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81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BC/16/98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12次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5月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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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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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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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何秀蘭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啟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鄧兆棠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何鍾泰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陸恭蕙議員
梁智鴻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 森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慧卿議員
列席議員:
張永森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 葉文輝先生
- 副法律政策專員(憲政事務)
- 區禮義先生
-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 翁佩雯小姐
-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
- 蘇植良先生
-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選舉)
- 高意潔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3
-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 高級主任(2)7
- 周封美君女士
I.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4月14及15日提出的事項所作回應
(立法會CB(2)1854/98-99(02)號文件)
事項1 -- 遺失所投寄的選舉郵件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的答覆。
2.李永達議員詢問,若選舉郵件在投寄時遺失了,候選人應否把製備該等競選資料的費用當作選舉開支一部分;若因該等費用而超出了法定的開支限額,該候選人會否被視作違法。梁耀忠議員詢問,倘若是郵政署遺失郵件,候選人是否有權獲發還有關費用。副法律政策專員答稱,涉及選舉開支的問題應按照《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處理,而有關遺失郵件的問題則屬《郵政署條例》涵蓋的範圍。兩者並非與本條例草案直接有關。
事項2 -- 鄉議局功能界別的組成
3.鑑於鄉議局議員大會有25%的議席是由政府委任的新界太平紳士出任,而非經由直接選舉產生,李永達議員詢問,當局有否就所委任的新界太平紳士設定人數上限。他關注到隨著獲委任的新界太平紳士人數不斷增加,政府對鄉議局可能產生的影響力。
4.政制事務局副局長指出,鄉議局的組成受多年前制定的《鄉議局條例》(第1097章)所規管。當局在委任新界太平紳士時,會考慮有關人選以往的社會服務紀錄、對新界事務的關注程度,以及是否勝任鄉議局議員的工作。由於新界地區發展迅速,加上人口不斷增長,政府目前不打算武斷地限制其委任的新界太平紳士數目。
事項3 -- 獸醫
5.李永達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就不把獸醫列為任何功能界別的選民所作的解釋,是不可接受的。他指出,既然獸醫是註冊專業人士,他們便應有權在功能界別選舉中投票。李啟明議員認為,即使不把獸醫納入醫學界功能界別的選民範圍內,也應把獸醫列為漁農界功能界別的選民。主席認為,即使獸醫未獲給予個別投票權,香港獸醫學會最少亦應有權投一票。
6.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並非任何類別的註冊專業人士均為功能界別的選民。政府當局經分析獸醫所提供服務的性質後,認為不宜把獸醫歸入任何功能界別,包括醫學界功能界別及漁農業功能界別,因為醫學界功能界別選民的服務範圍是人類的醫療及健康,而漁農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則是代表漁農生產者的團體。
事項4 -- 金融界功能界別及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
7.主席關注到,預期在2000年9月進行的銀行業和證券期貨市場重組剛好與2000年立法會選舉同期進行。張文光議員指出,財經事務局局長曾表示,重組建議將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實施。他要求政府當局述明,若金融界和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劃分受重組影響,當局會採取何種安排。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他會就此事諮詢財經事務局局長,然後再向法案委員會匯報。他向委員保證,若實施有關的措施須對法例作出修訂,因而導致有關功能界別的選民劃分有所改變,政府當局會對《立法會條例》作出適當的相應修訂,而有關的修訂須經立法會通過。
事項5 -- 把司法人員納入法律界功能界別的合資格選民範圍內
8. 吳靄儀議員針對政府當局的答覆提出下列各點意見--
- 雖然她接受政府當局的結論,即不應把法官及司法人員納入法律界功能界別的合資格選民範圍內,但她希望當局詳細交代就此事諮詢法官及司法人員的過程。此外,對於司法機構認為若法官參與選出一人在立法機關內代表他們的意見和利益,這可能被視為損害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分權的原則,她並不贊同。就此,她指出,許多在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本身亦是功能界別的選民;及
- 根據她的理解,功能界別選舉的目的,是確保由功能界別選出的議員會運用他們的專業知識,為立法會的工作作出貢獻,從而造福整個社會,他們並非只代表各自界別的利益。
9.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及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回應如下--
- 政府當局曾就應否把法官及司法人員列為法律界功能界別的合資格選民一事徵詢司法機構政務長的意見,而司法機構政務長隨後亦曾諮詢法官及司法人員。政府當局給予法案委員會的答覆獲得司法機構政務長認同;及
- 司法機構認為不宜把法官及司法人員納入法律界功能界別的合資格選民範圍內,原因是這樣做可能會引起利益衝突。在1985、1988和1991年的立法局選舉中,司法人員此一組別未有被納入法律界功能界別的合資格選民範圍內。在1995年立法局選舉中,司法人員作為"公共行政"主要行業組別的在職人士,有資格登記成為公共、社會及個人服務界功能組別的選民。由於法官的職責是解釋和施行法律,他們在人心目中必須公平、公正及獨立,此點至為重要。
10.政府當局回應吳靄儀議員時,答允向議員提交政府較早前就功能界別概念所擬備的文件,以供參閱。
11.何秀蘭議員表示,若政府當局接受司法機關及立法機關分權的原則,此原則亦應適用於律政司的人員。陳鑑林議員表示,若何秀蘭議員擔心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有利益衝突,則所有公務員都不應獲准投票。
