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104/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BC/16/98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2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4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4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李永達議員
李啟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儀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何秀蘭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清輝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陸恭蕙議員
梁智鴻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鄧兆棠議員
譚耀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葉文輝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
蘇植良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翁佩雯小姐

首席政府律師(選舉)
區禮義先生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選舉)
高意潔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7
梁采怡女士


I. 1999年2月24日上次會議的續議事項
(立法會CB(2)1386/98-99(01)號文件)

與會各人討論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於1999年 2 月24日上次會議提出的事項所作的
回應(立法會CB(2)1386/98-99(01)號文件)。

事項(a) -- 2000年立法會選舉工作時間表

2.李永達議員表示,《立法會條例草案》在1997年10月獲得通過,距離在1998年 5
月舉行的1998年立法會選舉只有8個月時間。倘若《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
按政府當局的建議在1999年7月前獲得通過,則條例草案獲通過的時間,與2000年9
月舉行的2000年立法會選舉兩者間相距約有14個月。相對於1998年立法會選舉,當
局有充裕時間為2000年立法會選舉作出選舉安排。他質疑政府當局有否必要迫使法
案委員會在1999年 7 月前完成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李議員認為,除非立法時間表
並不容許,否則當局應讓議員有足夠時間審議條例草案。

3.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當局就第一屆立法會選舉制訂各項安排的時間表非常緊
迫。舉例而言,選民登記工作在1997年年底展開,並須在1998年 1 月中旬結束。有
評論指當局就選區分界的劃定諮詢公眾時間不足,而候選人的提名及進行競選活動
等的時間亦不足夠。當局希望在2000立法會選舉中在該等方面作出改善。他重申,
條例草案如未能在本會期最後一次會議前獲立法會通過,便會損失3至4個月時間,
原因是立法會在10月初才復會。

4.主席問及建議的時間表第6至8項所述的附屬法例的詳情(該時間表載於政府當局的
文件附件一),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除關乎選民登記、選票的形式及投票
站職員的職責等選舉程序的第7項外,第6項(關乎選舉開支限額、選舉按金、簽署人
規定等)及第8項(關乎選舉呈請)所述的附屬法例不會太複雜。他澄清,政府當局已備
有一套為1998年立法會選舉而設的附屬法例,當局可對該套附屬法例作出修改,以
切合2000年立法會選舉的情況。

事項(b)及(c) -- 取代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兩個功能界別

5.對於政府當局在回應中表示要求立法會考慮條例草案內有關取代市政局及區域市
政局兩個功能界別的條文並無抵觸現行法例,梁耀忠議員請法律顧問就此提供意見
。法律顧問表示,從法律觀點來看,政府當局就事項(b)及(c)所作的回應可以接受。

6.李永達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就事項(c)所作的回應建基於一項假設,即條例草案內
有關取代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兩個功能界別的條文,以及《提供市政服務條例草案
》均會獲得通過。當局未能解決他關注的問題,即可能出現前一條例草案的有關條
文獲得通過但後一條例草案則不獲通過的情況,又或出現相反的情況。在此方面,
他指出,議員在衛生事務委員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上
討論提供食物安全和環境衛生服務的未來架構時,並沒有就兩個市政局的未來發展
及有關安排達成任何共識。

7.吳靄儀議員提到政府當局在回應中表示兩個臨時市政局的議員的任期在1999年年
底屆滿時,將沒有符合現行《立法會條例》所描述的臨時市政局議員,作為有關功
能界別的選民;就此,吳議員表示,雖然此一觀點在邏輯上並無問題,但卻令她更
為關注到加入區議會及飲食界兩個新功能界別的建議一旦獲立法會通過,反對廢除
兩個市政局的論據便會進一步減弱。因此,在取代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兩個功能界
別一事上,她認為法案委員會現階段不應有既定立場,因為所作的任何決定均會對
兩個市政局的未來發展有影響。主席表示,即使支持保留兩個市政局的議員對該兩
個功能界別席位應否分配予兩個市政局亦可能有不同看法。因此,是否保留兩個市
政局與該兩個功能界別席位的分配方法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8.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當局將於 4 月向立法會提交《提供市政服務條例
草案》,以實施兩個市政局的權力和職能的移交工作。當局屆時會向議員詳細解釋
條例草案的各項條文。

