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869/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BC/16/98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13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5月12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何秀蘭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啟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何鍾泰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智鴻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楊 森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皇發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葉文輝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翁佩雯小姐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
蘇植良先生

副法律政策專員(憲制事務)
區禮義先生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選舉)
高意潔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7
周封美君女士


I. 日後會議的日期

議員商定分別於1999年5月21日上午10時45分、5月24日下午2時30分及5月31日上午8時30分再舉行多3次會議。

II.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議員在1999年4月22及27日提出的事項所作回應
(立法會CB(2)1854/98-99(03)號文件)

事項1 -- 《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分別提述的選舉委員會

2. 議員察悉,上次會議曾討論此事項,議員曾詢問,《基本法》附件二所提述參與選出第二屆立法會的選舉委員會與《基本法》附件一所提述在2002年負責選出行政長官及每屆任期為5年的選舉委員會是否相同,並要求政府當局就此作覆。

事項2 -- 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統計數字

3. 議員察悉載於文件附件I的答覆。

4. 李啟明議員察悉,1998年飲食界界別分組選舉的投票率只有11.62%,他詢問,倘若設立擬議的飲食界功能界別,政府當局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以提高該界別在2000年立法會選舉的投票率。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覆,政府當局將於2000年年初進行選民登記運動以及於2000年年中進行宣傳運動,藉以推動立法會選舉。

事項3 --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所騰空的席位

5. 劉慧卿議員問及處理因有立法會議員及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港區人大代表)拒絕登記成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而騰空的席位的程序。

6.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立法會條例》訂明,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若同時是功能界別的選民,可選擇在選舉委員會或其所屬的功能界別中投票。若有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拒絕登記為選舉委員會委員,藉以保留其在功能界別的投票權,根據任何選民也不應在立法會選舉中投超過兩票的原則,該人將不會被列入選舉委員會委員的登記冊,因而喪失在選舉委員會投票的權利。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補充,為維持選舉委員會的委員人數,《立法會條例》附表2第1部第1(10)及(11)條訂明,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席位如有餘額,剩餘的席位將先被轉移至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政協)界別分組,若仍有餘額,有關席位將被轉移至當時的臨時區議會(將會修訂為區議會)界別分組。

7. 何秀蘭議員詢問因何全國政協界別分組較區議會界別分組優先獲分配剩餘席位。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覆,香港地區共有151名全國政協委員,當中113人已登記成為界別分組選舉的合資格選民。鑑於全國政協界別分組在選舉委員會獲分配的席位只有41個,相比之下,鄉議局及臨時區議會界別分組共獲分配63個席位,因此,把剩除席位優先分配給前者是合理的做法。他呼 籲立法會議員不要拒絕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以盡量減少剩餘席位的數目。主席憶述,在1997年為研究當時的《立法會條例草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員會支持政府當局的建議,把剩餘席位優先分配給全國政協界別分組,理由是即使出現剩餘席位,亦不可能在臨時區議會及鄉議局界別分組之間平均分配。

8.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在回應議員時表示,立法會議員及港區人大代表通常會獲自動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立法會條例》附表2第1部第1(9)條訂明,已登記為功能界別選民的當然委員可向選舉登記主任發出書面通知,拒絕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的選民。任何沒有登記為功能界別選民的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不得拒絕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的選民。何秀蘭議員對於作出這樣的規限的理據提出質疑。主席指出,任何立法會議員如對選舉安排不滿,可選擇不在選舉委員會的選舉中投票,或考慮就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以便令立法會議員可退出選舉委員會。

9. 黃宏發議員指出,現時分配因某人具有立法會議員及全國人大代表雙重身份而產生的選舉委員會剩餘席位的安排欠缺法律依據,原因是法例並無明確規定該等人士只可投一票。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覆,《立法會條例》附表2第1部第1(10)條訂明,如屬當然委員的人的數目總和少於96,則差額須加在代表全國政協界別分組的委員數目上。只有在出現雙重成員身份或有當然委員因要在功能界別中投票而拒絕登記為選舉委員會選民的情況時,當然委員的數目才會少於96人。主席建議政府當局考慮是否有必要改進相關條文的草擬方式。政府當局答允予以考慮。

宗教界界別分組

10. 主席問及屬於宗教界界別分組的40個席位如何分配予該界別的6個團體。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立法會條例》附表2第2部第3(1)條訂明,每個指定團體可提名其所挑選的若干名人士作為代表宗教界界別分組的委員。每個指定團體可使用其認為合適的方式挑選提名人。鑑於該40個席位無法在6個團體當中平均分配,該等團體將相互協商分配予各個團體的席位數目。附表2第2部第2(2)條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將配予宗教界界別分組的委員數目在指定團體之間分配。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補充,在1998年立法會選舉,宗教界界別分組的40個席位的分配情況如下 --

