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570/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4/98

《1998年酒店住宿(雜項條文)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0月8日(星期四)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陳鑑林議員(主席)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吳清輝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陳榮燦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李立新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盧志偉先生

稅務局助理局長
劉麥懿明女士

民政事務總署
牌照事務處總主任
袁漢權先生

律政司
高級政府律師
鄺美霞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2)6
馬健雄先生
I. 選舉主席

主持選舉的涂謹申議員邀請議員提名法案委員會主席人選。陳榮燦議員提名陳鑑林議員,楊耀忠議員附議。吳清輝議員提名蔡素玉議員,楊孝華議員附議。陳鑑林議員及蔡素玉議員均接受提名。

2. 鑑於有兩項提名,涂謹申議員命令進行表決,結果兩位候選人所獲票數相等。涂謹申議員遂以抽籤方式作決定性表決。

3. 根據抽籤結果,涂謹申議員宣布陳鑑林議員當選為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隨即接手主持會議。

I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立法會CB(2)190/98-99(01)及CB(2)241/98-99(01)號文件]

4.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應主席所請告知與會各人,當局提交有關條例草案,是為了糾正《酒店東主條例》、《酒店房租稅條例》及《旅館業條例》這3條現行條例所存在的缺點。他表示,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酒店東主條例》(第158章)和《酒店房租稅條例》(第348章)中"酒店"("hotel")的定義,以及《旅館業條例》(第349章)中"旅館"("hotel"and "guesthouse")的定義,以指明該等定義的範圍。條例草案亦對《旅館業條例》(第349章)作出修訂,以便把牌照有效期延長至最多可達36個月,並方便執行發牌制度。

5.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表示,該3條條例所載"酒店"及"旅館"的現有定義並不涵蓋只向限定類別人士(例如某一國籍的人士或某一旅行社的客人)提供住宿的場所。因此,有些實際上是酒店及旅館的場所可在該等條例的管制及規管範圍以外經營,而無須符合第349章所訂的防火及建築物安全,以及健康與衞生方面的規定,亦無須繳付第348章所訂的稅項。容許該等場所存在及經營,不但對公眾安全構成潛在威脅,而且嚴重影響政府收入,更會為業界帶來不公平的競爭。政府當局曾考慮以行政措施作出補救,但高等法院於1996年3月(在女皇訴陽明山莊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案中)裁定,招待預先訂房的客人而非"到臨該處所的任何人"的酒店,不在《旅館業條例》的規管範圍內。該項判決在執法方面造成了漏洞,故此有需要修訂有關法例,明確地把那些只向限定類別人士提供住宿的場所納入"酒店"及"旅館"的定義範圍內。

6.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條例草案牽涉的另一重要事項與酒店及賓館的發牌制度有關。條例草案旨在把根據第349章第8條發出的牌照的有效期及第9條所訂牌照續期的期限延長,最多可達36個月。當局是應酒店東主的要求作出有關建議,以方便他們為酒店策劃通常每隔數年進行一次的翻新工程。該等工程範圍甚廣,需要龐大費用進行。根據有關規定,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可按個別情況,決定是否發出有效期最長達3年的牌照,以省卻每年為牌照續期。只有那些在符合防火及建築物安全標準方面有良好紀錄的場所,才會獲發有效期為3年的牌照。賓館如能達到相同水準,牌照事務處亦可能會考慮向其發出有效期為3年的牌照。

7.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又向議員簡介當局建議對《旅館業條例》(第349章)作出的下列各項技術性修訂:

  1. 條例草案第8及9條准許根據第349章第19及20條發出的通知以張貼在有關處所當眼處的方式送達,而無須述明收件人的姓名。目前,牌照事務處會根據該條例第19條,以專人送遞或掛號郵遞方式向旅館負責人送達通知,指示有關負責人進行糾正工程,以及告知該負責人政府當局打算根據該條例第20條向區域法院申請封閉令。然而,若不清楚旅館負責人的下落或身份,送達該等通知便有困難。

