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當局就"二三八關注組"與"全香港影視製作用槍械經營人"
分別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及三十日提交的意見,
以及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八及十四日會議席上所提出的事項的回應
I 規管改裝槍械
"二三八關注組"(下稱"關注組")建議當局從《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下"槍械"的定義中刪除用作電視/電影拍攝用途的改裝槍械,以及為該等槍械訂立特定的定義。同時,他們認為這類槍械只應受最少的規管。"全香港影視製作用槍械經營人"(下稱"經營人")進一步建議當局把這類改裝槍械納入"非槍械"類別,並將有關的規管權由警務處轉移至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2.此兩個團體均認為,使用者(即演員)無需就使用改裝槍械作電視/電影拍攝用途而申領豁免許可証。相反,許可証應發給一名電視/電影製作人或一名"負責人員",由他監管各演員使用許可証上載列的槍械。
3.事實上,這些建議已在前數次的會議上討論,而當局對建議的保留及關注已在一九九九年六月提交的"當局的回應"中清楚說明。同時,為省卻電視/電影製作人需預先確定全體演員的名單,以便為他們申請豁免許可証的麻煩(相信這是電影業對現行制度主要不滿之處),我們已為使用改裝槍械作電視/電影拍攝用途而訂立了一套新的許可証制度,詳情載於有關"當局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文件中。
II 檢驗改裝槍械
4."關注組"及"經營人"均不同意當局有關每支改裝槍械須每兩年送檢一次的建議。相反,他們建議當局只對經常使用的槍械作抽樣檢查。同時,鑑於警務處有關一星期內可完成改裝槍械的查驗工作的承諾,"經營人"質疑當局的建議的可行性。
5.我們以往亦曾解釋,在現行制度下,所有改裝槍械只於首次使用前交由警務處軍械法証科檢驗。但是,改裝槍械可能會因為自然耗損、使用不當或欠缺適當維修保養而損壞,更甚者,其改裝亦可能會失效。因此,為了使用者及其他在場人士的安全,我們確有需要定期檢驗這類改裝槍械。同時,定期檢驗可確保有關槍械經過適當改裝,與首次送檢並獲軍械法証科批核時無異。
6.由於明白槍械經營人對軍械法証科檢驗每支改裝槍械所需時間的關注,所以警務處同意訂立服務承諾,於一星期內完成查驗工作。正如我們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會議席上解釋,這並不是說軍械法証科在一星期內只能完成一支改裝槍械的查驗工作。另一方面,這個承諾是假設當警務處與有關的槍械經營人商討時,大家能共同制定一個彈性的時間表,業界把槍械分批送檢。
III. 以「指明表格」代替「訂明表格」
7."關注組"對在一九九九年六月連同當局的回應一併遞交議員參閱的經修改的申請表格並無異議,但他們認為,如需索取更多資料,有關當局應在申請人遞交表格時提出有關要求。同時,所有申請須在合理的時間內處理。
8.正如在前數次會議上解釋,我們修改申請表格,目的是方便申請人可一次過遞交一切所需資料。同時,按照警務處制訂的服務承諾,假若申請人已遞交所有有關資料,處理管有權牌照的申請約需時28個工作天。警務處會繼續檢討申請程序,以期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加快處理有關申請。
IV 運送槍械或彈藥的臨時牌照(俗稱"行街紙")
9."關注組"建議持牌槍械經營人/射擊會運送槍械或彈藥往其他持牌槍械經營人/射擊會時,毋須按第238章第30條的規定,申領臨時牌照。