  1. 天主教香港教區 -- 7席;

  2. 中華回教博愛社 -- 7席;

  3.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 -- 7席;

  4. 香港道教聯合會 -- 6席;

  5. 孔教學院 -- 7席;及

  6. 香港佛教聯合會 -- 6席。

11. 劉慧卿議員詢問,倘若傳媒的報道屬實,天主教香港教區和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決定不參加2000年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當局會否更改宗教界界別分組的組成。張文光議員詢問,倘若該6個指定團體之間出現糾紛,政府會如何處理。

12.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覆,政府當局正與有關的其中兩個團體商討此事,並會不時把進展情況告知議員。來自宗教界界別分組的部分成員已就挑選他們的代表的程序提出具體建議,政府當局正研究該等建議。他向議員保證,宗教界界別分組的大部分成員均滿意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安排。他答允就是否須對有關條文作出修訂一事再向議員匯報。

事項4 -- 立法會議員作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

13. 劉慧卿議員提及政府當局的答覆時,詢問條例草案中有關在2000年6月30日擔任立法會議員的人士有資格成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建議有何理據。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回答,選舉委員會的功能是選舉立法會議員。由於存在時間差,因此有必要由對上一屆立法會任期的議員成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並選舉下一屆立法會任期的議員。吳亮星議員認為可以接受這樣的安排。

14. 雖然黃宏發議員大致同意有關安排,但他亦建議,政府當局應在條例草案明文規定,當出現沒有在任立法會議員的情況時,在對上一屆立法會任期擔任議員的人士應被當作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主席支持此項建議,並補充,同樣的安排應適用於選舉委員會的其他界別分組。政府當局答允考慮黃議員的建議。

事項5 -- 選舉程序終止

15.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同意刪除關於容許地方選區的選舉主任在得悉有候選人名單上的候選人喪失資格或逝世後,可將多出的獲提名人的姓名加入有關的候選人名單內的條文。

16.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向議員簡述關乎選舉程序終止的新訂第42A和46A條,以及《立法會條例》的現行安排(見文件附件II)。他著重講述以下兩項主要改變--

  1. 根據現行《立法會條例》,倘若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於選舉提名結束後但在投票結束前去世或喪失獲選資格,有關的選舉主任必須終止該項選舉的程序。新訂安排則容許選舉主任刪除有關候選人的名字,以便該項選舉可繼續進行。

  2. 根據現行及新訂安排,倘若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於投票結束後去世或喪失獲選資格,點票工作會繼續進行。根據現行安排,倘若有關候選人當選,當局會安排補選。根據關乎地方選區選舉的新訂安排,是否有需要進行補選須視乎有關的候選人名單上有否排名較後的候選人。倘若名單上只有一名候選人,當局會安排補選。倘若名單上有多於一名候選人,有關的議席將按名單的優先次序由排名較後的候選人取得。至於功能界別選舉,由於其主要採用"一人一票"的方式,倘若有關候選人當選,當局會安排補選。倘若某功能界別或選舉委員會須選出超過一名議員,而有關候選人又當選,選舉主任會宣布選舉局部未能完成,並會安排補選。

17.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在回應主席及劉健儀議員時表示,倘若由於有候選人喪失獲選資格或逝世而導致地方選區的席位只被部分填補,當局會安排補選。在只有兩名候選人的功能界別選舉,倘若其中一人喪失獲選資格或逝世,餘下的候選人將自動當選為立法會議員。主席評論說,這樣的安排可能不公平,原因是此舉剝奪了選民挑選另一名候選人作為其代表的權利。

事項6 -- 發表選民登記冊的日子

18.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鑑於有預先投票的建議以及須在2000年9月的立法會選舉前舉行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當局認為把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的限期定為2000年5月25日的建議是恰當的。主席建議分別就選舉委員會及地方選區/功能界別的正式選民登記冊的發表定下不同期限,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就此回應,由於地方選區、功能界別及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的選民登記資格相互聯繫,故不宜定下不同的限期。關於此點,他指出,任何人必須是地方選區的選民才有資格成為功能界別或選舉委員會的選民。而以功能界別為基礎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則有一項額外規定,就是其投票人須為相應的功能界別的選民。

19.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在答覆吳亮星議員時表示,1998年立法會選舉發表臨時及正式選民登記冊的期限分別為1998年2月15日及3月15日。而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及立法會選舉則分別於1998年4月2日及5月24日舉行。

事項7 -- 1991年及1995年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的日期

20. 議員察悉當局的答覆。

事項8 -- 1998年的選民登記活動

21. 議員察悉當局的答覆。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是次會議上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已隨立法會CB(2)2028/98-99(02)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22. 會議於上午10時2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9月23日