方的行為。他指出,利用生殖科技程序的人與
其他病人不同,他們不會投訴進行不法行為的負責人,原因是他們會從該等程序中
得益(例如性別選擇)。鑑於投訴機制本身有不足之處,生殖科技臨時管理局認為有
需要加強監察,以保障有關各方的利益。

6.梁智鴻議員認為,鑑於負責人已受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下稱"管理局")及其業內
的實務守則所規管,因此他質疑是否需要加強監察機制。他最關注的事項,是生
殖科技專業人士若未能獲持牌人受聘,便不可進行生殖科技程序。

7.何敏嘉議員表示,他並不完全贊同梁智鴻議員的意見,原因是負責人與持牌人可
以屬夥伴而非僱傭關係。在此情況下,生殖科技專業人士可以進行生殖科技程序。
梁議員回應說,若兩人的關係如此密切,則更難令監察機制行之有效。

8.何敏嘉議員表示,該建議的優點,是令兩名不同人士互相監察,確保不會觸犯法
紀。如兩人串謀違法,便須對所犯罪行負上法律責任。若持牌人未能履行監管負責
人的職責,管理局可撤銷其牌照。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9.主席詢問,在進行法律程序中,若持牌人及負責人為夫婦,丈夫及妻子可否為其
配偶提供證據,或提供證據指證其配偶。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表示會研究此問題,並
會向議員提供文件以作參考。

10.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表示,不論持牌人及負責人是何種關係,管理局必須信
納持牌人能履行監管負責人的職責,才發出牌照。

11.梁智鴻議員指出,問題是監管工作與知識有關。若負責人是世界著名的生殖科
技專家,持牌人在監管時可能力有不逮。

12.何敏嘉議員認為,監管不應被理解為臨床監管,而是確保不違反法例的規定。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贊同何議員的見解。羅致光議員表示,監管的範圍會視乎條例
草案第22(1)(d)條對"適合的做法"的定義。他認為該條文應作出明確的規定,以
免引起混淆。衛生福利局副局長答允考慮草擬方面的問題。

13.衛生福利局副局長在回應議員有關持牌人及負責人的資歷時表示,法例並無明
確列明他們應是專業人士或應從事某些行業。鑑於生殖科技發展迅速,該條文應
作出概括的規定,以配合日後的發展。他補充說,應對持牌人實施嚴厲措施,確
保他適當地履行職責。舉例說,若被起訴,他須舉證證明他無罪,但在法律程序
中,每個人都是清白無罪,除非能證實他曾犯罪。在回答陳婉嫻議員的提問時,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表示,管理局若信納牌照申請人已符合條例草案第21(2)條所列
的準則,便會發出牌照。基本而言,管理局會考慮申請人的背景、經驗及資歷。

14.衛生福利局副局長進一步表示,持牌人可委任超過一名人士為負責人。鑑於負
責人參與不育治療或研究工作,他可以是一名護士或科學家,無須必定是醫生。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應議員的要求,答允提供更多資料,闡述其他國家符合資格進
行生殖科技程序的醫療專業人士的類別。

15.梁智鴻議員表示,無論如何,醫生都會參與生殖科技程序。例如體外受精,醫
生可從婦人的卵巢抽取卵子,並在卵子受精後植入婦人的卵巢內,而科學家則會
協助將卵子與精子混合,進行受精。由於進行生殖科技程序的醫生及科學家均是
專業人士,他們已受本身行業的實務守則所規管。

16.何敏嘉議員表示,鑑於生殖科技發展一日千里,生殖科技程序上的職責劃分或
許並不清。例如,若干程序可由醫生或臨床人員進行,某些程序可能由一名非
專業人士進行,所謂非專業,是指尚未成立該專科的專業團體。他認為若生殖科
技程序可由一名不受任何實務守則規管的人士進行,他傾向支持政府當局就制衡
安排而提出的建議。

