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與政府當局會晤
(上午8時30分至10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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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165/98-99(01)
號文件 | -- | 議員在1999年1月13日會議上提出
的論點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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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165/98-99(02)
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在1999年1月21日就上述
(01)號文件發出的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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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165/98-99(03)
號文件 | -- |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3
條提及的《1974年律師法令》第50條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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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已發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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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法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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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立法會CB(2)774/98-99(02)
號文件 | -- | 已標明有關修訂的法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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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立法會CB(2)807/98-99
號文件 | -- | 助理法律顧問與政府當局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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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立法會CB(2)851/98-99(01)
號文件 | -- | 香港大律師公會在1998年12月4日
的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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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立法會CB(2)532/98-99(01)
號文件 | -- | 對"官方"的提述的適應化修改(已隨立法會
CB(2)796/98-99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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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立法會CB(2)820/98-99(01)
號文件 | -- | 法律適應化修改指引沒有涵蓋或與法律適
應化修改指引處理方式不同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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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立法會CB(2)820/98-99(02)
號文件 | -- |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增訂的第
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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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立法會CB(2)820/98-99(03)
號文件 | -- | 《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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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立法會CB(2)820/98-99(04)
號文件 | -- | 《香港回歸條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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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立法會CB(2)820/98-99(05)
號文件 | -- |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2A條;
附表7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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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立法會CB(2)1017/98-99(01)
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就1998年12月7日會議上議員提
出的問題所作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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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立法會CB(2)1017/98-99(02)
號文件 | -- | 法案委員會討論事項一覽表(截至1999年
1月8日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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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下次會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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