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633/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BC/12/98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6月17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吳靄儀議員(主席)
黃宏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缺席委員:

涂謹申議員
劉健儀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
鄭佩蘭女士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狄靳詩雅女士

高級政府律師
彭士印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9年2月24日及4月8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2172/98-99及CB(2)2173/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立法會CB(2)2326/98-99及LS163/98-99號文件)

2.委員對立法會CB(2)2326/98-99號文件所載、政府當局建議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即在有關條例的
英文本中,以"HKSAR"取代對"Crown"的提述,而在中文本中則以"特區"取代對"官方"的提述,並無提出任何問
題。委員又表示支持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

3.主席表示,法案委員會將於1999年 6 月25日就條例草案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她補充,若政府當局打算
在1999年7月7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作出恢復二讀辯論預告的最後限期為1999年 6 月
21日。

4.主席回答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的問題時表示,由政府當局動議上文第2段載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較為恰當。

5.主席進一步表示,鑑於政府當局已同意在政府作為刑事法律訴訟的一方的情況下,有關條例英文本中對
"Crown"的提述應以"HKSAR"取代,而在中文本中則以"特區"取代對"官方"的提述,因此,應在適當時候對《裁
判官條例》(第227章)第2及15(1)條作出相類的修訂。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回應時表示已提請行政署長留意該
事,因為行政署長是負責第227章的公職人員。

6.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2時43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