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立法會法案委員會
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會議上就有關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


(a)項:可否容許在工作時忘記㩗帶證明書(“平安咭”)的工人在合理時間內(比方說
,24小時內)向勞工處人員出示證件?

政府認為有需要規定工人在工作時㩗帶有關證明書,以便負責的東主或建築地盤的
承建商隨時查驗。不過,鑑於擬議法例容許工人就未能出示證件作出合理辯解,我
們會建議修訂條例草案,令工人可在職業安全主任提出要求時出示證件,或按該名
人員的要求,在合理時間內以及於合理地方出示證明書。

(b)項:若有三間小型公司各自聘用的員工都不足50名,但他們全部均受僱在同一建
築地盤工作,根據擬議的《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上述情況應如何處理
?該等公司或有關建築地盤的負責人會否受條例草案或擬議規例的任何條文所規管?

假如多名次承判商各自聘用少於50名員工在同一建築地盤工作,但所僱用人數的總
和是50名或以上,則根據擬議的《工廠及工業經營( 安全管理 )規例》,總承判商須
因應情況所需,為有關地盤訂立安全管理制度及成立安全委員會。政府已在法案委
員會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的會議席上,作過類似的解釋。

(c)項:英國和新加坡在推行類似的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的制度和經驗。

政府正整理這兩個國家的資料,並可於下星期備妥。

(d)項:政府會否就日後的《工作守則》和推行《工作守則》的時間表,徵詢業內人
士和立法會的意見?

政府正根據擬議的安全管理規例,擬備《工作守則》,並打算在立法會通過擬議規
例後的六個月內備妥,以徵詢業內人士的意見。在諮詢的過程中,我們亦會把《工
作守則》提交立法會有關小組討論,以諮詢議員的意見。如接獲的意見是有關一些
較次要的事情,而律政司亦認為草擬的《工作守則》內容完備,則我們應能夠在規
例正式生效時,一併實施《工作守則》。

(e)項:政府對意見書所作回應的第16段表示,政府會在《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
規例》生效一年後檢討該規例,以決定規例的涵蓋範圍會否擴大至其他機構,包括
非工業界的機構在內。請說明規例擬涵蓋的其他機構,是屬於什麼類別?

政府的長遠目標,是把規例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僱用不足50名工人的工業經營。至於
可能納入涵蓋範圍的其他機構,則包括醫院和高等教育院校。

(f)項:政府對14個組織提交的意見書所作的回應第23段 - 請政府就規例生效後6至12
個月內註冊安全審核員的供求情況,提供調查結果。

政府沒有就規例生效後 6 至12個月內註冊安全審核員的供求情況進行過任何調查。
不過,我們估計,審核擬議安全管理規例規定機構實施的管理制度,大約需要55名
安全審核員。這數字的計算方法如下:

(a)估計須進行安全審核的機構數目 800
(b)估計每年須進行的安全審核次數(建築地盤應
每6個月審核一次,其他機構則每12個月一次)
1,100
(c)假設每次安全審核需時12個工作天和每名安全
審核員每年進行20次審核,所需審核員的數目
55


目前,職業安全健康局認可的安全審核員共有28人,另外,約有 225 人已完成安全
審核訓練。來年,兩間開辦安全審核訓練課程的大學(即香港理工大學和香港城市大
學)會提供約100個訓練學額。估計到規例開始生效時,會有超過300人取得註冊為安
全審核員所需的有關學歷。他們在取得足夠經驗和符合擬議規例的其他規定後,便
可註冊為安全審核員。

(g)項:鑑於建築公司或貨櫃搬運公司有時需要聘請大量臨時工,以應付大規模的工
程或緊迫的工作,當局有沒有訂立其他制度,協助小型公司( 員工人數不足50名 )遵
守有關推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法例?

政府認為較小規模的工業經營(即員工人數一般不足50名,但經常要聘請臨時工的工
業經營),也應考慮推行安全管理制度。不過,倘臨時工的人數遽增是因無法預料的
緊急或特別情況所致,則在擬議規例中訂立免責辯護條文,也屬合理。為此,我們
將提出修訂建議。

(h)項:政府有否計劃在《工作守則》或擬議規例內,闡明“即時危險”一詞的定義
,以及訂明有關機制,以便當場解決工人以上述理由拒絕工作所引起的糾紛?

我們在制訂新的安全管理規例下的《工作守則》時,將會建議釐定準則,界定嚴重
危害工人安全或健康的客觀情況,和設立一個機制,解決工人應否拒絕工作的問題
。我們一定會就有關的《工作守則》,包括具體安排和細節,廣泛諮詢僱主及工會
代表。我們的目標,是在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的大前提下,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
資糾紛和平衡僱主和僱員的利益。


教育統籌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