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過1998年12月7日會議的紀要
(上午8時30分至8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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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立法會CB(2)994/98-99號文件發出的立法會 CB(2)993/98-99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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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與政府當局會晤
(上午8時35分至10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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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017/98-99(01)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就1998年12月7日會議上議員提
出的問題所作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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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017/98-99(02)號文件 | - |
法案委員會討論事項一覽表(截至1998年
11月8日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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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已發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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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法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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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立法會CB(2)774/98-99(02)號文件 | - |
已標明有關修訂的法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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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立法會CB(2)807/98-99號文件 | - | 助理法律顧問與政府當局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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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立法會CB(2)851/98-99(01)號文件 | - |
香港大律師公會在1998年12月4日的來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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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立法會CB(2)532/98-99(01)號文件 | - |
對"官方"的提述的適應化修改(已隨立
法會CB(2)796/98-99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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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立法會CB(2)820/98-99(01)號文件 | - | 法律適應化修改指引沒有涵蓋或與法
律適應化修改指引處理方式不同的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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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立法會CB(2)820/98-99(02)號文件 | - |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增訂的
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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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立法會CB(2)820/98-99(03)號文件 | - |
《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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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立法會CB(2)820/98-99(04)號文件 | - |
《香港回歸條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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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立法會CB(2)820/98-99(05)號文件 | - |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2A條;
附表7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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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下次會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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