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本人參與了勞工處的『中央貨櫃搬運安全委員會』的咨詢工作已有十多年,亦是『香
港貨櫃儲存及維修商會』的現任主席,代表全港八成以上的貨櫃堆場。本人所屬公司
在運輸業務涉及範圍較廣,因此在倉庫及貨櫃拖運方面亦有渠道收集業內人仕的意見。

對於政府要提高貨櫃業從業員的安全意識和減少發生意外的方向,我們表示積極支持
。我們亦很樂意提供業內的專業意見。現將本會所收集到的業內人仕之意見簡述如下:

1.新例中建議將「貨櫃處理作業」的定義擴闊至「指貨櫃的裝卸、搬運、堆疊、貯存
、保存或維修、或移去堆疊的貨櫃」。字眼上建議將「保存」改為「保養」。英文方
面將「keeping or maintaining」改為「maintenance or repair」。

2.「裝卸」貨櫃的定義包含範圍甚廣,立例的精神原先可能針對在貨櫃堆場內裝卸貨
物的活動,但同樣的活動亦經常在倉庫、工廠甚至路邊發生。據我們了解倉庫的同業
至今仍未意識到他們的活動將受到新例的影響,他們沒有打算安排員工接受『安全咭』
訓練。至於工廠和其他的貨物裝卸工人更加對新例所知極少,他們會認為該例袛針對
貨櫃碼頭和貨櫃場。政府究竟有沒有意圖將上述活動列入受管制範圍,至今我們仍未
獲得一個清晰的答覆。

3.對於僱用不足50名工人的工業經營,可豁免實施指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我們覺得定
比較含糊,究竟是以整家企業計算或是以單一地盤計算,沒有明確的界定。而安全管
理制度中要求設立的「安全主任」的條件較高,特別在此經濟低迷的時候,對小企業
負擔很大。可否考慮降低條件,令條例更容易獲得切實執行。

4.另一方面「搬運」在字眼上應包括貨櫃拖運,但據勞工處解釋該例袛適用於在碼頭
和貨櫃場內經常疏運的車輛。但全職參與該項工作的司機袛佔全港的極少數,而現實
的情況是需要很多其他司機輪替休息,若要求輪替具備『安全咭』上崗則非常不切實
際。類似的情況亦會發在碼頭裝卸工作上,在緊急情形如受颱風威脅碼頭可能需臨時
僱用工人協助,實際上不能保証每個員工都備有『安全咭』。政府可否考慮對非經常
操作人仕給予豁免。

5.在沒有充分咨詢有關人仕而倉卒立例,袛會製造灰色地帶,對商界及勞工界造成困
擾,而勞工處在執法時亦會遇到困難。縱使在執行上可設有寬限期,但若遇到太多一
時難以解決的問題,寬限期太長亦有違立法精神。因此希望新例能明確地界定哪些人
仕受到管制,代替現時含義廣泛的草案。若政府的目標是希望蓋括較大的範圍,倒不
如延長咨詢期,推後立例。

上述建議懇請立法局在修訂有關法例時能詳加考慮。

此致
立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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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貨櫃儲存及維修商會
主席 劉澤強 謹啟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