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71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BC/14/98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9日(星期二)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丁午壽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啟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智鴻議員
楊孝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缺席委員 :

梁耀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曹振華先生

教育統籌局助理局長
郭偉勳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
蕭威林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選舉主席

夏佳理議員獲選為法案委員會主席。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2.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下稱"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應主席所請,向委員概述條例
草案的重點。他表示,雖然本港的工業安全紀錄近年已有改善,但工業意外(尤其是建
造業的工業意外)的發生率仍然偏高。為了推廣為工人提供安全訓練的做法,政府當局
建議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加入提供強制性安全訓練的條文,並擴大勞工處
處長在訂立規例方面的權力。有關規定會首先適用於建造業及貨櫃搬運業。在14個月
的寬限期屆滿後,所有受僱於建築地盤及貨櫃搬運倉庫的人士,將須接受基本安全訓
練,從事辦公室行政及與建築和貨櫃搬運工作無關的人則不在此限。建造業訓練局(下
稱"建訓局")及職業訓練局(下稱"職訓局")分別為建造業及貨櫃搬運業工人開辦的安全訓
練課程,以及向修畢課程的學員所簽發的證明書,均會獲政府當局承認為符合新的規
定。截至1999年2月底,建造業估計有80 000名工人,當中共有58 227人曾接受建訓局
的訓練,並獲發安全證明書。

3.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指出,為期14個月的寬限期屆滿後,進行建築工程和從事貨櫃
搬運業務的東主及承建商只可僱用持有有效證明書的工人。有關工人在工作時亦須攜
帶該證明書。東主/承建商及工人若違反該項法例,最高刑罰分別為罰款50,000元及
10,000元。

4.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續稱,待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勞工處處長將會根據《工
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7條制定新規例,以便在獲得立法會通過後,就選定的工業經
營引進安全管理制度。他解釋,政府當局建議訂立新規例,初步規定僱用100名或以
上工人的建築地盤、工廠及其他指明工業經營的東主或承建商,以及進行合約價值為
1億元或以上的建築工程的東主或承建商,必須採用安全管理制度14項元素的其中10
項,以及對他們採用的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審核。任何僱用50至99名工人的建築地
盤和工業經營,將須採用安全管理制度 14項元素的其中8項,以及進行安全查核。至
於僱用不足50名工人的工業經營,則暫時可獲豁免。分階段採用這些元素,會讓受影
響的行業有時間熟習新制度,並為採用額外元素作好準備。此舉亦會讓有關方面有充
分時間培訓足夠數目的安全從業員和醫療專業人員,以執行額外職責。

5.梁智鴻議員詢問,為何擬議的強制性安全訓練規定對政府並無約束力。教統局首席
助理局長答覆時解釋,這是因為《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適用範圍只涵蓋工業經營
。他指出,由公務員進行而受該條例規管的工作極少。據他所知,只有政府船塢及機
電工程署轄下的汽車維修工場進行此類工作。政府雖然不受《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所規限,但卻已訂定一套內部規例,規定公務員遵從該條例的規定。教統局首席助理
局長重申,如當局把政府工程計劃外判予私人承建商,有關的承建商則須受該條例所
規管。

6.梁智鴻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考慮擴大擬議的強制性安全訓練規定的適用範圍,使
該項規定亦適用於政府。丁午壽議員贊同梁議員的意見。

7.鑑於當局聲稱,為工人提供安全訓練後,建築地盤的安全紀錄有所改善,楊孝華議
員詢問是否有任何統計數據支持這個說法。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答稱,香港大學在數
年前曾進行調查,根據所得結果,建築地盤發生意外,主要原因之一是工人缺乏安全
訓練。具體來說,調查結果顯示,只有約28%的受訪者(即因工受傷的建築工人) 曾接
受某種形式的安全訓練。現時,公營部門建築地盤均須遵從安全訓練的規定,而私人
機構建築地盤則沒有訂定安全訓練規定。由於前者的每年平均意外發生率較後者的意
外發生率低78%,因此證明為工人提供基本安全訓練有其好處。

8.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如能提供數字,說明建造業及貨櫃搬運業在推行強制性安全訓
練規定前後的意外發生率,將有助評估該項規定是否奏效。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同意
,待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當局便會在稍後時間提供該等資料。

9.主席詢問,訂定強制性安全訓練規定的構思是由哪一方面提出的。教統局首席助理
局長答稱,鑑於承建商在要求地盤工人修讀安全訓練課程方面有困難,香港建造商會
約在兩年前提出這個構思。