  2. 根據條例草案第9及10條,任何獲民政事務局局長以書面授權的人可在封閉令有效時進入旅館,進行第349章第20條所規定的糾正工程。

  3. 條例草案第11條會在第349章內加入一項新條文,延長就第349章所訂罪行提出檢控的時限。擬議限期為犯了有關罪行之後6個月內,或旅館業監督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之後6個月內,兩個限期中以較遲者為準。
8.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補充,條例草案曾於1996年5月29日提交前立法局。然而,由於有其他立法事項須在1997年7月1日主權移交前優先處理,條例草案未能恢復二讀辯論。他強調,雖然條例草案的審議程序押後,但政府當局在向立法會重新提交條例草案前,一直與酒店及賓館業人士保持密切聯絡。先前提交的條例草案文本未經任何重大修訂,業內人士普遍支持條例草案。

"酒店"及"旅館"的定義範圍

9. 何承天議員詢問,《旅館業條例》(第349章)中"旅館"的定義是否涵蓋酒店式住宅。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答稱,凡處所內的住宿地方只供連續租住28天或以上,該等處所須受《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規管,而不在第349章的規管範圍內。為免生疑問,民政事務局局長可藉發出豁免令,豁免此類處所受《旅館業條例》規管。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回答何議員另一提問時澄清,同時以日租和月租形式提供住宿服務的酒店式住宅及度假屋單位,仍會在條例草案建議的"酒店"及"旅館"的定義範圍內。

10. 涂謹申議員詢問,讓其內住宿地方供連續租住最少28天的處所免受規管的理據何在。他表示,部分酒店式住宅須連續租住兩星期,亦有一些情況是,單位的賣方可能會與買方訂立為期28天以下的臨時租約,以便作出搬遷安排。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解釋,有關規定的精神在於豁免那些以月租形式出租的處所,使其不受第349章規管;而採用一個月內最少有某個曆日數目(28天)作為準則,純粹是利便進行執法工作。

11.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進一步解釋,根據第349章發出的豁免令主要是針對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9段所列的4類處所,目的是讓人清楚知道,修訂後的定義不會涵蓋那些已受其他條例規管的處所。牌照事務處總主任表示,有關定義旨在涵蓋那些接受訂房及為"到臨該處所的任何人"提供住宿的處所,以確保其安全而可作住宿用途。就以月租形式出租的住所而言,租賃雙方訂立私人租約並不在討論中的3條條例的規管範圍內。

12. 鑑於酒店與賓館在經營規模和投資額方面有重大差距,楊孝華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為"酒店"及"賓館"制訂不同法例或訂立不同定義,以便向旅客提供清晰的指引,並方便進行發牌工作。陳榮燦議員亦提出類似意見,同時建議酒店及賓館須符合不同的發牌條件。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察悉議員及酒店業人士關注的事項。民政事務局會在短期內進行另一項工作,諮詢業內人士及有關政策局,以檢討"酒店"及"賓館"的定義。楊議員提議可按房間數目區分酒店與賓館,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會在日後進行檢討時研究此點。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現有條例草案建議的定義並非按房間容納的客人數目及設施種類來區別"酒店"與"賓館"。

牌照的發出及續期

13. 何承天議員關注到,根據《旅館業條例》第22(1)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不時訂立更多新規例,就旅館的建築物及防火安全標準作出規定。牌照續期條件不明朗,會嚴重影響酒店及賓館的運作。他表示,第349章在1991年實施時,很多酒店獲發的牌照均附載某些條件,指明持牌人須進行的改善工程,當時在業內引起了不少混亂。現在既然大部分酒店已符合牌照附載的條件,何議員認為政府只須確保酒店未有進行任何與核准圖則不符的違例改動。為減少牌照續期條件所存在的不明朗因素,何議員建議政府當局考慮把那些在遵守規定方面有良好紀錄的酒店的牌照有效期延長至最多5年。主席補充,牌照事務處仍可在5年的牌照有效期內對有關酒店進行突擊檢查,而為期5年的牌照所需的費用,可定為每年簽發牌照費用的5倍。