事項(d) -- 飲食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劃分

9.陳榮燦議員就政府當局對事項(d)所作的回應提問,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解釋
,目前已登記的飲食界界別分組的投票人人數約有1 750名。建議的飲食界功能界別
的選民劃分方法,大致上是按照現時的飲食界界別分組所用的方法。已登記為現時
的飲食界界別分組投票人的飲食業機構如仍然符合資格,將成為建議的飲食界功能
界別的選民,而沒有登記為飲食界界別分組投票人的機構,則須申請登記為該功能
界別的選民。

10.陳榮燦議員詢問可否在建議的飲食界功能界別的附表1E加入其他團體,政制事務
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條例草案已訂明如何組成該功能界別。

事項(e) -- 對人權的影響

11.劉慧卿議員提到政府當局就事項(e)所作的回應時詢問,政府當局對聯合國人權事
宜委員會(聯合國委員會),亦即解釋和執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最高
權力機構的意見和評語有何等重視;該委員會認為香港的選舉制度並不符合公約中
訂明選舉必須普及而平等的第25條。

12.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香港的選舉制度是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及
附件二而制訂的。《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作出多項規定,其中包括《公民權利和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繼續有效。政府當局曾分別在1996及1999年向
聯合國委員會解釋,就香港目前的情況而言,選舉的制度是恰當和合理的,而且並
無抵觸公約適用於香港的任何條文。首席政府律師(選舉)補充,政府當局注意到聯
合國委員會認為香港的選舉制度應符合公約第25條的意見,但當局已向聯合國委員
會解釋當局對此有所保留,儘管當局尊重聯合國委員會的意見,但並不同意其論點
。他表示,昔日的殖民地政府回應聯合國委員會時亦曾表示,自1985年舉行的首屆
立法局選舉以來,由不同專業界別組成的功能界別已經存在,並已成為香港政治制
度的一部分。首席政府律師( 選舉 )強調,香港的選舉制度正處於過渡階段,一如《
基本法》第六十八條所訂,最終的目標是立法會的全部議員均由普選產生。

13.劉慧卿議員詢問,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既已公然表示不贊同聯合國委
員會的看法,如此一來,香港特區政府出席聯合國委員會的聽證會有否任何意義。
吳靄儀議員詢問,聯合國委員會有否就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作出任何回應。首席政
府律師(選舉)表示,香港特區政府在1999年1月向聯合國委員會重申政府的立場。以
他所知,聯合國委員會自此沒有作出任何回應。

14.對於政府當局認為建議的選舉制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
的規定,梁耀忠議員並不贊同。他引述部分不容許"一人一票"投票制的功能界別作為
說明例子。首席政府律師(選舉)回應時表示,此事必須結合香港特區本身的憲制背景
來考慮,而本港的選舉制度必須與《基本法》附件二的條文相符。他重申,條例草
案所制訂及所包含的制度符合《基本法》,同時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

15.梁耀忠議員進一步詢問,還原前總督彭定康在1995年實施的"9個新功能界別"的做
法會否抵觸《基本法》。主席指出,雖然功能界別制度在1995年立法局選舉中有重
大的改變,但第一屆特區立法會的組成方式必須按照在1997年 3 月23日獲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香港特區籌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
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簡稱"具體產生辦法")。劉慧卿議員認為,與1995至97年度的
"9個新功能界別"相比,現時的功能界別制度實屬民主倒退,原因是選民的人數大幅
減少。

16.吳靄儀議員表示,據她理解,上文第15段所載主席述及的限制只適用於第一屆立
法會選舉。就第二屆立法會而言,在《基本法》之下法案委員會是有空間可考慮對
條例草案作出修訂,例如修訂功能界別的組成及投票制度等。她進一步詢問,政府
當局在考慮2000年立法會選舉的選舉制度時,有否顧及香港人對民主的訴求。

17.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強調,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現行的《立法會條例》,該條例是在
1997年為1998年立法會選舉而制定的。條例草案所載的立法建議符合《基本法》第
六十八條及附件二的規定,並已顧及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安排。條例草案的主要條
文旨在按需要對《立法會條例》作出修訂,例如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更改地方選
區及選舉委員會分別選出的議席數目。

