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296/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BC/8/98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1月25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吳靄儀議員(主席)
黃宏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A
邱霜梅女士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鄭劍峰先生

高級政府律師
蕭敏鏇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馬淑霞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I. 與政府當局代表會晤

建議廢除《偷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A表示,應法案委員會的要求,政府當局現已就議員在1998年12月
30日上次會議席上表達的意見以書面作出回應(立法會CB(2)1120/98-99(01)號文件)。議
員要求當局就《偷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條例》(《管制條例》)(第242章)及《進出口條
例》(第60章)編製的分析現已載於該份文件的附件內。她指出,附件第II、III及IV欄比
較了該兩條例的條文,並附有備註。附件第V欄列出《管制條例 》內不切合香港特別
行政區 (香港特區)的地位或與《基本法》條文有抵觸的各項條文。附件第VI欄說明如
把《管制條例》保留在法規內所須作出的適應化修改。

2.應主席的邀請,助理法律顧問1表示,儘管由當時的聯合王國政府與當時的中國國民
政府就防止中港走私活動的各項措施所簽訂的1948年協定從未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
國)中央人民政府確認,但該協定已經由法例賦予法律效力,而《管制條例》已成為香
港法例的一部分。

3. 楊孝華議員表示支持廢除《管制條例》,但他對把廢除該法例的建議納入法律適應
化修改計劃的範圍表示有所保留。他詢問,過往是否有由中國中央人民政府確認某項
法例的先例,使某項在1949年前制定的安排得以生效。倘有此先例,該法例又是否在
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下予以處理。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A回應時表示,《管制條例》
旨在使當時的聯合王國政府與當時的中國國民政府在1948年達成的協定得以生效。
1948年的協定對回歸後的香港並不適用,繼續實施該項協定並不符合香港作為中國一
個特別行政區 (特區)的地位。從一個較宏觀的角度而言,政府當局認為在法律適應化
修改計劃下處理廢除《管制條例》的建議是適當的做法。

4.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表示,從法律的觀點而言,《管制條例》仍然存在並具有法
律效力。從政策的觀點來看,藉執行《管制條例》以繼續實施在1948年簽署的協定,
並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位,而《管制條例》也完全失去作用。

5. 主席表示,她並不反對認為《管制條例》中的慣常參考界線已屬過時,以及國務院
所頒布的香港特區界線有所抵觸的觀點,然而,即使當局並未廢除《管制條例》,該
條例亦無法執行。問題的關鍵是,廢除主體條例的建議是否屬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範
圍內。她指出,除《管制條例》的詳題外,該條例的條文並無提及1948年的協定。該
條例其實只屬地方層面的法例。似乎只有《管制條例》第 6條的若干提述是與法律適
應化工作的範疇有關。雖然如此,此等條文是否與《基本法》條文有所抵觸,亦屬具
爭議性的問題。既然廢除該條例的原因是該條例已過時,她認為只有從一個較宏觀的
角度研究該條例,才能把廢除《管制條例》的建議納入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內。如當
局採納此一取向,她擔心現行法例中許多條文也會基於政策上的考慮而需進行適應化
修改。

6.黃宏發議員認為國務院以第221號命令頒布香港特區的界線後,《管制條例》中訂明
的慣常參考界線已不再適用於香港特區,並已屬過時。香港特區的界線在回歸後是由
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的事宜,因此,他同意政府當局指廢除《管制條例》的建議屬法律
適應化修改計劃範圍的看法。此外,他認為《管制條例》的制定,是要使過往的慣常
參考界線生效,以及容許有關人員在香港水域採取防止走私活動的執法行動。因此,
《進出口條例》並無暗示已把《管制條例》廢除。

7. 曾鈺成議員同意黃宏發議員的意見,認為以往透過《管制條例》列出的"緩衝區"及慣
常參考界線已不再適用於香港特區,故此廢除此一提述是合理的。鑑於《管制條例》大
部分條文均已過時,可能不值得就餘下的條文進行適應化修改。他認為《管制條例》應
予以廢除,但不應在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下進行。就此,他建議當局考慮以修訂條例草
案的方式,處理廢除《管制條例》的建議。

