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4號)條例草案》
委員會會議

日 期:1999年1月13日(星期三)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會議議程

I.通過1998年12月7日會議的紀要
(上午8時30分至8時35分)
(隨立法會CB(2)994/98-99號文件發出的立法會
CB(2)993/98-99號文件)

II.與政府當局會晤
(上午8時35分至10時30分)

立法會CB(2)1017/98-99(01)號文件-政府當局就1998年12月7日會議上議員提
出的問題所作回應

立法會CB(2)1017/98-99(02)號文件- 法案委員會討論事項一覽表(截至1998年
11月8日的情況)

業已發出的文件

(a) 法案文本;

(b)立法會CB(2)774/98-99(02)號文件- 已標明有關修訂的法案文本;

(c)立法會CB(2)807/98-99號文件- 助理法律顧問與政府當局的通信;

(d)立法會CB(2)851/98-99(01)號文件- 香港大律師公會在1998年12月4日的來
信;

(e)立法會CB(2)532/98-99(01)號文件- 對"官方"的提述的適應化修改(已隨立
法會CB(2)796/98-99號文件發出);

(f)立法會CB(2)820/98-99(01)號文件-法律適應化修改指引沒有涵蓋或與法
律適應化修改指引處理方式不同的條
文;

(g)立法會CB(2)820/98-99(02)號文件-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增訂的
第3(3)條;

(h)立法會CB(2)820/98-99(03)號文件- 《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第3(1)條;

(i)立法會CB(2)820/98-99(04)號文件- 《香港回歸條例》;及

(j)立法會CB(2)820/98-99(05)號文件-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2A條;
附表7及8。

III.下次會議日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