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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酒店住宿(雜項條文)條例草案委員會
文 件
政府當局於1998年11月11日的覆函
[CB(2) 667/98-99(02)](1998年11月20日)
助理法律顧問2於1998年10月27日致政府當局的函件
[CB(2) 667/98-99(01)](1998年11月20日)
政府當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本
[CB(2) 682/98-99](1998年11月20日)
由政府當局提供"關於封閉令有效時重新進入處所規定-《建築物條例》第27條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1條"的節錄本
[CB(2) 455/98-99附件](1998年11月20日,1998年10月22日及10月8日)
由政府當局提供"關於檢控罪行時限規定-《氣體安全條例》第33條、《建築物條例》第40條及《床位寓所條例》第34條"的節錄本
[CB(2) 455/98-99 附件](1998年11月20日,1998年10月22日及10月8日)
由港九賓館旅業商會有限公司於1998年7月17日的來函
[CB(2) 190/98-99(01)](1998年10月22日及10月8日)
由香港酒店業主聯會於1998年10月14日提交的意見書
[CB(2) 438/98-99(01)](1998年10月22日)
由香港旅遊業賓館聯會有限公司於1998年10月16日提交的意見書
[CB(2) 438/98-99(02)](1998年10月22日)
政府當局就旅館及渡假屋的安全規定於1998年9月9日所作的回覆
[CB(2) 241/98-99(01)](1998年10月8日)
民政事務委員會1998年7月27日會議紀要的節錄
[CB(2) 375/98-99附錄III](1998年10月8日)
如欲參閱以上文件,可向
立法會圖書館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