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2)1716/98-99(05)號文件
(立法會秘書處譯本,只供參考用)
(撮譯)
(註冊安全主任協會用箋)
註冊安全主任協會(下稱"本協會")就《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及《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下稱"新規例")提交的意見書,供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4月20日會議席上討論。
1. 引言
1.1 首先多謝法案委員會讓本協會有機會就條例草案及新規例提出意見。
1.2 一般而言,本協會支持條例草案及新規例所建議的改變。以下提出的意見並非純粹基於安全主任的利益而提出。本協會其實主要圍繞一個主要目標提出意見,就是要以最快捷及最具成效的方式,改善整個社會的安全情況。這亦是本協會致力達到的目標。
1.3 本協會會按照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的段落提出意見。
2. 基本入職安全訓練的重要性(第3段)
本協會由專業的安全人員組成,不會低估提供安全訓練,以達致良好安全紀錄的重要性。不過,對於政府當局在該段指出,"在1995年至1997年期間,公營部門建築地盤的每年平均意外發生率,較沒有訂立安全訓練規定的私營機構建築地盤的意外發生率低78%",本協會極有保留。就安全訓練對減少意外的重要性而言,該等言論如非有意誤導公眾,就是把問題過分簡化。
本協會明白及相信,公營部門建築地盤較私營機構建築地盤安全,除因為工人接受安全訓練外,一定涉及其他更重要的因素。本協會不相信安全訓練的因素會如政府當局所述,帶來如此重大的影響。本協會提醒立法會不可寄存厚望,以為單靠提供安全訓練,便可防止意外發生。
本協會不少成員均從事建造業。根據我們的經驗及觀察所得,本協會相信,如某機構的管理層注重安全,而所聘用的安全人員既專業,又盡忠職守,該機構的安全紀錄一般會較佳。公營部門建築地盤較為安全,主要原因是有關合約一般訂明條文,規定承建商推行安全管理制度。私人機構并沒有在合約訂明類似條文,因此轄下建築地盤的安全紀錄較差。
3.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6A條(第4段)
本協會質疑,政府當局為何未能有效執行該條例第6A條的規定。該條文規定東主須提供安全的工作制度,當中包括為工人提供安全訓練。
本協會建議立法會全面檢討現時執行該條例第6A條的方法,從而讓市民大眾和立法會了解為何當局未能達致其原來的立法目的,即規定東主負起一般責任,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
本協會質疑,政府當局是否認為擬議的安全訓練足以確保東主履行該條例第6A條有關提供訓練的規定。
4. 強制性安全訓練(第5段)
從一天制建造工友安全訓練課程的內容(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附件C)看來,本協會相信,不少機構均僱有安全主任,可以採用靈活的方式(例如每班人數較少或上課時間更靈活),為工人提供安全訓練,使工人無須報讀建造業訓練局(下稱"建訓局")及職業訓練局(下稱"職訓局")的課程。
本協會要求,法例必須同時准許公司、職工會及專業機構自行為工人開辦安全訓練課程。此安排除會鼓勵公眾參與促進安全的工作外,亦會減輕政府當局、建訓局及職訓局的負擔。根據現行建議,建訓局及職訓局將是提供有關訓練的唯一機構。如建訓局及職訓局可把培訓方面的資源及設施用于培訓訓練員,並協助公司、職工會及專業機構自行開辦安全訓練課程,則會取得更佳的成效。勞工處仍可根據該等公司、職工會及專業機構的建議,決定是否向完成訓練課程的工人簽發有關證明書。
5. 安全管理制度(第12段)
本協會普遍支持透過立法,規定推行安全管理制度。不過,本協會認為,除新規例建議規管的工業經營外,不少其他行業及經營(例如醫院、銀行、高等教育院校及政府部門)也需採用安全管理制度。由于該等機構的管理架構相對來說已算完善,在該等機構實行安全管理制度理應問題不大,而所得成效亦可能更大。本協會因此大力建議,當局應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就推行安全管理作出規定,藉以有更廣泛的規管範圍。