14. 涂謹申議員詢問,把牌照最長有效期定為3年而非5年或7年的理據何在。民政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現正逐步簡化發牌制度。在考慮過公眾安全及方便業界經營的因素,建議把牌照有效期由一年延長至3年,已是一大改進。至於業內人士擔心防火安全規定會經常修改的問題,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向議員保證,除了在特殊情況下,政府當局不會在牌照續期時加入新規定。他表示,自《旅館業條例》實施以來,與牌照續期有關的上訴案件只有一宗。法院在該案件中裁定,有關場所必須符合牌照附載條件所指明的安全標準,其牌照續期申請方可獲得批准。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補充,政府當局已發出政策指引,指明在規定所須進行的工程完成後,除非有關改動影響處所的安全,又或對安全構成明顯威脅,否則牌照不會加入任何新條件。香港酒店業主聯會亦知悉政府在這方面的政策。民政事務局副局長補充,如有關舊式樓宇所用某些建築材料的研究有新發現,顯示該等建築材料會對樓宇安全造成影響,便可能有需要修訂建築物安全標準。

15. 鑑於消防處每隔10年檢討及更新其守則,何承天議員要求政府當局保證,修改消防守則或有關規例不會對酒店及賓館續訂牌照有任何影響。民政事務局副局長進一步解釋政府當局的政策指引,並強調不會在牌照續期時加入新規定,除非是基於上文第14段所述的公眾安全理由。何承天議員建議,當局在訂立新規定時,應讓酒店有足夠時間完成各項必要的改善工程。

16. 考慮到酒店及賓館的經營模式基本上並不相同,何世柱議員建議為酒店及賓館訂立一個多級制的發牌制度,其建議獲涂謹申議員及陳榮燦議員支持。他們認為,在遵守規定方面有良好紀錄的酒店應獲發年期較長(例如5年或7年)的牌照。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一般而言,規模較小的場所在擬議發牌制度下會受到較嚴格的管制。只有那些在遵守規定方面有良好紀錄的場所,當局才會考慮向其發出有效期最長可達36個月的牌照。

牌照費用

17. 楊孝華議員查詢當局視察持牌酒店及賓館的次數,主席因而亦詢問牌照費用是否按收回成本的政策釐定。民政事務局副局長答稱,現行牌照費用只能收回總成本的26%。然而,鑑於近期經濟不景氣,政府當局無意在今個財政年度增收牌照費用。

對無牌賓館採取執法行動

18. 陳榮燦議員查詢管制無牌賓館的情況,特別是那些在住宅樓宇內經營的無牌賓館。他詢問當局採用甚麼規管準則,以及該等準則會否加重賓館業人士的負擔,例如規定進行大型改建或翻新工程。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承認無牌賓館存在問題,並表示管制該等處所主要是為了確保其安全而可供入住。他表示,賓館須符合基本防火及建築物安全規定,而這些規定並不會引致在處所內進行大規模的翻新工程。牌照事務處會調查投訴無牌賓館的個案,並會與警方磋商加強執法行動。

在封閉令有效的情況下重新進入處所

19. 涂謹申議員同意,《旅館業條例》應訂明獲民政事務局局長以書面授權的人可在封閉令有效時進入旅館,進行糾正工程。他詢問其他條例(例如《建築物條例》)有否訂立類似條文。牌照事務處總主任證實,其他條例(例如《建築物條例》)亦有類似條文。在涂議員要求下,民政事務局副局長答應提供資料,列舉在其他法例中的類似條文。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在1998年10月22日的會議舉行前,提供了《建築物條例》第27條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1條的節錄文本,供議員參閱。)

提出檢控的時限

20. 涂謹申議員關注建議放寬的檢控罪行時限與其他法例所訂者是否相符。他表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有關當局不能就任何在其發出傳票日期前超過6個月所犯的罪行提出檢控。他詢問條例草案建議延長的檢控罪行時限(即罪行被發現後6個月內),是否與其他法例所訂者一致。高級政府律師證實,擬議條文在草擬方面並無問題。在涂議員要求下,政府當局答允提供資料,列舉在其他法例中的類似條文。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在1998年10月22日的會議舉行前,提供了《氣體安全條例》第33條、《建築物條例》第40條及《床位寓所條例》第34條的節錄文本,供議員參閱。)

21. 主席感謝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會議,並要求當局考慮議員的建議,把牌照有效期進一步延長至最多7年。

下次會議日期

22. 議員商定在1998年10月22日(星期四)上午10時45分再舉行會議。議員亦同意邀請酒店及賓館業團體派代表出席下次會議,發表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23. 會議在下午12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