17.梁智鴻議員強烈反對禁止一名具備生殖科技知識的負責人為持牌人。他要求政
府當局提供資料,闡述有哪些專業或專業事務必須在另一人的監管下才可運作。

18.羅致光議員認為,若條文的草擬方式會令專業人士未能執業,則須予以研究。
他指出,法律應顧及兩種情況,即除條例草案的條文外,應加入新條文,使負責
人及持牌人可由同一人擔任,但條件是該名負責人必須是一名註冊的專業人士。
梁智鴻議員及何敏嘉議員均表示接納此安排。衛生福利局副局長回應說,他需要
更多時間考慮此問題,並須諮詢生殖科技臨時管理局的意見。

對政府具約束力

19.衛生福利局副局長重申,由於政府不會進行生殖科技程序,因此無須在條例草
案內列明法例對政府具約束力。何敏嘉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考慮加入一項新條文,
訂明若政府進行生殖科技程序,則受此條例草案約束。

管理局的成員組合

20.衛生福利局副局長重申,政府當局認為禁止醫生出任管理局正副主席職位,可
加強管理局的公信力,以免公眾認為管理局以醫療界的意見為主導。

21.何敏嘉議員認為,禁止某些人出任管理局正副主席職位的條文,不應只是特別
針對醫生,應同時適用於所有對生殖科技有既得利益的人,否則便應予以刪除。
他認為可透過行政方法,禁止某些人出任管理局正副主席的職位,無須在法例內
明確規定。梁智鴻議員贊同何議員的意見。

22.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在回答陳婉嫻議員時表示,對醫生實施禁制並非一項政治決
定。在諮詢期間,對於應否准許生殖科技程序在香港進行,意見分歧。由於醫療
界似乎支持生殖科技程序,當局因而認為,有需要禁止醫生出任管理局正副主席
,藉以令公眾有信心制度公平運作,並能平衡各方利益。

23.梁智鴻議員澄清,醫療界並非推廣生殖科技。鑑於生殖科技程序已在香港推行
,醫療界因而認為應訂立嚴厲的法定措施,確保生殖科技在安全及使用者有充分
認識的情況下應用。他認為禁止主張適當監管的人出任管理局正副主席,而那些
持反對意見的人則不加規限,是不合邏輯的做法。

監管生殖科技的法定團體

24.議員對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4(a)段有關成立法定組織,負責發牌予醫療機構
進行生殖科技程序的建議,並無提出問題。

夫精人工授精

25.衛生署首席醫生在回應何敏嘉議員時表示,夫精人工授精將會受法例規管,但
無須作出特別管制。他證實夫精人工授精程序必須在牌照所指定的處所內進行,
否則即屬違法。

查閱資料

26.何敏嘉議員詢問,由於子女享有知情權,當他年屆18歲時,應由誰人負責向他
披露他是否經由生殖科技程序出生。

27.衛生福利局副局長澄清,就子女查閱資料以確定他是否經由生殖科技程序出生
一事,當局已將查閱資料權利的年齡限制修訂為16歲,即結婚的最低合法年齡。
他指出,若子女懷疑或已知他是經由生殖科技程序出生,便可行使該權利。雖然
實務守則建議家長在適當時向子女披露資料,但是否這樣做由家長決定。他認為
其他人士實際上無法披露資料,原因是除家長外,幾乎沒有人會跟進整個程序,
由開始進行生殖科技程序至分娩為止,以絕對確定一名子女是經由生殖科技出生。

28.衛生福利局副局長在回應陳婉嫻議員時表示,據他所知,其他國家並無立法規
定家長必須向子女披露資料,原因是推行此措施有實際困難。衛生署首席醫生指
出,英國的做法是由家長作決定。在回應何敏嘉議員時,衛生福利局副局長答允
提供更多資料,說明其他國家處理以下問題的方法:捐精者身份的保密、查究是
否經由生殖科技程序出生的權利、以及查閱某些不能辨別捐精者身份的資料。

29.何敏嘉議員表示,子女的知情權應由家長決定或應由法例明確訂明,實在是進
退為難的問題。他對於由家長主動披露有關資料的做法有所保留。

30.梁智鴻議員強調,生殖科技臨時管理局在討論此事時,重點並非在於家長是否
有責任告知子女,而是18歲或以上人士有權查閱資料,以確定他們是否經由生殖
科技程序出生。