10.根據現行法例(第238章第30條),於本港境內運送槍械或彈藥,必須向警務處申領臨時牌照(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註: 假如有關的管有權牌照持有人,以最短路綫在認可的存放地點(通常是槍械庫)與牌照指定的射擊會之間運送槍械或彈藥,則不在此列。]此舉的目的,是賦權警方管制和監察槍械或彈藥在本港境內的運送情況。根據"關注組"的建議,槍械經營人或射擊會的"負責人員"只需於運送當天通知警務處。此安排會削弱現時警方在監管槍械或彈藥在本港境內運送方面的權力。由於有關監管從公眾安全的角度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當局不贊同此安排。
V 取消牌照及拒絕牌照的續期
11."關注組"認為,警務處在取消某人的牌照或拒絕牌照的續期時,應清楚說明理由,以便持牌人可盡快尋求協助或提出上訴。
12.根據現行法例(第238章第34條),假若警務處已決定取消某人的牌照或拒絕給他續牌時,須書面通知該名人士,並於通知書上申明理由。同時,為了正視這項關注,我們已草擬了有關條文,臚列警務處在作出有關決定時需考慮的主要事項。我們將會在法例中申明警方在辦理續牌申請或考慮取消某人的牌照時,須考慮申請人是否適合之選、他是否有合理需要持有該牌照,以及會否因為公眾安全及保安理由而遭反對。詳情載於有關《當局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文件中。
VI 規管射擊會
13. "關注組"認為,有關射擊會的發牌準則過份嚴苛,可能會窒礙射擊運動的發展。
14.鑑於射擊活動日漸普遍,射擊會數目亦與日俱增,政府有責任加强對此類射擊會的管制,以確保它們的安全水平。透過有關管制,我們可為參與這項活動的人士締造一個安全的環境,實有助這項體育活動的長遠發展。
VII 考核持牌人、槍械導師及射擊場主任
15."關注組"指出,射擊活動可分為不同類別,且性質各異。他們質疑警務人員是否有足夠資格評核和決定誰可持有牌照,或獲委任為槍械導師或射擊場主任。"關注組"建議由個別的射擊會進行評核工作,而警方應只專責刑事記錄方面的調查。
16."關注組"在以往提交的意見書中亦曾提出類似的意見。正如我們在一九九九年三月提交的"當局的回應"中解釋,負責進行有關評核工作的警務人員,都是在警務處武器訓練科工作,他們均是具資格及經驗豐富的教官,對不同種類的槍械都具備專業知識。同時,測試只集中考核有關人士是否懂得安全操作有關槍械,而不是評估他們是否有足夠技巧獲取優異成績。因此,我們相信有關警務人員均已具備所需知識與經驗,以進行有關的評核工作。此外,假如評核工作由不同的射擊會負責,水準可能會參差不齊,而且難以確保其公正性。
VII 建議修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
17.某些委員對擬議草案的用詞"疏忽地發射"及"對任何人士構成煩擾"表示關注 (該項新設的條文,即第14(A)條,將"明知或疏忽地以氣槍發射,而對任何人構成危險或煩擾"列作第228章的刑事罪行)。 他們憂慮擬議條文所牽涉的範圍過於廣闊,並建議檢討有關條文的草案。某委員更建議當局以"魯莽"取代"疏忽"。
18.我們已就建議徵詢律政司,根據他們的意見,若要檢控某人"魯莽地以氣槍發射",我們必須證明他沒有考慮各種後果(例如,可能危及任何人士的安全或損壞任何財物)或即使他意識到該等後果,仍決定作出這樣的行為。 有關方面很難根據此等條文提出檢控。事實上,當局檢控他人魯莽駕駛時,亦遇到同樣的問題,因此,當局現正考慮以危險駕駛取代魯莽駕駛。
19.相反,"疏忽"一詞意指偏離一個合理的人在類似情況下的應有表現。如要指出某人"疏忽地以氣槍發射",有關方面必須證明該行為,未能達到一個合理的人所表現的應有水平。 我們相信,此擬議條文內固有的"合理標準"測試,應可解除各委員對所涉行為的範圍和性質的憂慮。事實上,我們把"疏忽地以氣槍發射,而對任何人構成危險或煩擾"列為罪行,目的只是希望有關人士加倍小心使用這些有潛在危險的氣槍。
保 安 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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