10.丁午壽議員詢問,為何職訓局為貨櫃搬運業工人開辦的安全訓練課程免收學費,而
建訓局則向每名修讀其課程的建築工人收取100元的費用。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答稱,
由於職訓局現有資源可承擔開辦安全訓練課程的成本,因此該局可免費提供該項課程
。至於建訓局所開辦的安全訓練課程,有關收費完全由建訓局自行釐定。據他了解,
該項課程超過50%的成本是由建訓局資助的。

11.主席表示,根據政府的政策,任何人必須取得安全證明書,才可從事建造業及貨櫃
搬運業的工作。有鑑於此,現時的情況並不公平:建訓局不受政府資助,修讀該局的
安全訓練課程的每名學員均須繳交100 元的費用,而獲政府資助的職訓局則免費提供
該項課程。他希望政府當局就強制性安全訓練規定制定政策時,會考慮兩項因素:首
先,由於本港實施更多嚴格的立法規定,以致建築成本在過去多年來不斷上升,其次
是建訓局的經費來自建造業所繳付的徵款。

12.陳榮燦議員建議,而委員亦同意,建訓局應免費提供安全訓練課程。教統局首席助
理局長表示,他會把委員的要求轉達建訓局。

13.呂明華議員表示,如僱主已根據有關安全規定,在工場清楚訂定運作指引,即使屬
下工人因未有遵從指引而使其本人或他人身體受損,則在這情況下,僱主不應受到檢
控。為此,他建議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6B(3)條,訂明任何人如在工作時沒
有遵從運作指引行事,因而危及其本人及他人,亦會被視為犯罪,並會按該條例所訂
罰則處罰。

14.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答稱,政府當局已採取步驟,改善現行法例中有關職業安全的
條文。他以勞工處處長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訂定的《1998年建築地盤(安全)
(修訂)規例》為例。該項修訂規例旨在加強保障在高空工作的人士的安全。

15.何秀蘭議員詢問,當局為何未能提供統計數字,說明在使用繩架工作時所發生的意
外數目。勞工處助理處長答稱,勞工處所編製的意外統計數字是按意外成因分類,並
非按意外所涉及的工作類別分類。

16.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應主席的要求,承諾就建造業、貨櫃搬運業及工廠在1998年首
季、第二季及第三季所發生的意外,向委員提供統計數字。

17.李啟明議員表示,鑑於貨櫃搬運業工人的流動性很高,他認為需要領取安全證明書
的工人數目將超過政府當局所估計的10000人。因此,他質疑職訓局能否在14個月的寬
限期內,為貨櫃搬運業工人提供安全訓練。鄭家富議員贊同李議員的意見。

18.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貨櫃搬運業現時有16 000名工人,其中約6000名(即38%)
受僱於本港 4 大貨櫃碼頭,而該等貨櫃碼頭的僱主已為屬下僱員提供獲接納為符合新
規定的安全訓練。因此,擬議的強制性安全訓練規定主要針對在小型貨櫃儲存裝卸場
及倉庫工作的工人。鑑於職訓局的目標是在1998至99年度及1999至2000年度分別訓練
2 500及9 500名工人,政府當局相信,給予為期14個月的寬限期,讓餘下62%的工人領
取安全證明書,理應足夠。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續稱,政府當局知悉該行業的流動性
很高,並會密切監察情況,一旦職訓局所提供的安全訓練課程不能應付需求,當局會
與其他機構(例如職業安全健康局)作出安排,提供類似的安全訓練課程。

19.許長青議員詢問,建訓局能否在為期14個月的寬限期內,為約21 000名建造業工人
提供安全訓練。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答稱,由於建訓局每年能最多為40000名建築工人
提供訓練,因此在這方面應無困難。

20.何秀蘭議員詢問,勞工處處長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7條訂立規例的權力
予以擴大後,立法會是否再不能在有關安全管理的新規例生效前審議該等規例。教統
局首席助理局長答稱,勞工處處長訂立的新規例會以附屬法例的形式公布,並須經立
法會通過。

21.主席詢問,如要在《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附表4加入指明工業經營,是否須經立
法會通過。助理法律顧問5答稱,條例草案第2及6條訂明,勞工處處長可藉在憲報刊
登公告,以修訂附表4。他認為,該等公告屬附屬法例,將須經立法會以不否決或不
提出修訂的程序議決。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為使委員放心,當局會考慮規定
就該條例附表4提出的修訂須經立法會以正面程序議決。