31.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表示,該政策有兩項主要的考慮因素。第一、披露資料旨在
減少意外地發生亂倫的危險;第二、不應強制規定家長應告知子女他們經由生殖
科技出生,因為此舉可能令子女的精神受重大創傷。他表示,子女並非完全被剝
奪知情權;若他們懷疑自已的身世,可向管理局索取資料。他指出,向子女披露
資料不一定對他們有裨益,可能引致不必要的家庭問題。

32.衛生福利局副局長在回答何敏嘉議員時表示,實務守則會建議,每位捐精者最
多只可在本港進行3次成功授精,在其他國家,則是10次。至於少數族裔,由於他
們在本港屬少數社群,管理局可作彈性處理,進一步收緊授精次數的限制,以減
低意外地發生亂倫的危險。梁智鴻議員補充說,在本港,意外亂倫的機會估計為
一百萬分之一。他表示,如果夫婦有血緣關係,其子女罹患遺傳病的機會很高。

33.至於捐精者的紀錄,衛生署首席醫生表示,生殖科技臨時管理局建議,應規定
由註冊醫療機構保存紀錄。至於應保存何種資料及保存紀錄的期限,生殖科技臨
時管理局認為,這些機構只需根據其保存紀錄的一貫做法行事。至於甲登記冊,
載有個人資料的詳情,例如姓名、身份證號碼、身高等,但不會包括捐精者的醫
療紀錄。他表示,實務守則會包括一份表格,各機構須將填妥的表格交回管理局
,以便集中保存。

34.何敏嘉議員詢問,孩子若需要進行骨髓移植,可否追查其捐精者的身份。衛生
福利局副局長回答說,條例草案第32規定,法庭可為維護公正而作出披露資料的
命令。至於何敏嘉議員提出的情況,有關方面須將事件交由法庭作出判決。衛生
福利局副局長在回答主席時表示,生殖科技臨時管理局曾考慮各種或需披露捐精
者身份的情況,但沒可能涵蓋所有情況,特別是民事個案。

35.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指出,何敏嘉議員提出的個案其實涉及兩種可能情況,
即有關孩子或希望追查捐精者的身份,以便要求捐贈骨髓;另一方面捐精者可能
在捐精後發現患有遺傳病,因而希望追查利用他捐出的精子而成孕出生的孩子,
以便向他提出警告。

36.梁智鴻議員告知議員,條例草案第32條的目的,是向孩子提供絕對保障的同時
,亦不會完全披露捐精者的身份。如果發生任何事件,以致披露捐精者的身份,
條例草案的精神所包涵的保密原則便蕩然無存。他強調必須對捐精者的私隱絕對
保密,否則會令人不願捐精。

37.何敏嘉議員認為,法例既要顧及捐精者的利益,亦應顧及未成年人的利益。他
表示,鑑於在一些情況下,披露捐精者的身份實屬需要,他對將捐精者身份須絕
對保密的做法有所保留。他要求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就條例草案第32條的含意提供
法律意見。

38.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在回應何敏嘉議員時解釋,《父母與子女條例》(第429章)
第9至第11條(在條例草案第32條內提及)基本訂明,任何並非與其父母有血親關係的
孩子,在任何情況下均應被視作與其父母有血親關係。此規定是為確保被領養的子
女在法律上和那些與父母有血親關係的子女毫無分別。梁智鴻議員表示,據他記憶
所及,上述條文旨在保障子女繼承產業及福利的權利。應議員要求,高級助理法律
草擬專員同意在下次會議提供詳細資料,說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經由生殖
科技出生的子女和那些與父母有血親關係的子女在法律上是否有分別;若有分別,
分別為何。

III. 內部討論

39.梁智鴻議員在回應主席時建議,法案委員會在完成討論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4
段概述的政策事宜後,應討論性別選擇及冷藏限制問題。

40.鑑於法案委員會只收到一份意見書,議員同意邀請香港大學婦產科學系、香港中
文大學、養和醫院及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表達意見。

IV. 下次會議日期

41.議員察悉下次會議將於1998年10月29日上午8時30分舉行,並同意於1998年11月
11日舉行另一次會議。

(會後補註:1998年11月11日的會議改於1998年11月18日舉行)

42. 會議於上午10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