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65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BC/14/98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30日(星期二)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丁午壽議員
何秀蘭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啟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智鴻議員
楊孝華議員

缺席委員 :

何世柱議員
梁耀忠議員
鄭家富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曹振華先生

教育統籌局助理局長
郭偉勳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
蕭威林先生

高級政府律師
吳華姿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高級主任(2)6
馬健雄先生
I. 續議事項
(CB(2)1595/98-99(01)號文件)

委員察悉,政府當局剛就委員在1999年3月9日會議席上提出的事宜提供書面回應。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2. 主席請委員參閱政府當局的回應(CB(2)1595/98-99(01)號文件),並就文件的內容提問。

免費提供訓練課程的建議

3. 主席告知與會委員,政府當局已在文件解釋建造業訓練局(下稱"建訓局")為何向報讀訓練課程的學員收取100元學費。委員亦察悉,建訓局樂於豁免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受助人繳付學費。對於政府當局辯稱,免費提供訓練會使更多學員缺課,導致浪費資源,主席詢問學費是在開課前還是完成課程後繳付。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下稱 "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他將須與建訓局核查,但據他估計,學費是在入學時繳付的。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補充謂,建訓局已透過向建造業徵款,為訓練課程提供大量資助。由於仍有40 000名建築工人須接受訓練,免費開辦訓練課程會增加建訓局的財政負擔。

4. 丁午壽議員同意,要求學員繳付訓練課程的學費會提高出席率。不過,他建議僱主可資助課程的學費,並在工人完成訓練課程後申請退還有關學費。陳榮燦議員表示,倘若由行業協會或職工會作出訓練安排,學員的出席率會更高。就此,主席表示,退還課程學費的建議可能增加行政費用。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答允把委員的建議轉達建訓局考慮,並在稍後就此作覆。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的回覆在1999年4月16日隨CB(2)1716/98-99(07)號文件送交委員參閱。)

有關意外的統計數字

5. 呂明華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何理據,指稱在1995至1997年期間,公營地盤的年均意外發生率,較私人地盤的年均意外發生率低78%。他要求政府當局按行業的類別及意外的性質,提供有關意外的分項統計數字,以支持其言論。

6. 主席指出,由於公共屋邨的建築時間由3年縮短至21個月,公營地盤在1998年的意外發生率有所增加。為使委員深入瞭解意外的性質及成因,他建議政府當局就有關意外的統計數字提交分析資料,包括該等意外損傷程度的分析資料。勞工處助理處長同意就有關意外的統計數字提交分析資料,但他指出,勞工處就舉報的意外提供的數據是按成因而非損傷程度分類的。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的回覆在1999年4月16日隨CB(2)1716/98-99(07)號文件送交委員參閱。)

7. 呂明華議員詢問,工業界4個主要行業及貨櫃處理作業在1998年首3季的意外發生率為何保持穩定。勞工處助理處長答稱,他並不知悉意外發生率保持穩定的原因。主席建議當局提供過去3年的統計數字,以確定在一段較長時間內會否出現季節性的轉變。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答允提供所需資料。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的回覆在1999年4月16日隨CB(2)1716/98-99(07)號文件送交委員參閱。)

8. 陳榮燦議員提及在1998年首3季,石礦業、公用事業、運輸業及服務業曾發生8宗致命意外,他並詢問如何區分工業意外及職業意外。據他所得印象,在1998年,運輸業及服務業曾發生較多致命意外。勞工處助理處長答稱,當局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作出分類。運輸業項下的意外統計數字,是指與搬運貨物有關的工業意外而非交通意外。

9. 許長青議員詢問,為何工業經營的意外發生率在1998年第3季較高。勞工處助理處長答稱,可能是1998年6月至8月期間大雨連場所致。他答允按意外的類別提供分項數字。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的回覆在1999年4月16日隨CB(2)1716/98-99(07)號文件送交委員參閱。)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附表4

