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2)1732/98-99(01)號文件

(立法會秘書處譯本,只供參考用)

(香港建造商會用箋)

(譯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
法案委員會秘書
李蔡若蓮女士

李女士: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多謝法案委員會1999年4月1日來函,邀請香港建造商會("商會")就《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及《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規例")向法案委員會委員提出意見,供他們在審議條例草案及規例時考慮。

商會基本上支持條例草案及規例中所建議的修改,隨文附上商會就條例草案及規例提交的意見書,以提出主要的關注事項。

此外,謹此告知,商會的3位代表將會出席委員會1999年4月15日的會議:

1. 王克活先生 商佰副會長

2. 陳永桐先生 商佰秘書長

3. 唐俊華先生 商會的勞工訓練、健康及安全委員會成員

倘若對意見書有任何查詢,請致電2398 4700,與唐俊華先生聯絡,他會樂於提供協助。

副會長
王克活
(簽署)

連附件

1999年4月16日


香港建造商會("商會")就《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及《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規例")提交的意見書

商會基本上支持條例草案及擬議規例中所建議的修改。商會主要藉此意見書,向法案委員會委員提出對修訂條例草案及擬議規例的意見和看法,供委員進行審議時參考。

擬議的《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強制性的安全訓練


據商會了解,不少公司已聘用註冊安全主任,他們可為工人舉辦各項安全訓練,相比於建造業訓練局及職業訓練局所建議的課程,一班的人數會較少,時間亦較有彈性。安全主任亦負責舉辦《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所規定的安全訓練。商會建議,法例應容許承建商自行為工人舉辦安全訓練課程。

擬議的《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1. 雖然草擬有關規例的最終目的是規例會適用於所有行業,但當前的對象無疑是建造業。因此,當局在草擬規例時,應考慮到建造業的獨特之處,包括有多個工作地點、工人人數時有變化及流動性甚大等特點,從而避免出現混淆和誤解的情況。使用工人人數作為規限準則,似乎有過於簡化之嫌。

2. 安全管理難以量度成效,此點與有關安全的技術規定不同。後者就如在地台邊緣裝設圍欄,可以肯定地作出"是"或"否"的答覆。前者則難以就其符合規定的程度,例如在安全管理制度的發展、實施和維持方面作出評估。因此,商會認為,對違反這些規例的人士處以監禁的刑罰令規例的實施更困難,並且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歸根究底,此規例的背後意念是"自我規管",而施以重罰可能不符合整項工作的精神。商會認為罰款已屬足夠。

3. 就附表1第3項,商會不贊同在緊接該附表生效後6個月內根據規例提出安全審核員申請的人士可豁免具備註冊安全審核員所訂明的資格及經驗。這樣會製造出一批不夠資格的審核員。若在規例生效前給予充分的寬限期,應有足夠時間讓有潛質的審核員取得所需的資格。

4. 規例并無訂明安全查核員的資格及訓練要求,此點並不合理。唯一的制衡方法是處長可要求更換查核員。此舉既繁複亦費時。當局為何不在一開始便要求他們具備安全方面的資格?

199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