正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11段所述,新現例即將規管的公司及建築工程中,不少其實在某程度上已推行安全管理制度,並取得不俗的成績。因此,本協會相信,如新規例的規管範圍過於狹窄,本港的整體安全情況便難望大有改善,所得結果不會令人滿意。立法會諒會記得,政府當局每次提交有關安全的法例時,總是作出許多承諾。雖然每項法例均旨在減少意外,但根據過往紀錄,所得結果總是叫人失望。
本協會一直深信,如能從根本上作出正確的改變,本港的整體安全情況自會不斷改善。所有企業家均非常關注成本問題。由于意外所引致的醫療費用高昂,承建商或僱主不得不認真調查意外的成因,並採取行動,防止意外發生。此項成本因素較制定任何安全法例更有成效。
現時,現行的公共醫療制度為工作期間發生意外所涉及的醫療費用提供資助。
當局如透過立法,訂明如僱員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有關承建商或僱主必須支付所涉及的全部醫療費用,無疑會有效促使承建商或僱主確保工人的安全。
由於政府當局正就資助醫療開支的問題諮詢公眾,本協會認為,政府當局應把握這次機會,採取行動,規定由僱主及承建商就工作期間所發生的意外支付有關醫療費用。
在現行的醫療收費制度下,承建商及僱主基本不會注意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所涉及的成本問題。在這些意外中,不少是因為他們在確保工作安全方面缺乏承擔,或沒有為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地方而造成。
本協會深信成本效益及物有所值的原則。如社會就工作期間所發生的意外大幅資助僱主及承建商支付所涉及的醫療費用,他們根本不會認真採取措施,防止工人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
本協會要求,如希望本港的安全情況有大幅改善,立法會應認真研究立法,規定僱主及承建商須就工作期間發生的意外支付全部醫療費用。
6.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6.1 指定經營
把其他行業及經營(例如醫院、超級市場、銀行、高等教育院校)納入規管範圍(見上文第5段)。
6.2 附表1 ── 註冊為安全審核員須具備的資格
6.2.1 根據經驗,本協會深信,任何人必須擔任註冊安全主任最少5年,才可註冊為安全審核員。
6.2.2 本協會不清楚"管理職位"的確實意思。受僱負責履行《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下所有法定職務的註冊安全主任,會否被視為擔任管理職位?
若否,他們需要具備甚麼其他資格?
本協會相信,要從事審核工作,必須具備管理技巧及知識。如當局同意這點,應在新規例清楚訂明有關規定(例如必須持有管理學的學位或文憑)。
管理職位及註冊安全主任的管理職務,在不同公司可能有所不同。
6.3 衝突及壓力過大
6.3.1 本協會預期,大部分公司及承建商可能須聘用本身的安全審核員,而該等安全審核員可能同時擔任該等公司的安全主任。
6.3.2 本協會認為,這些身兼雙重職務的僱員難逃僱主向他們施加的壓力。壓力過大會影響安全審核工作的質素,或會使職員過份緊張。
6.3.3 政府當局曾否考慮透過立法,規定公司在外間聘請安全審核員?
6.4 註冊計劃
6.4.1 眾所周知,本協會不少成員已根據若干計劃接受訓練。政府當局曾否考慮以下情況:安全審核員已接受計劃營辦人所提供的審核訓練,但該計劃營辦人最終沒有申請註冊。本協會促請當局在新規例生效最少一年前,公布就註冊計劃事宜訂定的工作守則,並在當中清楚列明註冊計劃時所依循的準則。
6.5 進一步資料
本意見書載述了註冊安全主任協會的意見,當中並無個人意見。本協會希望有機會就條例草案或新規例或任何其他與安全健康有關的事宜,與法案委員會討論或交換意見。如有任何詢問,可聯絡本協會幹事會任何成員,或常務秘書林振球先生(電話號碼:28592400或傳真號碼:28587159)。所有來函均會由香港大學安全事務處轉交本協會。
香港註冊安全主任協會
常務秘書林振球先生
199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