10. 委員察悉,對於委員提出以立法會的正面議決程序修訂附表4的建議,政府當局並無特別意見。主席表示,透過該項安排,議員會有更多時間研究在附表4加入須實施強制性安全訓練規定的指明工業經營的建議。主席提議政府當局應為此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同意此項建議。

擬議的安全管理規例

規例對製造業的適用範圍

11. 呂明華議員指出,在1998年首3季,製造業並無發生致命意外。鑑於製造業的意外發生率較低,加上該行業的運作方式有別於建造業及貨櫃處理作業,他認為製造業不應受擬議的《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所規管。他關注到,由於這些工廠大多為僱用100名工人以上的大機構,因此根據擬議規例,該等工廠將須採取安全管理制度14項元素的其中10項。他表示,該項規定會增加製造業的經營成本,而擬議規例應針對高風險行業而非意外發生率偏低的行業。

12. 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解釋政府所推行的行業自我規管政策。他表示,勞工處現行的視察及執法制度有限制,而擬議規例的目的是在僱主及僱員間推廣安全管理的概念。工廠及工業經營透過實行14項元素,會設立有效的安全管理架構。此外,安全委員會成立後,會在確立及推行安全措施的過程中培養工人的責任感。一旦設立該制度,東主只需指派一名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核查及安全審核,所需承擔的額外經營成本應該不多。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強調,該制度會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識,從而減低意外發生率、提高生產力及節省補償開支。長遠而言,隨著意外發生率下降,保費亦會相應減少。就此,梁智鴻議員表示,根據市場慣例,即使意外發生率下降,減少保費的機會亦會不大。

13. 呂議員表示,許多大規模工廠已設立某些形式的安全管理制度。因此,他強烈認為擬議規例對這些工廠的要求應較寬鬆。勞工處助理處長重申,政府在工業安全方面所採取的策略,已由視察及檢控改為東主及工人自我規管。規例旨在提供立法架構,讓東主據以設立安全管理制度,而推行該制度時將須東主及工人㩗手合作。為使各行業有時間為採取全部14項元素作好準備,當局建議分階段實施這些元素,最終目標是擴大該制度的適用範圍,使在最初階段獲豁免的小型機構亦受規管。至於已推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大機構,擬議規例訂明該等機構須進行安全審查及審核,從而使制度更臻完善。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補充謂,這些大機構在遵行擬議規例的規定方面應問題不大。

14. 勞工處助理處長回應呂議員較早前提出的意見時表示,雖然製造業的意外在程度上可能不太嚴重,惟其意外發生率並非偏低。勞工處助理處長續稱,勞工處根據所收到的安全審查及安全審核報告,評核指明工業經營實施各項元素的情況時,會作出靈活處理。

規例對公營機構的適用範圍

15. 許長青議員質疑為何擬議的安全管理規例對公營機構並無約束力。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答稱,雖然大部分法例對政府均無約束力,但政府訂有內部指引,規定公務員遵從各項法例規定,包括《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所訂的規例。他指出,政府轄下處所極少符合工廠及工業經營的定義。不過,勞工處亦定期視察政府的處所及工場,並就各項安全措施提供意見。他強調,一旦政府處所發生工業意外,如發現負責的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有所疏忽,他將須接受紀律處分。此外,在意外中蒙受損失的人士可向政府提出民事法律程序。

16. 李卓人議員提及最近一宗涉及水警人員的致命意外時表示,公營機構與私營機構的僱員在工作地點應獲得相同的安全保障。對於政府獲得豁免,無須遵從職業健康及安全法例,梁智鴻議員亦表示有所保留。主席原則上支持公營及私營機構均應受法例所規管。不過,他指出現行法例大多對政府無約束力,原因大概是政府亦是執法機關。

14項元素對工業經營的適用範圍

17. 丁午壽議員詢問有關評核、挑選及管控次承建商的元素對沒有聘用次承建商的小型機構的適用範圍。何秀蘭議員亦詢問,負責規管次承建商設立及推行安全管理制度者,應是東主還是總承建商。