12.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在律政司工作的律師向來均被列為法律界功能界別的合資格選民,因此政府當局認為無需更改2000年立法會選舉中法律界功能界別的組合成分。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補充,律政司的角色有別於司法機構,後者必須保持獨立。主席表示,不應僵化地理解分權的概念,以致剝奪了人的投票權。
事項6及7 -- 投票資格
13.劉健儀議員表示,她關注到一項關乎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安排,就是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登記團體選民即使轉而從事與該功能界別無關的業務,也不會喪失在該功能界別的投票資格。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此方面涉及時間因素的問題。若有關的登記團體選民轉而從事其他業務,而政府當局得悉其不再符合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選民的資格,便會把其名稱從《立法會條例》附表的選民名單中剔除。另一方面,若該等登記團體選民在現有修訂獲通過後才轉而從事其他業務,則不會喪失投票資格。但當其名稱從《立法會條例》的附表中剔除後,便會喪失在下屆選舉的投票資格。
14.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補充,《立法會條例》第48(5)條規定,任何已登記為某選區或某選舉界別的選民的人不得僅因其本不應名列為該選區或該選舉界別製備的正式選民登記冊,而無權在選舉中投票。《立法會條例》第53條載列選民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的各種情況。根據《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4(1)條,任何人若明知本身喪失投票資格而仍在選舉中投票,即屬違法。若投票站的選舉工作人員得悉某登記選民已喪失投票資格,他們會提醒選民《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有關規定。他們不會阻止該選民投票,因為他們當時未必能確定該人是否符合投票的資格,而其投票權受到法律保障。不過,選舉工作人員會把個案轉交執法機關跟進。
15.針對劉健儀議員關注的事項,黃宏發議員表示,要解決該問題,只需在法例中訂明功能界別選民的資格及一項具凌駕效力的原則,規定倘若團體選民與有關的功能界別再沒有任何密切聯繫,便會喪失投票資格。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由於各個功能界別的組成及特點差別頗大,因此很難為所有功能界別訂立劃一規定,訂明何謂密切聯繫。當局考慮到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由多個運輸行業組成此一獨特之處,故在附表內列出屬該功能界別合資格選民的公司及組織的名稱。
16.蔡素玉議員關注到,由已喪失資格的選民所投的票,可能影響選民人數較少的功能界別的選舉結果。主席回應時表示,由於投票是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故此不可能確知選舉所受的影響為何(如有的話)。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若有人提出選舉呈請,將由法院決定有否必要進行補選。
17.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梁耀忠議員時表示,某地方選區的選民若遷往另一區居住,不會因而喪失投票權。若該人在當局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前沒有將新的地址告知選舉登記主任,則該人仍有權在其原本的選區投票。
事項8 -- 功能界別的選民人數
18. 委員察悉政府當局的答覆。
事項9 -- 意見書
19.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議員時表示,在1999年3月26日及30日的會議之後,政府當局接獲法案委員會秘書轉交的另一些有關加入成為功能界別選民的請求。政府當局現正把該等請求連同其他直接向其提交的意見書一併考慮。劉健儀議員指出,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已要求由工業界(第一)功能界別轉至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她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邀請從事類似業務的其他功能界別的團體選民轉往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稱,某團體選民若符合資格在超過一個功能界別登記,須自行決定是否留在原先的功能界別或選擇轉往另一個功能界別。若有關的團體選民希望轉往其他功能界別,應向政府當局提出請求,以供考慮。
II.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4月22及27日提出的事項所作回應
(立法會CB(2)1854/98-99(03)號文件)
事項1-- 設立選舉委員會
20.主席表示,政府當局的答覆並沒有回應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議員關注的具體問題是,根據本條例草案設立以便在2000年立法會選舉中負責選出6位議員的選舉委員會,與《基本法》附件一提及負責選出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是否相同。他要求政府當局不要迴避問題。
21.李永達議員表示,若政府當局繼續迴避問題,法案委員會應要求內務委員會向政務司司長直接提出此事。
22. 黃宏發議員詢問,若提出條例草案以廢除參與選出第二屆立法會的選舉委員會,並代以負責在2002年選出行政長官的新的選舉委員會,這樣做會否違反《基本法》。主席指出,由於《基本法》附件一規定選舉委員會每屆的任期為5年,故此不可能把參與選出第二屆立法會的選舉委員會廢除。此外,倘若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的立法會議員在任期內喪失議員資格,選舉委員會有責任舉行補選。助理法律顧問表示,《基本法》附件二內提及負責選出6位立法會議員的選舉委員會,應與《基本法》附件一內提及負責選出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相同,除非政府當局能提出理據證明兩者並不相同。政府當局獲要求以書面答覆黃宏發議員所提出的關注問題。
23. 陳鑑林議員表示,他曾與一些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委員討論此事。他們普遍認為,《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分別提及的選舉委員會是相同的。在起草《基本法》的過程中,甚少討論設立選舉委員會的事宜,這可能是由於此事並無爭議性。
24. 黃宏發議員表示,由於作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立法會議員及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進行選舉及補選後可能有所改變,政府當局應考慮在法例中訂明,只有在任立法會議員才可成為選舉委員會委員;如沒有在任立法會議員,在上一屆立法會任期擔任立法會議員的人士應被當作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主席請政府當局重新考慮此事。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是次會議上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回應已隨立法會CB(2)2028/98-99(01)號文件送交委員。)
III. 下次會議日期
25. 下次會議訂於1999年5月12日上午8時30分舉行,屆時將繼續討論立法會CB(2)1854/98-99(03)號文件。
26. 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