8.高級政府律師表示,由聯合王國簽署而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定在回歸後已告失效。中
國並非此等國際協定的簽署人,此等協定如須繼續適用於香港,只有在獲得中央人民政
府的協助下,才可付諸實行;否則香港特區將需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在獲得授權的
情況下,與有關方面訂立新安排。就現行情況而論,鑑於《管制條例》的潛在立法用意
,是使當時的聯合王國政府代表香港與中國國民政府在1948年簽署的協定生效,該協定
如繼續在香港特區實施,將需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重新作出有關安排。在回應
議員的論點時,她指出,《管制條例》的立法用意已在該條例的詳題中清楚列明。

9.主席並不認同政府當局提出以探討《管制條例》的潛在立法用意作為釐定建議廢除該
法例是否屬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範圍的理據。她認為法律適應化修改的範圍十分狹窄。

10.助理法律顧問1在回應高級政府律師時指出,只有在援引的國際協定並無納入本地的
法例的情況下,中央人民政府才需作出安排,使此等協定得以繼續實施。此外,香港若
干原有條例被視為抵觸《基本法》,而且並無按照在1997年2月23日通過的<全國人民
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一百六十條處
理香港原有的法律的決定>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制條例 》沒有被納入在
該項決定之內,此舉可被視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並不認為有此需要追溯關乎制定《 管
制條例》的立法背景。

11.在回應曾鈺成議員的問題時,助理法律顧問1表示,法例的詳題並無任何法律效力。

12.在回應助理法律顧問1的論點時,高級政府律師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雖然沒有把《管制條例》納入在1997年2月23日通過的決定中,但此舉不足以判斷該條
例有否抵觸《基本法》。《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 基
本法》抵觸,可予以修改或使其停止生效。雖然如此,她同意《管制條例 》的潛在目
的對該條例是否仍然有效沒有太大的影響。

13.黃宏發議員表示,如果制定《管制條例》的唯一目的,是使該慣常參考界線生效,
則可在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範圍內處理廢除《管制條例》的建議。為使議員易於研究
該問題,他要求政府當局為議員提供當時的聯合王國政府與當時的中國國民政府在
1948年簽訂的協定文本。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A答應提供有關資料。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其後提供了議員所要求的資料,有關資料已隨立法會
CB(2)1301/98-99(01)號文件分發予各委員。)

14.主席要求當局從法律的觀點提供建議廢除《管制條例》的理據。高級助理法律草擬
專員回答時表示,《管制條例》中只有少數條文不切合香港作為一個特區的地位,或
與《基本法》有所抵觸。從法律的觀點而言,《管制條例》的大部分條文均無問題。
但他指出,從制定《管制條例》的基本精神加以考慮,《管制條例》已完全失去作用。

15.楊孝華議員表示,如果廢除某一條例的理據,是因為該條例由當時的聯合王國政府
簽署,則須仔細研究採用此一取向的影響。曾鈺成議員與楊議員有同一憂慮。他表示
,鑑於《基本法》已追認回歸前在香港生效的國際協定,因此並沒有必要因香港已回
歸中國而廢除《管制條例》。他對基於《管制條例》的潛在立法用意而廢除該條例表
示憂慮,認為此舉可能給予市民一個印象:政府當局有意廢除所有由當時的聯合王國
政府簽署的國際協定。

16.主席認為,從法律的觀點而言,並無修訂《管制條例》的必要。如果從政策的觀點
而言,《管制條例》被視為不切合香港特區的地位,該條例便應由有關政策局處理,
而不應在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下處理。如果以某一條例的潛在立法用意作為進行法律
適應化修改的理據,將會引起影響深遠的後果。

17.主席在總結時表示,委員一致同意《管制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應予廢除,但法案委
員會大部分委員並不支持在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下廢除此法例。她促請政府當局進一
步考慮議員的意見,並考慮以修訂條例草案的方式,處理已過時的條文。主席表示,
法案委員會既仍有待政府當局的回應(收到後將分發予各委員參閱),因此她建議在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及《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法
案委員會就有關法律適應化修改工作所採用的基本原則完成商議後,才恢復本法案的
二讀辯論。

18.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A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會考慮議員的意見,進一步研究會否
以修訂條例草案的方式處理廢除《管制條例》的建議。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透過立法會CB(2)1301/98-99(01)號文件,表示會在現行法律適應
化修改計劃以外處理建議廢除《管制條例》一事。保安局局長將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藉以把建議廢除該條例的條文從該法案中刪除。)

19.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3時1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