18. 勞工處助理處長回應時解釋,擬議的安全管理規例不會適用於聘用少於50名僱員的機構或次承建商。至於評核、挑選及管控次承建商這項元素,則只會適用於有聘用次承建商的指明工業經營。該項元素旨在規定東主設立程序,以評核轄下次承建商的表現。

19. 主席進一步詢問,如多個次承建商各自聘用少於50名僱員,但卻在同一建築地盤工作,則該項規例是否適用於他們。勞工處助理處長澄清,擬議的安全管理規例將不適用於聘用少於50名工人的次承建商。不過,這些次承建商仍受其他與工業安全有關的法例條文所規管。

20. 李卓人議員表示,多個次承建商在同一建築地盤工作的情況並非不常見,雖然個別次承建商的僱員人數少於50人,但員工編制的總人數則可能超過100人。他關注在這些個案中,較高層的承建商或總承建商是否須受擬議的安全管理規例所規管。何秀蘭議員亦關注,如僱員總人數為50人或以上,而總承建商或次承建商均無須負起推行安全管理制度的責任,則可能出現漏洞。

21. 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認同委員的關注。他表示,如在建築地盤工作的工人總數為50人或以上,則該地盤的總承建商將需確保轄下次承建商推行安全管理制度。

22. 關於14項元素的適用範圍,梁智鴻議員認為,當局雖然應就安全管理訂立一套一般原則,但亦應因應不同行業的運作而訂定多套不同元素。就此,他認為在考慮採取多少項元素時,應以行業類別而非工人數目為決定因素。他表示,鑑於各行業的運作性質,部分行業較其他行業危險,因而應採取全部14項元素。至於其他行業,推行有關保障職業健康的計劃可能已屬足夠。

23. 陳榮燦議員亦詢問僱用100名或以上工人的工業經營推行餘下4項元素的時間表。勞工處助理處長答稱,由於在推行該等元素時需要較多的技術及專業知識,因此當局給予較長的籌備時間,讓該等工業經營為採取該等元素而作好準備。陳議員進一步詢問,應否只規定僱用超過200名工人的工業經營採取全部14項元素。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解釋,在累積經驗後,僱用100名或以上工人的工業經營將能推行其餘4項元素。他不贊成在擬議的3層架構上再加一層,因為這做法會減少採取全面安全管理制度(即涵蓋所有14項元素的制度)的企業數目。

24. 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補充謂,對建造業、公用事業公司及一些大規模的工業經營來說,安全管理制度並非新概念。他告知委員,中華煤氣有限公司、地下鐵路公司、硯殼有限公司及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已實施涵蓋14項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此外,當局一直規定工務計劃推行安全管理制度,而按平均數計算,該等計劃的安全紀錄較其他行業為佳。

25. 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梁智鴻議員的詢問時澄清,"個人防護計劃"指即時採取的防護措施,例如為工人提供防護裝備。至於"有關保障職業健康的計劃",則指長遠的監察措施,以消除因持續及過量暴露於具危害性的工作環境而患上的職業病。

26. 呂明華議員質疑當局有何理據,以工廠及工業經營的工人數目為3層架構的分界準則。就此,他要求當局就僱用100名工人以上及僱用50至99名工人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所屬的行業類別,提供更詳盡的分項數字。勞工處助理處長答允提供詳盡資料。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委員對3層架構的關注時表示,當局建議分階段實行有關制度,讓受影響的行業有時間熟習新制度,並讓有關方面有充分時間培訓足夠數目的安全從業員及醫療專業人員,以執行這些新職責。政府當局計劃在該規例生效後一年,檢討實施安全管理制度的事宜,從而決定把規例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僱用不足50名工人的工業經營的適當時間。

下次會議日期

27. 委員同意在1999年4月20日下午4時30分舉行下次會議。委員亦同意邀請建造業及貨櫃處理作業、僱主及僱員協會、職工會及有關專業團體派代表出席會議,就該條例草案及擬議規例發表意見。

III. 其他事項

28.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