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871/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BC/16/98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16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5月24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何秀蘭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啟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委員:

何鍾泰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耀忠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鄧兆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葉文輝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翁佩雯小姐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
蘇植良先生

副法律政策專員(憲制事務)
區禮義先生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選舉)
高意潔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7
周封美君女士


I. 逐一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條例草案第31條(第48條) -- 有權在選舉中投票的人

主席表示,倘若政府當局接納議員的要求,只指定一天為預先投票日,此項條文的有關規定便須予以修訂。

條例草案第32條(第49條) -- 地方選區的投票及點票制度

2. 主席提述新訂第49(16)條時詢問,選舉主任在何種情況下會引用(a)款所述情況,宣布選舉未能完成。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以一個須選出5位議員的選區為例解釋,倘若在同一名單上的5位候選人當選,但其後皆喪失資格或去世,導致該選區沒有候選人獲選,第49(16)(a)條所述的情況便會適用,即有關的選舉主任會宣布選舉未能完成。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 進一步指出,倘若在該5個席位當中有4個已被填補,第(b)款所述的情況便會適用,即有關的選舉主任會宣布該區的選舉未能完成,因該選區所選出的候選人人數少於該選區須選出的議員人數。

3.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若某名單上某候選人在當選後喪失資格或去世,同一名單上另一候選人(如有的話)將取代該去世或喪失資格的候選人的席位。在這樣的情況下便無需舉行補選。鑑於選民已就有關的名單投票,當局認為這樣的安排是公平的。倘若在同一名單上沒有其他候選人,便須舉行補選。劉慧卿議員詢問,根據條例草案第32(c)條所舉行的補選會在甚麼時候舉行。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答覆,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將會為補選的安排擬定規例。該等規例將由立法會藉如不廢除或不提出修訂即屬通過的程序處理。他答允以書面答覆劉議員的問題。

條例草案第33條(第50條) -- 鄉議局、漁農界、保險界及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投票及點票制度,

4.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4個規模最小的功能界別(即鄉議局、漁農界、保險界及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 採用按選擇次序淘汰投票制,而非其他功能界別所採用的"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

5. 主席憶述,在當天早上舉行的會議上,政府當局曾主張為功能界別、地方選區及選舉委員會採用劃一的選舉程序。然而,第50(8)條規定,如在宣布該4個規模最小的功能界別的選舉結果前,選舉主任得悉在選舉中勝出的候選人已去世或喪失當選資格,則選舉主任不得宣布該候選人當選及必須公開宣布該項選舉未能完成。在此情況下,在該4個功能界別其中之一角逐的候選人,倘若其唯一的對手喪失資格或去世,將不會自動當選,這與其他功能界別的擬議安排背道而馳。

6.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澄清,第51(8)條有為其他功能界別訂定類似的條文。他察悉,對於當局建議選舉主任若在選舉日之前得悉在功能界別參選的某候選人去世或喪失資格,選舉程序仍會繼續,議員對此建議表示關注。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正重新考慮該項建議。

7.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在回應吳靄儀議員時表示,倘若選舉主任宣布某項選舉未能完成,選管會會安排補選。在此情況下,有關選區或界別的候選人提名工作及競選活動便須重新進行。

條例草案第35條(第52條) -- 選舉委員會的投票及點票制度

8. 李永達議員對於選舉委員會委員須投足其有權投下的全部6票的規定提出質疑。他認為,選舉委員會的選舉應與地方選區選舉一樣,採用比例代表名單投票制。張文光議員持同樣看法,他並指出,在1998年立法會選舉中,部分選舉委員會委員被迫投足10票,而事實上他們只希望投票予他們所支持的數名候選人。李議員及張議員批評,這樣的投票制度剝奪了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擇權。吳靄儀議員、吳清輝議員及楊森議員持同樣看法。

9.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臨時立法會當年審議《立法會條例草案》時,有議員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規定選舉委員會委員須投足其有權投下的全部10票,其選票才有效。根據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經驗,政府當局認為,該項安排運作良好,因此建議在2000年立法會選舉採用相同安排。他答允找出以往的法案委員會建議加入該項規定時所持的理據。

    (會後補註-- 有關先前法案委員會商議情況的文件已隨立法會CB(2)2111/98-99(01)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10. 主席憶述,提出該項強制規定的目的,是減低按照政府當局建議採用的全票制所進行的選舉被某團體支配的可能性。周梁淑怡議員補充,此方面亦存在對策略性投票的擔憂。吳亮星議員指出,該項修正案是由當時的杜葉錫恩議員提出。由於選舉委員會委員在1998年立法會選舉時認真謹慎地投票選出10位議員,而選舉亦在公平的環境下進行,因此,他認為並無需要改變現行的投票制度。楊孝華議員指出,由於在第二屆立法會之後,參與選舉立法會議員的選舉委員會便不復存在,他因此支持保留現行制度。