18.關於民主發展的步伐,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基本法》已勾劃本港民主發展
的藍圖,而最終的目標是全部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他指出,地方選區約有 283
萬名選民。在第二屆的立法會中,由直選產生的議席會由20席增加至24席,而第三
屆則會增至30席。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補充,建議的功能界別選民劃分方法
與1998年立法會選舉所用者大致相同。

事項(f) -- 有關功能界別選民劃分方法的擬議修訂

19.關於事項(f),當局表示政府"相信"香港土產原料商會有限公司已停止運作,並表
示"據當局了解",公司註冊處已刪除藥業總商會有限公司的登記,張文光議員要求
政府當局澄清上述說法。根據當局的建議,該兩個團體將會從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
別的選民名單中刪除。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解釋,雖然該兩個團體的成員被
列為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別的合資格選民,但一直沒有任何成員登記為該功能界別
的選民。此外,該兩個團體亦沒有回覆選舉事務處向其發出的信件。

20.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李永達議員時解釋,大部分將被刪除的團體經已停止運作
或解散。在其他情況下,雖然有關團體仍然存在,但已不再符合被列為有關功能界
別選民的資格,以中華汽車有限公司為例,該公司的專營權業已屆滿。

21.劉健儀議員提到當局建議從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刪除香港隧道公司,
她表示,由於該公司經營紅磡海底隧道的專營權在1999年 8 月底才屆滿,在此之前
把該公司從現有名單中刪除未必是公平和恰當的做法,特別是該公司可能有機會再
度獲得管理合約。張文光議員贊同劉健儀議員的看法,並認為政府當局應在某團體
不再符合選民資格時才從名單中將之刪除。

22.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運輸署已開始進行隧道管理合約的招標程序,招標結果
預期在1999年5月或6月公布。政府當局會在管理合約批出後,考慮有否需要提出進
一步的修訂。楊孝華議員表示,在技術上來說,選民名單內可保留該公司,因為該
公司如不再符合成為有關功能界別選民的準則,便不會符合資格投票。政府當局答
允重新考慮此事。

功能界別選民的排列次序

23.法律顧問指出,功能界別選民的排列次序並非以任何特定的方法作為依據,即既
非以英文字母排列,亦非按中國字的筆劃數目排列。他表示在1997年,研究《立法
會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亦曾提出類似的關注事項,但現時的條例草案仍沒有作
出改善。

24.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解釋,功能界別選民的排列次序是仿照現行的《立法
會條例》的排列方法,而新增的選民則會列於名單末處。吳靄儀議員認為所擬備的
名單應方便市民查閱,此點至為重要。政府當局答允考慮此事,並向議員作出匯報。

事項(g) -- 法案委員會在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方面的範圍

25.關於政府當局文件所載的事項(g),劉慧卿議員詢問政府當局,議員可否動議修正
案,訂明立法會的60個議席全部由直選產生。她表示,加快民主發展步伐的另一方
法是修改《基本法》。吳靄儀議員雖贊同修改《基本法》是可行方法之一,但她表
示法案委員會不可提出任何與《基本法》不符的建議,故她重申,可取的做法是利
用《基本法》現時所容許的彈性來考慮對條例草案作出修訂。李永達議員表示,由
於"具體產生辦法"只適用於第一屆立法會,議員就改革30個功能界別議席,以及投
票和點票制度等方面動議修正案不會抵觸《基本法》。主席重申,議員提出的任何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最終須由立法會主席根據《議事規則》作出裁決。

26.政制事務局副局長重申,條例草案旨在為第二屆立法會選舉提供法律依據。政府
當局是遵照《基本法》附件二的條文,提出條例草案內的各項擬議修訂。

27.吳靄儀議員提到政府當局為議事規則委員會擬備的文件(立法會CB(2)1386/98-99(01)
號文件的附件III)第 5 段,當中載述了政府認為立法會議員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必須符合《基本法》第七十四條的意見,她表示,現行的《議事規則》並無訂
明此項規定。倘若政府當局認為議員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會與《基本法》
第七十四條有抵觸,她詢問此事會否交由法院裁決。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
當局的觀點已載於當局的回應所夾附的文件內。主席表示,在此事上,政府當局與
立法會確有不同看法,而議事規則委員會亦曾討論此事。他認為,政府當局只是透
過向法案委員會提供先前已向議事規則委員會提交的文件,重申當局在此事上的立
場。