22.陳榮燦議員建議,由於大量基礎建設計劃即將陸續推行,政府當局應宣傳新訂的安
全訓練規定,確保建築工人知悉該項規定。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在條例草案通
過成為法例後,政府當局會加強宣傳工作。期間,建訓局已就所開辦的安全訓練課程
作出宣傳。據建訓局表示,修讀該項課程的部分學員是新加入建造業的人士。

23.鄭家富議員認為,應規定僱用不足50名工人的工業經營採用安全管理制度的部分核
心元素。他進一步質疑,為何僱用50至99名工人的工業經營必須採用安全管理制度14
項元素的其中8項,而僱用100名或以上工人的工業經營則須採用該14項元素的其中10
項。

24.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答稱,政府當局的長遠目標是把有關規定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僱
用不足50名工人的工業經營。鑑於安全管理制度在香港屬較新的概念,政府當局認為
較適宜分階段實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元素,使受影響的行業有時間熟習新制度,並為採
用額外的元素作好準備。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進一步解釋,較大型的工業經營在推行
安全管理制度時有更多資源可以調配,因此更有條件採用更多元素及進行安全審核。

25.梁智鴻議員質疑,在推行安全管理制度時,是否適宜根據工人數目及建築工程合約
價值,把該制度分為3層。他認為,僱用較少工人的僱主往往對安全管理概念缺乏認識
,因此應規定他們在其工場採用更多安全管理制度的元素。

26.梁議員詢問,經選定的工業經營可否從14項元素中選出其中8項或10項採用。教統
局首席助理局長答稱,政府當局會指明將須採用的元素。

27.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應鄭家富議員的要求,同意向委員提交書面答覆,列明為推行
安全管理制度而把制度劃分為3層架構所依據的準則。

28.李卓人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在勞工處處長訂立《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後
,向有關職業安全及健康的規例小組委員會的委員提供資料,說明英國的有關法例在
安全委員會的組成及職權範圍方面有何規定。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答允其要求。

29.鑑於在香港的工業經營中,酒樓食肆所錄得的意外發生率高踞第二位,主席建議當
局應考慮規定該類東主在其酒樓食肆採用安全管理制度。李卓人議員贊同主席的建議。
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答稱,政府當局會考慮主席的建議。

30.丁午壽議員認為,如僱用50名工人的工業經營必須聘請一名安全主任,以推行安全
管理制度,則所涉及的額外職員費用將會較高;據政府當局原先的估計,涉及的額外
職員費用僅分別佔工業及建造業受影響公司每年經營成本的0.2%及0.1%。教統局首席
助理局長澄清,當局就增聘一名安全訓練主任執行新的安全管理職責所需的額外職員
費用作出的估計,只適用於僱用 100名或以上工人的大型工業經營。現行法例已訂明
該等工業經營必須聘用一名安全主任。

31.梁議員詢問保險業是否贊同政府當局的意見,即推行安全管理制度後,工業意外的
傷亡人數將會減少,以致保費亦會降低。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答稱,政府當局於1995
年公布《香港工業安全檢討諮詢文件》後,已就此問題徵詢保險業的意見。保險業人
士當時認為,如工業及建造業的意外發生率下降,他們會樂於減收保險費。

32.李啟明議員詢問,建訓局及職訓局能否提供足夠數量的訓練課程,在工人就安全證
明書申請續期時應付訓練方面的需求。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答稱,建訓局及職訓局在
籌辦安全訓練課程時已考慮此點。

33.李啟明議員續稱,如工人可提供證據,證明他們持續受僱於建造業及貨櫃搬運業,
當局應加快處理其安全證明書的續期申請。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答稱,持有安全證明
書的工人只需修讀複修課程及通過有關工作安全的測試,其證明書便可獲得續期。複
修課程的用意是使工人認識建造業及貨櫃搬運業的最新科技發展。他續稱,為了加快
處理續期申請,工人將可在證明書屆滿日期的3個月前提出續期申請。

34.李卓人議員表示,他希望政府當局在懲罰那些在工作時確實忘記㩗帶證明書的工人
時會酌情處理。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察悉李議員的意見。

35.李卓人議員進一步要求政府當局就僱用100名或以上工人的800間工業經營及僱用50
名至99名工人的700間工業經營所屬的工業類別,提供分項資料。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
承諾提供該等資料。

III. 下次會議日期

36.委員商定於1999年3月30日(星期二)上午8時30分舉行下次會議,與政府當局繼續討
論。

37. 會議於下午12時5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