11. 張文光議員不同意現行制度可防止出現策略性投票的看法。他指出,尊重選民的意願是選舉的首要原則。在1998年的選舉委員會選舉,來自教育界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因未能投足10票,導致其選票失效。吳靄儀議員表示,來自法律界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亦面對同樣的問題。他們在上一次選舉委員會的選舉時被迫投足10票。張文光議員指出,該項強制規定的結果是扭曲了選民的意願。他促請政府當局重新考慮該項安排。楊森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說明選舉委員會委員若可選擇不必投足其有權投下的全部票數,會有甚麼不良影響(如有的話)。

12. 劉慧卿議員指出,她不支持選舉委員會選舉或其投票制度。她詢問1998年選舉委員會選舉的投票率。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答覆,98.75%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在上一次選舉委員會選舉投了票,而廢票則共有15張。至於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平均投票率約為20%。張文光議員表示,在15張廢票當中有10張來自教育界界別分組的委員,他們發覺難以投足10票。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答允提供資料,說明在1998年參選選舉委員會選舉的候選人所獲得的票數。

13. 吳靄儀議員詢問,《立法會條例》第52(2)(b)條與條例草案第52(2A)條有否不同之處。副法律政策專員答覆,該兩項條文並無重大分別。當局認為新訂條文更為清晰明確。他表示,《立法會條例》第52(2)(b)是由一位議員藉向先前的《立法會條例草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引入。新訂條文旨在與《立法會條例》其餘條文的草擬方式相一致。

條例草案第39條(第68條) -- 選舉呈請被撤回時的情況

14. 主席詢問,既然現有第68(7)(a)條已規定,如呈請人撤回或放棄選舉呈請,該呈請人有法律責任支付答辯人的訟費,有何必要加入旨在修訂第69(7)條的條例草案第39(c)條。副法律政策專員答覆,該項修正案旨在訂明,如某項呈請被視為根據第66(3)條撤回,有關呈請人仍有法律責任支付答辯人的訟費。

條例草案第42條(附表1) -- 取代附表

15. 議員察悉,法案委員會在研究條例草案第20條時,曾一併研究有關的附表。

條例草案第43條(附表2) --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16. 條例草案第43(a)(ii)條建議從附表2列表5中廢除飲食界界別分組,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在提及該項條文時解釋,當新的飲食界功能界別設立後,飲食界界別分組便擁有相應的功能界別,因此再無必要把其界別分組的組成歸入列表5。另一方面,由於教育界界別分組及高等教育界界別分組、旅遊界界別分組及酒店界界別分組並無相應的功能界別,因此,當局仍把其界別分組的組成歸入列表5。

17.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在答覆主席就條例草案第43(c)條的詢問時解釋,有關的修正案旨在澄清,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須為香港永久居民。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回應李永達議員時指出,在1998年立法會選舉中,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雖然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但由於他並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因此不能成為選舉委員會委員。

18.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解釋,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的組成載於附表2。第二屆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臨時投票人登記冊,基本上以現有界別分組的正式投票人登記冊作為根據,並會在有需要時予以更新。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補充,條例草案第43(r)訂明飲食界界別分組投票人的資格。

19.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在回應李永達議員時解釋,條例草案第43(l)(ii)(i)(B)條內"自然人"一語是指"人類",藉此與"人、人士、個人、人物及人選"加以區別。根據第1章的定義,"人、人士、個人、人物及人選"亦包括"團體"在內。

20.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提及條例草案內關於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界別分組的第43(m)條時解釋,該等條文旨在對描述符合資格成為投票人的人士的段落編號作出修訂。主席請求法律顧問核對有關條文中的段落編號。

21.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李永達議員就條例草案第43(zc)條的詢問時表示,政府當局經考慮各項因素後,建議把編製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臨時投票人登記冊及正式投票人登記冊的限期分別定在2000年4月15日及5月25日。

條例草案第44條(附表3) --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22.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附表3第1條規定,飲食界功能界別首份臨時選民登記冊須以飲食界界別分組現有正式投票人登記冊作為基礎。合資格成為選民的飲食業的個人及公司,若在上次選舉時沒有登記,可在當局將於2000年年初進行的另一次選民登記工作時登記。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是次會議上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已隨立法會CB(2)2135/98-99(01)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II. 下次會議日期

23. 下次會議將於1999年5月25日上午8時30分舉行。

24. 會議於下午4時2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