II. 其他事項

禁止拉票日及資助選舉開支

28.李永達議員表示,既然條例草案內的建議是當局在完成檢討1998年立法會選舉後
所制訂的,他詢問為何條例草案未有包括議員以往提出的部分建議,例如把選舉日
定為"禁止拉票日",以及資助得票達某特定基準的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主席及劉慧
卿議員補充,不少政黨均支持設立"禁止拉票日"的建議。

29.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已考慮過該等建議,並曾在多個場合解釋為何
當局不建議實施該等做法。關於設立"禁止拉票日"的建議,他表示選舉管理委員會
(選管會)已發出指引,規管在投票日進行的競選活動。根據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經
驗,在投票當日進行的拉票活動秩序良好,並無構成任何問題。至於建議資助得票
達某特定基準的候選人的競選經費,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政府已在選舉中向候
選人提供大量的實物資助,例如兩輪免費郵遞服務、免費製作和分發介紹候選人的
單張,以及舉辦論壇,並在電台和電視的政府廣播時段內播放。政府當局認為不宜
額外運用公帑,進一步資助候選人的競選活動。

30.李議員表示,民主黨的議員支持設立"禁止拉票日"的建議。他指出,以往或有需
要在投票日進行拉票活動,以鼓勵更多選民前往投票。然而,鑑於1998年立法會選
舉的投票率甚高,加上大部分選民並不認為候選人在選舉日進行的競選活動有助他
們決定投票取向,故他質疑繼續此做法有否任何意義。至於政府資助選舉開支方面
,他認為這是確保選舉廉潔公正的方法之一。至於政府當局在運用公帑方面所關注
的問題,他表示可就有關建議諮詢公眾。

31.政制事務局副局長進一步回應李議員的要求時答允提供資料,說明海外國家在立
法機關的選舉中實施該兩項建議的情況。他亦答允提供一份清單,載列有關各方在
1998年立法會選舉後提出但不獲接納在2000年立法會選舉中實施的其他建議。

免費郵寄競選資料

32.劉慧卿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應檢討有否需要為候選人提供兩輪免費郵寄競選資料
的服務。她認為提供一輪的免費郵遞服務或已足夠,因為郵寄大量的競選郵件並不
符合環保原則。然而,吳靄儀議員認為現時政府為支持民主發展而提供的資源已經
相當有限,故不應進一步削減有關資源。主席建議可考慮以其他做法(例如電視廣告)
取代其中一輪的免費郵遞服務。

33.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雖然法例訂明候選人獲准免費向其選區或選舉界別內的
每名選民郵寄最多兩封信件,但個別候選人可自行決定在甚麼程度上需要該項服務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應劉慧卿議員的要求,答允提供資料,說明在1998年立法會選
舉中只用了一輪免費郵遞服務的候選人數目。

點票安排

34.劉慧卿議員表示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點票程序需時過長,並詢問會否作出改善。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在1998年立法會選舉中,當局是間歇地公布各個選區或選
舉界別的選舉結果,並在1998年5月25日下午5時公布最後一項選舉結果。政府當局
並不認為點票的時間過長。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進一步回應劉議員時表示,
一如以往在每次選舉結束後的做法,政府當局確曾檢討有關情況,並已研究在中央
點票站、地區點票站或個別點票站進行點票的可能性。她解釋,此事會透過由選管
會制定的附屬法例來作出處理,她並答允向選管會反映議員的意見,供選管會考慮
。主席建議把選管會就1998年立法會選舉擬備的報告內的有關摘錄送交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 選管會報告的有關摘錄已於1999年3月8日隨立法會
    CB(2)1424/98-99(01)號文件送交議員。)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35.梁耀忠議員詢問,將會為第二屆立法會選出 6 位議員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式,
是否與《基本法》附件一所訂負責選出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的成員組合一樣。政
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現時討論的條例草案旨在訂明2000年立法會選舉的安排。當
局會就行政長官的選舉安排另行擬訂一條條例草案。

    (會後補註--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是次會議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已
    於1999年3月11日隨立法會CB(2)1459/98-99(01)號文件送交議員。)

36.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6時1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